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葡萄案无罪的原因是:1、该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天价葡萄案中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盗窃行为和盗窃故意往往和毁坏、残害行为,毁坏、残害故意相伴而生。盗窃行为往往伴以毁坏、残害手段,而盗窃故意也往往伴有毁坏、残害的间接故意。因此,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还难以对本案准确定性。问题的争点在于科研活动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活动。2、该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认定本案是否构成盗窃罪,关键看盗窃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标准。三人偷吃的葡萄市场价格仅为300余元,但却使农科所40多万元的科研投入打了水漂,不仅推迟了科研计划,还可能造成国际竞争失利,间接损失不可估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的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本身的数额,而不包括给被盗者所造成的间接损失。这些损失只是量刑情节,而不是定罪标准。所以,本案的盗窃数额只能是300元,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