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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青年时代追随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后来根据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观念来批判黑格尔的哲学思想。费尔巴哈从宗教问题出发,阐述了一个重要思想:人的本质就是人自身。宗教的产生是人性异化的后果。不是上帝创造了人,而是人创造了上帝。由此批判人的异化。
马克思在费尔巴哈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异化的社会原因。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出:“宗教的批判的根据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人。就是说,宗教是还没有获得自身或已经再度丧失自身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但是,人不是抽象地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因为它们就是颠倒的世界。宗教是这个世界的总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要,它的具有通俗形式的逻辑,它的唯灵论的荣誉问题,它的狂热,它的道德约束,它的庄严补充,它借以求得慰藉和辩护的总根据。宗教是人的本质在幻想中的实现,因为人的本质不具有真正的现实性。因此,反宗教的斗争间接地就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抚慰的那个世界的斗争。”
马克思认为,宗教是苦难的现实世界的反映,宗教中的苦难就是现实世界中苦难的歪曲的反应。要批判宗教,最彻底的做法是彻底的推翻颠倒的社会关系,推翻异化人性的社会制度。颠倒的现实世界一旦被推翻,宗教幻想的天国也就随之瓦解了。
在这个基础上,马克思又对当时处在封建复辟状态的德意志各邦的政治,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他提出,正如15世纪的宗教改革是在僧侣头脑中发端的一样,当前德意志的政治改革应该是在哲学家的头脑中发端的。哲学的主要任务是批判和揭露,以便唤醒德意志的政治革命,但“批判的武器代替不了武器的批判”,只有通过革命斗争而不是哲学上的辩论,才能促进德国政治的演进。在革命的力量上,马克思注意到了当时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无产阶级的作用,提出德国解放的实际可能性在于“被彻底的锁链束缚着的阶级”——无产阶级。因为“它本身表现了人的完全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恢复才能恢复自己。这个社会解体的结果,作为一个特殊的等级来说,就是无产阶级。”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章《费尔巴哈》中,我们不难看到,马克思着重强调的有以下几点:人的本质归根结底并不仅仅是宗教的本质这种抽象物,更不是脱离社会的孤立物,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有主观的实践是必要的,而且是最重要的,因为人的能动性思维能通过实践作用于客观;要用哲学改变世界,必须把人的感性活动理解为人的实践活动,放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去考量------“新唯物主义的立足点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总之,马克思之所以批判得不留情面,是因为他认为包括费尔巴哈和黑格尔在内的大多数哲学家们不停的编造新词汇解释世界,与其妥协,只是在意识形态上打转,也就是说,只是要改变关于世界的观念,而无法改变世界本身。在从思想的天国下降到现实生活方面------即在现实中实现哲学继而消灭哲学方面,大多数哲学家都没有触及,这使得哲学的作用多数时候只停留在思维上,而没有切入实际,从而不具有物质力量。但是在历史进程中,“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这一点在马克思看来是关键的。马克思认为,由于人不是孤立抽象的人,而是与所处环境联系在一起,所以人有充分的动机去改变环境,而哲学作为一种理论,只要彻底,“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而费尔巴哈等哲学家却在涉及人时陷入了唯心主义,将人周围的世界抽象化了,抽离了,苦难变成了非普遍现象,变成了少数人的例外,而与社会现实无关,所以费尔巴哈等人从根本上忽略了“在现实中实现哲学”,或是认为“不消灭哲学本身,就可以使哲学变为现实”,总之他们忽略了有主观的实践这一至关重要的环节,所以马克思在剖析德国现状时痛心地说道,“在这里,实际生活缺乏精神内容,精神生活也同实践缺乏联系。”可以说,马克思激烈批判费尔巴哈等人,是因为他认为他们的观点的缺陷正是当前德国最致命的缺陷,因为“彻底的革命只能是彻底需要的革命,而这些彻底需要的产生,看来既没有任何前提,也没有必要的基础”(毫无疑问,要产生“彻底需要”,必须使人和所处社会环境紧密相联)。这个缺陷导致“(法国和英国)那里,正在解决问题;(德国)这里,矛盾才被提出”,“德国并不是和现代各国同一个时候登上解放的阶梯,甚至它在理论上已经超越的阶梯,它在实践上还没有达到”,“(德国)只是用抽象的思维活动伴随了现代各国的发展,而没有参加这种发展的实际斗争”。也就是说,德国的实践和精神不仅相互脱离,而且实践水平大大低于英法等国家。德国落在了后面。当然马克思并不会认为是某些哲学家们导致了德国的此种畸形的意识形态,但他认为他们至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极大的影响了德意志的意识形态。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大声疾呼:“应该像德国制度开火!一定要开火!……对德国政治现实的斗争就是对现代各国的过去的斗争,而过去的回音依然压抑着这些国家……德国人的解放就使人的解放…哲学不消灭无产阶级,就不能成为现实;无产阶级不把哲学变成现实,就不可能消灭自己。”
