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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皖彰:新公司法解读与企业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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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概要

培训时长 : 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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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分类 : 法律法规

课程编号 : 38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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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公司股东、董监高、经营管理者、中高层管理者

课程介绍

【课程背景】

公司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一个不同合约的集合体,涉及诸多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管理者、代表股东利益行事的董事、员工、客户、供应商和债权人等。好的公司,让想干事的人能干事,能够有机会干出一番事业;让不认同和不能干的人,在恰当的时候可以顺利离开,是公司法设定的要义之一。学习《公司法》可以更好的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本课程设计者与讲授者李皖彰老师同时具备法学、经济学、商科的知识体系和海外访学经历,16年管理咨询与经营管理实践,服务过多家世界500强企业,了解国内央企国企集团企业的发展阶段与实际需求,作为本届北京市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北京市无党派代表人士,李老师用丰富的管理咨询与法律服务实践赋予理论知识生命力,摆脱法律的枯燥难弄,让员工听得进,用得到,入脑也入心。

【课程收益】

² 提升学员公司法及相关基本法律法规认知

² 提升学员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

² 增强学员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实现企业长久稳定发展

² 增强学员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认识,严守边界、防范风险

【课程特色】

² 结合新形势、新常态、新问题,实时更新、灵活实用

² 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为依托

² 深入剖析法条及其背后的法律机理,实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课程对象】公司股东、董监高、经营管理者、中高层管理者

【课程时间】0.5天(2-3小时)

【课程大纲】

一、新公司法与企业家精神

² 劳动雇佣资本的时代

² 新时代的企业家精神

² 出生基因决定公司僵局?

² 实际控制人是谁?

² 股权生命线是真的吗?

二、有效公司治理顶层架构

² 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

² 公司的有限责任与“刺破公司面纱”

² 股东与股权:股权本质上是什么权利?

² 注册资本金五年限期认缴制

² 治理模式变革、治理结构的优化

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

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完善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三、公司的四类机构

² 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高管层的职责与运作

² 忠实、勤勉义务,报告义务、回避表决规则

² 董事会的压舱石作用

² 门口的野蛮人与利益相关者

² 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² 董事责任保险

四、不同主体的平衡诉求:利益结构的冲突与动态平衡

² 企业商业模式与审局布局

²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

² 赔偿责任与连带责任

² 进入与退出机制设计(股东失权制度)

