泰国减肥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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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减肥药Yanhee燕喜有什么副作用

减肥药一般没什么效果,如果要说有什么副作用,得看它的药物里含有什么成分,一般减肥药都是一些促消化的保健药,也不会有什么副作用,但是有的减肥药会有一些激素,会影响人正常的身体代谢,一旦停止使用,会反弹,甚至比以前更胖。健康减肥一定有三个条件,离开这三个条件是不减,第一个条件是能量负平衡。就是低热量,我们今天在吃的过程中,如果我一天需要消耗2000大卡,但我今天摄入的不够,只摄入一千大卡。当然不能不吃,一定要摄入,但是摄入的量不能超过这个2000。一旦超过,它就不会像体内的脂肪去借能量,你减肥减不了。当你在减肥过程中,我会给你一个饮食的方案,这是第一点,一定要能量负平衡状态下。第二低升糖,大脑需要糖源供能,糖是对大脑很重要的,但是我们平时吃得大米饭,稀饭包括面食一些糕点的糖分进入体内,跟身体的胰岛素很容易合成新的脂肪,我们减肥就很难减,因此减肥期间一定要用低升糖的食物。第三点富营养,单一的饮食会破坏身体平衡,有时节食减肥可能适得其反,而且还容易反弹,所以我们一直主张合理饮食,各种营养物质合理搭配。所以一个月不吃饭只喝水,减肥是不可取的,减肥也可以吃东西,而且基本对平常生活没什么影响,只要多了一个星期的脱敏期,体重很快就下来了,我身边有很多学员就是这样减下来的。可以考虑一下变啦健康减脂技术,轻松减脂不反弹,奥运冠军马琳、湖南电视台主持人杜海涛都倡导的减肥技术。

