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兰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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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刑法专家许兰亭律师对ST中源何平案犯罪嫌疑人笔录认罪部分文字雷同问题的说明是什么? " ?

一、何平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因此,何平等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即是何平等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协和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何平等人利用职务之便,未经董事会同意,擅自自立名目给自己发放高额的绩效工资,使原本属于公司的财产成为何平等人的私人财产,即侵犯了公司的该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尚且不论何平等人在已经领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巨额年终绩效奖励外该不该拿绩效工资,即使08、09年业绩异乎寻常地好,何平等4名高管情理从行业惯例上应在年终绩效奖励外另行多分配绩效奖金,但在公司没有依照规定程序将奖金给予何平等人之前,这些奖金只是何平等人的期待利益,所有权并不归属于何平等人,而归属于公司。何平等人不能基于这些奖金将来可能归属于他们,就自行制作方案取走奖金,而不是依照公司规定由公司下发这些奖金。何平等人自行取走协和公司的钱款,即侵犯了协和公司对这些钱款应有的所有权,也即侵犯了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因此,何平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二、司法程序上问题的澄清1、对另一高管方健是否应当逮捕和审判的说明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的5名高管共同制定了《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并领取奖金。何平等4人被以职务侵占罪起诉、审判,而另一名高管方健却未被检方起诉。方健未被逮捕和审判的原因是:基于对人大代表的特殊保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方健是天津和平区政协副主席、市人大代表,对方健采取逮捕措施或追诉,必须经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基于某种原因,不许可对方健采取逮捕措施和追诉,是法院和公诉方无法控制的因素,并不违反有罪必究的法律规定。另外,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不许可对方健采取逮捕措施和追诉,并不等于认定方健无罪,只是基于方健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对其特殊保护而已。在已经对同案犯何平等人宣判之后,若认定何平等人有罪,必然要追究方健的刑事责任。2、检察机关在开庭之前申请延期审理的合法性说明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受理何平、叶新、高鹏德、柴新宇职务侵占一案,并在开庭审理之前,于2010年9月28日和2010年12月13日两次接受检察机关的申请,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诉案件后,案件即进入第一审审判程序。第16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可以延期审理。此处的“法庭审判过程中”显然是指在第一审审判程序中,因此,检察机关在开庭之前,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法院延期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此案中,南开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于2010年9月28日和2010年12月13日两次接受检察机关的申请,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的审限问题说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受理何平、叶新、高鹏德、柴新宇职务侵占一案,并两次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期限为自2010年9月28日至2010年10月27日和自2010年12月13日至2011年1月12日,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法院于延期审理结束后重新计算审限。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何平等人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因开庭前以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延期两次、以案情复杂重大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一次、因何平辩护人申请重新司法鉴定延期一次、因叶新辩护人要求补充侦查延期一次等原因重新计算和延长期限,综合各种因素,何平等人案件仍在第一审审判期限之内。4、犯罪嫌疑人笔录认罪部分文字雷同问题的说明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笔录认罪部分文字出现雷同,并不意味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在讯问过程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不能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许兰亭简历:1963年生,1981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1985年大学毕业后在沈阳工作三年。1988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读研究生,1991年获得诉讼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后又取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学位。1993年调至法大律师所任专职律师,2000年受欧盟资助赴英国作访问学者半年。2002年被评为副教授并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2002年调至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工作,后加入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近年来,许兰亭曾赴英、美、法、荷兰等国考察交流。现任职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2001—2008年)。美国国家刑事辩护委员会(NACDL)名誉会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英国Glamorgan大学访问学者。2003年刑辩委员会成功申办福特基金会资助项目“刑事辩护问题与对策研究”,2005年入选“中国十大风云律师”荣誉称号