² 持股平台、有限合伙

五、课程重点与要点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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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皖彰: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
【课程背景】 公司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一个不同合约的集合体,涉及诸多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管理者、代表股东利益行事的董事、员工、客户、供应商和债权人等。好的公司,让想干事的人能干事,能够有机会干出一番事业;让不认同和不能干的人,在恰当的时候可以顺利离开,是公司法设定的要义之一。学习《公司法》可以更好的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本课程设计者与讲授者李皖彰老师同时具备法学、经济学、商科的知识体系和海外访学经历,16年管理咨询与经营管理实践,服务过多家世界500强企业,了解国内央企国企集团企业的发展阶段与实际需求,作为本届北京市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北京市无党派代表人士,李老师用丰富的管理咨询与法律服务实践赋予理论知识生命力,摆脱法律的枯燥难弄,让员工听得进,用得到,入脑也入心。课程设计深入浅出,贴合企业实际需求与员工思维方式,深度结合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为企业呈现最实用、受用、好用的新《公司法》认知实战与风险防范课程。 【课程收益】 ² 提升学员公司法及相关基本法律法规认知 ² 增强学员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实现企业长久稳定发展 ² 增强学员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认识,严守边界、防范风险 【课程特色】 ² 结合新形势、新常态、新问题,实时更新、灵活实用 ² 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为依托 ² 深入剖析法条及其背后的法律机理,实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课程对象】公司董监高、经营管理者、中高层管理者 【课程时间】0.5天(2-3小时) 【课程大纲】 一、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解与应用 ² 现代企业制度:新公司法的立法目的 ² 有限责任VS股份公司 ² 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权益保护 ² 公司的有限责任与“刺破公司面纱” ² 公司工会: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² 公司的道德规范与社会责任 ² 公司决议的内部性与外部影响 二、公司治理与企业家精神 ² “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 ² 党组织与公司治理 ² 法定代表人回归“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² 单层制公司治理架构的引进 ² 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机制 ² 首次界定勤勉义务的概念 ² 进一步强化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² 简化国家出资企业的决策程序,将合规管理提升到法律制度 三、董监高的合规履职与风险防范 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责任体系 ² 董事会的压舱石作用 ² 董、监、高的禁止行为:将监事全面纳入忠实义务要求的范围 ² 董、监、高的列席参加股东会义务 ² 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² 董、监、高的关联交易的限制 ² 公司机会 ² 董、监、高的竞业禁止义务 ² 关联董事表决回避 ² 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² 董事责任保险 四、国企集团化公司治理特征以及治理环境 ² 国企集团化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如何构建 ² 如何有效发挥集团董事会的决策会议功能 ² 各级企业加强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的操作要点 ² 授权操作要点 五、课程重点与要点回顾
• 李皖彰:上市之路与企业家精神
【课程背景】 公司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一个不同合约的集合体,涉及诸多利益相关者。好的公司,让想干事的人能干事,能够有机会干出一番事业;让不认同和不能干的人,在恰当的时候可以顺利离开。奔赴上市之路,一路披荆斩棘,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本课程设计者与讲授者李皖彰老师同时具备法学、经济学、商科的知识体系和海外访学经历,16年管理咨询与经营管理实践,服务过多家世界500强企业,了解国内央企国企集团企业的发展阶段与实际需求,作为本届北京市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北京市无党派代表人士,李老师用丰富的管理咨询与法律服务实践赋予理论知识生命力,摆脱法律的枯燥难弄,听得进,用得到,入脑也入心。 【课程收益】 ² 提升学员对相关基本法律法规认知,不惧怕、有作为、有担当 ² 增强学员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实现企业长久稳定发展 ² 增强学员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认识,严守边界、防范风险 【课程特色】 ² 结合新形势、新常态、新问题,实时更新、灵活实用 ² 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为依托 ² 深入剖析法条及其背后的法律机理,实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课程对象】公司董监高、经营管理者、中高层管理者 【课程时间】0.5天(1-3小时) 【课程大纲】 一、公司治理与组织架构 为什么公司要上市?上市对发展有什么好处? “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是一个意思吗? 为什么要开分公司?分公司对上市起到什么用处? 权利与责任的对等关系 新公司法背景下,法定代表人与董监高的责任承担 二、公司的有限责任与企业家精神 公司的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VS股份公司 为什么做大做强要靠股份公司? 子公司VS分公司 现代企业制度与供应链管理 弘扬新时代企业家精神 三、课程重点与要点回顾
• 李皖彰:国有企业新公司法解读与实践
【课程背景】 公司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一个不同合约的集合体,涉及诸多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管理者、代表股东利益行事的董事、员工、客户、供应商和债权人等。学习《公司法》可以更好的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本课程设计者与讲授者李皖彰老师同时具备法学、经济学、商科的知识体系和海外访学经历,16年管理咨询与经营管理实践,服务过多家世界500强企业,了解国内央企国企集团企业的发展阶段与实际需求,作为本届北京市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北京市无党派代表人士,李老师用丰富的管理咨询与法律服务实践赋予理论知识生命力,摆脱法律的枯燥难弄,让员工听得进,用得到,入脑也入心。 【课程收益】 ² 提升学员公司法及相关基本法律法规认知 ² 提升学员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 ² 增强学员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实现企业长久稳定发展 ² 增强学员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认识,严守边界、防范风险 【课程特色】 ² 结合新形势、新常态、新问题,实时更新、灵活实用 ² 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为依托 ² 深入剖析法条及其背后的法律机理,实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课程对象】所属企业董事、监事、经营管理者、中高层管理者 【课程时间】0.5-1天(2-6小时) 【课程大纲】 一、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² 当新《公司法》遇到《民法典》,听谁的? ² 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理解公司治理的底层逻辑 ²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² 劳动雇佣资本的时代 「以案说法」某富公司与某恒公司、某亚公司、陆某增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 ² 新时代的国有企业的企业家精神 ² 公司的有限责任与“刺破公司面纱”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内与对外 ²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²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²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三、“三会一层”分工与侧重 ² 董事会的压舱石作用 ² 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 ² 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² 完善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四、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² 国家出资公司性质 ² 坚持党对国家出资公司的领导 ² 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决定 ²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² 国有独资公司兼职禁止 ²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设置例外 ² 国家出资公司合规管理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² 忠实、勤勉义务,报告义务、回避表决规则 「以案说法」胡某与某管理委员会行政诉讼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3225号] ² 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以案说法」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77号] ² 董、监、高的消极资格: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² 董、监、高的守法义务 ² 董、监、高的禁止行为:将监事全面纳入忠实义务要求的范围 ² 董、监、高的列席参加股东会义务 ² 董、监、高的关联交易的限制 「以案说法」谢某、冷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终543号] ² 公司机会 「以案说法」某数字技术公司诉梁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京01民(商)终435号] ² 董、监、高的竞业禁止义务 「以案说法」吴某等诉陈某、吉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290号] ² 关联董事表决回避 「以案说法」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等诉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公司决议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2840号] ² 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² 董事责任保险 六、公司的财务与对外活动 ² 门口的野蛮人与利益相关者 ² 公司存在的目的:客户利益优先 ² 公司财务、会计 ² 集团在收购新的公司时应关注的点 ² 非盈利公司企业的破产 ² 事业部门与国外企业合作(合作企业的子公司出现问题) 七、法律责任承担 ² 虚假登记的法律责任 ² 未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相关企业信息的法律责任 ²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²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² 另立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失真的法律责任 ²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重大遗漏报告的法律责任 八、课程重点与要点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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