数十微商代购未过审泰国减肥药获刑,仍有人代购

现在我们的生活中的很多用品,还有吃的,玩的东西,都可以在网上买到了。很多人也会找代购买国外的产品,近几年微商崛起,这是一种新的营销模式,值得推广,但是微商所销售的物品,安全问题一直令人担忧。有人通过微商购买泰国的减肥药,吃了后出现很多副作用,经检测,这些泰国减肥药还未过药品质检。1、代购未过审减肥药获刑随着网购热潮不断升温,除各大电商平台外,“微商”也日益活跃,专营海外代购者不时“刷屏”朋友圈。名包、名表、化妆品、药品等的代购都较为常见,近年来,数款来自泰国的减肥药更是受到不少爱美女性的追捧。但问题也随之而来。据江苏媒体报道,2017年底,江苏一位女士在服用了代购的“泰国dc减肥药”后,出现心悸、出冷汗、无法入睡的症状,其就诊后医生称这些症状与服该药有关,该药中一些成分属于禁药。事实上,微商因代购泰国减肥药被判刑早有先例。通过无讼网搜索公开的判决文书,搜到近6年来被告人因销售一些品牌的泰国减肥药被判刑的案件有46起,其中不少减肥药都是通过淘宝或微信销售。上诉判例中,Yanhee、Dermcare、ldquo、NPP等未经批准进口的泰国减肥药多年来持续出现,屡禁不止。澎湃新闻发现,至今仍有微商线上销售Yanhee、Dermcare等泰国减肥药,消费者只需填写一张“健康表”,代购便会在泰国开药并寄回国内。未经批准进口,微商代购泰国减肥药获刑澎湃新闻搜索到的46起涉泰国减肥药刑事案件判决文书中,其中不少买卖双方通过淘宝、微信等社交平台线上交易,卖家以邮寄方式向买家发送药品。早在2014年,就有杭州的网店经营者因代购这两种减肥药而被判刑。该案判决书显示,2013年初至9月,被告人高某、吴某甲夫妇在杭州市西湖区家中,通过淘宝网向他人销售从泰国代购的然禧牌(yanhee)减肥药和dc牌(dermcare)减肥药,销售金额人民币250091元。2013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搜查时,当场扣押了然禧牌减肥药和dc牌减肥药共51种(5367颗,货值14000元)。经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51种减肥药系未经批准而进口,均系假药;且其中8种(463颗)减肥药中检出禁止添加的成分“盐酸西布曲明”,1种(56颗)减肥药中检出须经批准才能添加的成分“呋噻米”。最终,该夫妇二人均被法院判犯销售假药罪,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吴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又如,2017年9月,珠海市中院也二审判决了一起此类案件。判决书显示,2014年开始,被告人郑某裕及李某奇通过微信销售泰国减肥药yanhee,由泰国当地的医生及护士帮其开药并寄回国内。2017年6月,该案一审时,二人均被判处销售假药罪。郑某裕不服上诉,其辩护人提出,郑某裕销售的是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是“按假药论处”的药,比实质假药的危害小。二审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郑宝裕犯销售假药罪予以维持,但在量刑上有所减轻,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经梳理相关裁判文书,澎湃新闻发现此类案件中被告人涉及的罪名包括“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如,浙江绍兴中院2017年9月二审判决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陆某辉未经工商登记、未获得经营许可,低价购入人体内服YANHEE减肥产品,通过微信渠道加价销售。涉案减肥产品无中文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标识等产品信息,部分购买者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该案中,170余位曾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购买YANHEE泰国减肥产品的消费者出具了证言。该案11名被告人一审被判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非法经营罪,二审均被改判“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减肥产品不应认定为药品。其原因是,本案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销售涉案产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治疗肥胖症等疾病,也无证据证明购买者主要系出于预防、治疗肥胖症等疾病为目的而购买涉案产品。同时涉案产品包装上亦无“药品成份”、“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等事项,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的定义。仍有微商称可代购:填健康表即可配药,空运发送2018年3月14日,澎湃新闻在淘宝网中搜索“泰国减肥药”,已查询不到相关商品。而在微信中,仍能搜索到此类微商,有代购者仍在接单、晒销量。澎湃新闻与一位微信名为“**在曼谷”的微商交流后,其称Dermcare、Yanhee这两种减肥都可以代购。“Dermcare的更好,没什么副作用,正常吃饭睡觉。”该代购称,Yanhee减肥药有副作用,但是对身体无害。“心跳加快或者头晕,都是前期,刚吃的时候会这样,后面吃几天就好了。”“Yanhee的基本一千不到。”该代购称,两种减肥药的价格存在一定差异。据该代购发来的Dermcare简介显示,“Dermcare的价格在1900—300以上不等,根据个人体质开药,不同体质价格不同”。Dermcare简介上还写道:“Dermcare是一家著名的美容机构,很多明星网红都慕名亲赴泰国开dc减肥药”,“店主也服用过3个疗程,从125kg瘦到101kg,足足瘦了48斤。小主们可以翻我朋友圈,都有记录哈。”至于开药流程,该代购介绍,需先填一张健康表,代购会带该表去见医生,医生根据该表来配药。开好的药会走最近一趟航班发回国内。这名代购发来的“健康表”并无格式,只是一个问题清单,十余个问题包括“目前身高体重,理想体重”、“有无重大疾病,有无药物过敏史”、“最想瘦什么部位”、“月经是否正常,是否痛经”等。咨询过程中,“**在曼谷”称可通过淘宝网店拍下订金。点击其发送的淘宝网链接,商品页面显示出“泰国药膏预购订金等专拍”字样。而在该网店的主页,有图片标识:“店主月飞曼谷亲自采购,朋友圈可围观采购直播,店主"卫星"可详询客服。”在该店主微信朋友圈中,2018年1月27日其发了一段小视频:在墙面装饰有“DERMCARE”的室内,两名女性正在分装各色片剂。该条朋友圈配文:“过年怕长胖的记得备一份dc减肥药”。今年3月8日,该微商在朋友圈晒出了一批减肥药快递单号,均为顺丰快递二维码标签,其上标注了姓名、地区,总数超过三十张,地涉浙江、安徽、广东、云南、新疆、吉林等十余个省市。微商该如何监管事实上,澎湃新闻梳理搜索到的46起公开判例发现,因代购泰国减肥药被判刑的案件最早可追溯到2013年,其后5年间全国多地均有此类判例。其中,涉及淘宝交易的案件裁判时间集中在2015年及之前,而微商代购案件则在最近5年均有发生,共计16起,被告人多大数十人。中消协公布的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2804件,占销售服务类投诉的53.1%。在远程购物中,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是主要投诉对象之一。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秋香指出,当前“微商”大多无经营资质,存在不安全经营行为,也存在监管盲区。消费者对“朋友圈”营销存在的虚假宣传和欺骗性不够重视,而消费者依法维权仍存在诸多困难。张秋香就此建议,应加强行业整顿,通过逐步探索、推行“微商”注册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亮照,注销无营业执照的“微商”账号、屏蔽其交易链接等方式,加强用户信息管理,阻止违法经营行为。据中国青年网报道,今年3月3日,国人大代表、腾讯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就“微商”监管问题表示,有时就像城管在街上看到骗子也只能是举牌提示大家一样,“希望将来在立法和管理上,能有更清晰的方案,我们坚决执行。”事实上,早在2017年11月,《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期间,“微商”监管问题就曾在法学界引发热议。“微商”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是讨论的焦点。据《中国青年报》此前报道,草案二审稿第二章第十条中,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划分为“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三类,同时界定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范畴。报道称,有专家指出,“微商”到底属不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法》中应该给出明确界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晓军认为,微商是电子商务经营业态的一种,而官方并没有对微商的定义在法律上给出明确说法。澎湃新闻就此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武长海教授。武长海认为,“微商”应包含在“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内,微信本身即是一种平台。武长海认为,《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于电子商务经营的准入、退出及促进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其运营过程中具体行为的监管,缺乏内容上的细化,例如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规定禁止性行为,对于失信经营者采用黑名单等方式。“草案对于平台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确它们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注意和《反不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衔接。”武长海说。武长海还指出,目前草案二审稿中关于监督检查的内容仍是空白,草案缺乏对于监管部门的赋权,“这会造成监管缺乏力度,电商经营往往没有实体,监管会面临更大的挑战”。“现在立法的重点应该是保护消费者,抑制伪劣商品,打击网络传销。”武长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