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葡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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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葡萄案的法院判决

法律分析:2014年以后的生效判决可以在最高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2014年以前的判决需要到做出判决的法院查询。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天价葡萄案中欲保释农民的清华教授叫什么名字

周光权

天价葡萄案为什么无罪

天价葡萄案无罪的原因是:1、该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天价葡萄案中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盗窃行为和盗窃故意往往和毁坏、残害行为,毁坏、残害故意相伴而生。盗窃行为往往伴以毁坏、残害手段,而盗窃故意也往往伴有毁坏、残害的间接故意。因此,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还难以对本案准确定性。问题的争点在于科研活动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活动。2、该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认定本案是否构成盗窃罪,关键看盗窃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标准。三人偷吃的葡萄市场价格仅为300余元,但却使农科所40多万元的科研投入打了水漂,不仅推迟了科研计划,还可能造成国际竞争失利,间接损失不可估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的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本身的数额,而不包括给被盗者所造成的间接损失。这些损失只是量刑情节,而不是定罪标准。所以,本案的盗窃数额只能是300元,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天价葡萄案的法院判决

2014年以后的生效判决可以在最高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2014年以前的判决需要到做出判决的法院查询。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天价葡萄案的影响

【基本案情】 赵某、钱某与孙某系某市郊区农民。2003年夏某日中午,三人相邀翻墙进入某农科所葡萄园偷葡萄吃。当发现其中几架上的葡萄特别甜时,他们将上面的葡萄全部摘下,用随身带的布袋装走。结果导致农科所花费数年时间投入40多万元经费的良种葡萄科研项目被迫中断。事后查明,三人偷摘带走的葡萄的市场价为300余元。 【理论争议】 理论上对此案件的定罪有四种观点:一是定破坏生产经营罪,二是定盗窃罪,三是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四是无罪。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因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动机还有“其他个人目的”,行为人对破坏生产经营的后果可以持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即间接故意。实施破坏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只是其中比较典型的手段,在现实生活中针对不同的生产活动,破坏的手段也会有所不同,这些都应该看成是“其他方法”所包括的内容;对本条中的“生产经营”不是仅指商品生产和商业经营,科研活动也应看作是生产经营活动,理应受到刑法保护。这样,对盗窃天价科研试验品的行为,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就是合理的。 而笔者认为,定破坏生产经营罪颇值得商榷。根据我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破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坏生产产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