许兰亭的个人成就

2008年: “民营石油大亨”、“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龚家龙案 (指控二项罪名,认定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9个月。由于被先行羁押,宣判后不久即释放)原山东省委副书记、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案北亚集团刘贵亭案 2007年: 乔红霞无罪释放上海农凯集团周正毅案 2006年: 社保基金案齐二药案药监局腐败窝案 2005年: 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受贿案原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胡楚寿受贿案“神五”功臣厉建中系列案,担任张玲瑛、赵兵之辩护人毕玉玺之妻王学英受贿案吴**抢劫案辽宁辽阳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福建**监狱副监狱长葛*受贿案福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挪用公款、受贿案云南**检察院检察官高*贩毒案北京**国企副总经理多**被控挪用公款案天津某公司经理徐**被控诈骗案。 2004年: 广西南宁谢**等信用证诈骗案。该案涉案金额高达五千万美元,检察院已撤回起诉,现谢**已被释放。乔红霞涉嫌合同诈骗案。一审青岛法院判处乔红霞无期徒刑,后被二审法院撤销、发回重审。之后,最高法、最高检指定天津市第二检察分院审查起诉,该检察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此案又被退回青岛公安局,乔红霞被监视居住。 2003年: 黑龙江张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刘晓庆公司涉税案湖南“衡阳11.3大火案”。深圳张**被控诈骗三千万港币案马**票据诈骗案 2002年: 原江苏省国土厅处长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一审王**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20年。后本人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提出贪污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当检察院再次起诉时,没有再指控王**构成贪污罪(贪污罪一审被判刑十二年)。 2001年: 烟台大学学生冯**被控故意伤害罪。冯**被烟台市区、市二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后经多位律师为其申诉,冯**被改判无罪。 2000年: “沈阳慕马大案”本人为其中沈阳市政府秘书长董**辩护,提出其受贿的一套商品房因未过户应定受贿未遂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该意见,对董**从轻判处。 2008年:“民营石油大亨”、“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龚家龙案 (指控二项罪名,认定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9个月。由于被先行羁押,宣判后不久即释放)原山东省委副书记、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案北亚集团刘贵亭案2007年:乔红霞无罪释放上海农凯集团周正毅案2006年:社保基金案齐二药案药监局腐败窝案2005年: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受贿案原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胡楚寿受贿案“神五”功臣厉建中系列案,担任张玲瑛、赵兵之辩护人毕玉玺之妻王学英受贿案吴**抢劫案本人担任吴**二审辩护人。此前,吴**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该案二审中,本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应当减轻改判”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予以采纳并对吴**二审改判死缓。辽宁辽阳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福建**监狱副监狱长葛*受贿案福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挪用公款、受贿案本人为吴*被指控之受贿罪作无罪辩护,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法院最终认定吴*受贿罪不成立。云南**检察院检察官高*贩毒案高*最终被判处死缓北京**国企副总经理多**被控挪用公款案本人为多**作无罪辩护。一审法院判处多**10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被二审法院撤销、发回重审。现检察院已撤诉,多**被取保候审。天津某公司经理徐**被控诈骗案徐**被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人为其作无罪辩护,法院经多次开庭后决定对徐**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期限已过,徐**被解除取保候审。2004年:广西南宁谢**等信用证诈骗案该案涉案金额高达五千万美元,检察院已撤回起诉,现谢**已被释放。乔红霞涉嫌合同诈骗案一审青岛法院判处乔红霞无期徒刑,后被二审法院撤销、发回重审。之后,最高法、最高检指定天津市第二检察分院审查起诉,该检察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此案又被退回青岛公安局,乔红霞被监视居住。2003年:黑龙江张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刘晓庆公司涉税案本人与其他三位律师组成“律师团”,为刘晓庆及其公司辩护,在律协和司法局领导的关怀、支持与指导下,团结协作,积极配合,最后刘晓庆被检察院不起诉处理。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北京律师界赢得了荣誉与尊重。湖南“衡阳11.3大火案”本人在该案一审审理前作为开发商李文革之辩护人。深圳张**被控诈骗三千万港币案本人从定性、证据等方面为张**作无罪辩护,此案经三次开庭,2004年深圳中院一审宣告张**无罪,张**已被释放。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马**票据诈骗案一审马**因票据诈骗罪被北京第一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由本人担任辩护人,二审法院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认为马**比其他共同犯罪被告人地位和作用要小,因此改判其死缓。2002年:原江苏省国土厅处长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一审王**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20年。后本人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提出贪污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当检察院再次起诉时,没有再指控王**构成贪污罪(贪污罪一审被判刑十二年)。2001年:烟台大学学生冯**被控故意伤害罪冯**被烟台市区、市二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后经多位律师为其申诉,冯**被改判无罪。2000年:“沈阳慕马大案”本人为其中沈阳市政府秘书长董**辩护,提出其受贿的一套商品房因未过户应定受贿未遂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该意见,对董**从轻判处。 在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期间,在市有关部门及市律协领导的关怀、支持和领导下,取得了一些成绩:2006年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出席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并作为律师代表出任本次评选活动的评委;促成北京市律师协会、挪威律师协会“律师与法治国家”合作项目,该项目合作期间为五年,双方第一次研讨会已于2006年在北京成功举办。2004年 《法制日报》经全国律协、司法部审阅评选出的“全国律师界十大新闻人物”中,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包括许兰亭在内共有6人当选。2003年 刑辩委员会成功申办福特基金会资助项目“刑事辩护问题与对策研究”。2007年 承办的“齐二药”假药案、上海社保基金案、药监局腐败窝案,在方正杯2006年 “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中,分列第4、7、8位2006年 北京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2005年 入选“中国十大风云律师”2004年 入选“全国十大刑辩律师”2003年 入选“ 2003 年全国律师界十大新闻人物”;北京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刑辩委员会被评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最佳专业委员会”2002年 “北京律师论坛”活动中,提交的论文“试论交叉询问艺术──兼论刑辩律师的基本功”获一等奖;北京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刑辩委员会被评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最佳专业委员会” 著 作· 《仗剑法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 《让所有的辩护都通往正义──许兰亭律师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 《刑事一审程序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 《青少年犯罪研究》,译著;·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撰写 21 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大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副主编,撰写 8 万字;· 《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撰写 3 万字;· 《中华法案大辞典》责任编辑,负责编辑 30 万字。◇文 章· 《新<律师法>辩护权问题探讨》,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5期;· 《论宽严相济与和谐社会》,载《中国律师》2008年第3期;· 《法治的阵痛》,载《法人》2008年第1期;· 《律师辩护权何时才能不旁落》,载《中国律师》2007年第1期;·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载《北京律师》2006年第5期;· 《沉默权问题断想》,载《中国律师》 2001年2月译文;·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初探》,载《政法论坛》 1993年1月;· 《陪审制度研究》,载 《诉讼法论丛》第 5 辑;试析庭前通气辩护方式《法制日报》1992年8月17日刑事审判简易程序初探《政法论坛》1993年1月公安介入经济纠纷,律师怎么办《中国律师报》1994年2月15日试论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刑事诉讼制造几问题《北京律师》1998年4月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确保律师阅卷权《政法论坛》2000年增刊审委会存废问题管见《北京律师》1999年5月陪审制度研究《诉讼法论丛》第5辑沉默权问题断想《中国律师》2001年2月 译文家庭职能失调与少女犯罪青少年犯罪研究 98.8-98.9 译著别跟自已过不去 辽宁人民出版社 译前6章约9万字 著作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撰写21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大全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副主编,撰写8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百法释解案例全书 吉林人民出版社 编委、分编主编(24篇)撰写6万字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 法律出版社,撰写3万字《中华法案大辞典》责任编辑负责编辑 30万字 在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期间,在市有关部门及市律协领导的关怀、支持和领导下,取得了一些成绩:2006年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出席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并作为律师代表出任本次评选活动的评委;促成北京市律师协会、挪威律师协会“律师与法治国家”合作项目,该项目合作期间为五年,双方第一次研讨会已于2006年在北京成功举办。2004年 《法制日报》经全国律协、司法部审阅评选出的“全国律师界十大新闻人物”中,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包括许兰亭在内共有6人当选。2003年 刑辩委员会成功申办福特基金会资助项目“刑事辩护问题与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