同理,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费尔巴哈》中,都用了不少篇幅来彻底批判宗教。因为他认为,既然宗教是这个现实的,不合理的,“颠倒了的”世界的产物,是为其服务的有感情的制度,是其“总的理论”,那么对宗教的批判的预期的目标便是批判那个“颠倒了的世界”本身,是批判使宗教产生的社会矛盾本身。虽然说在“人创造了宗教”这一基本点上,马克思和费尔巴哈是一致的,但马克思显然认为这不足以使费尔巴哈的观点免于被批判。因为尽管费尔巴哈把宗教归结为人的本质,但他把人的本质抽象孤立地看待,他被遮蔽,从而不可能看到最根本的现实性的问题------宗教的产生是由于历史进程,宗教里所表现的苦难既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苦难的抗议以及寻求慰藉,宗教的产生归根结底是因为现实的普遍的社会矛盾,而不是因为个别人的偶然,而且,宗教这种作为“颠倒了的”世界的总理论的意识,也绝对不是单个的人所能产生的,它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中。费尔巴哈的彼岸世界的真理消逝了,但却没有要确立此岸世界真理的意思,因为他的精神与实践脱节,由于没有和实践结合,它的观点缺乏更实际的意义,根本无法切入现实,从而对现实作些改变。而马克思认为,要消灭宗教最根本的原因和最大的意义就是,一个不需要宗教来麻醉的世界才是真正合理的,幸福的。因此宗教批判不仅要使人摆脱对自己处境的幻想,还要使人作为有理性的人真正来思想和行动,来使宗教批判真正实现其最大意义-----改变使人抗议的现实,来建立自己所需要的现实性,“伸手摘取真实的花朵”。马克思在《费尔巴哈》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反复强调的观点就在于此,他希望德国不再止于思维,而是跨出实践的步伐,去尝试发掘思想的更大更现实的效用。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法律思想在这部写于1843年7、8月间的篇幅巨大的未完成的手稿中,马克思不仅用唯物主义思想批判地改造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哲学本体论,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著名论断,还批判地改造了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法学辩证法思想,提出了在矛盾分析基础上“把握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的唯物主义法学辩证法观,进而在法学本体论和法学方法论两个方面突破了黑格尔,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奠定了理论基础。马克思的世界观转变,是从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开始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正是马克思从唯心主义法律观向唯物主义法律观转变的重要标志。
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的转变
(一)、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明确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结论。黑格尔完全颠倒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把国家这种上层建筑当作整个人类社会的基础,而把社会的经济关系当作派生的东西。在他那里,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而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颠倒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唯心主义观点,指出不是国家及其“理念”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1页)国家是从作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出来的,它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构成部分,是国家的存在方式。这样,马克思就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法的“主词”与法的“宾词”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确定了从市民社会到国家和法的唯物主义法哲学。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又进一步说明了财产关系与法的内在联系。他认为法和国家的全部内容就是财产,揭示了法与财产关系的本质联系:法是财产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财产关系则是法的实在内容。在马克思看来,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的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他还进一步深入剖析了“长子继承制”这一法律问题,批判了黑格尔在国家、法和私有财产的关系问题上的唯心主义观点。这样、马克思便通过对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学观的批判,澄清了法学研究领域中一个带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即法的客观性及其本质。他不再停留在“私人利益决定法”的命题上,而是把握“市民社会决定法”的深刻精神,从而揭示了财产关系对国家和法的决定作用。当然,这时马克思还没有把市民社会同物质生产直接联系起来加以考察,没有把私有财产看作是一种特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也没有弄清现存生产关系与其法律用语“财产关系”的联系和区别。因此,“市民社会决定法”这一命题尚未获得全新的意义。但是,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思想仍然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因为马克思抓住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这一基本原则,就从根本上揭开了一切政治和法律现象的谜底,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奠定了基础。
(二)、提出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这样一个在法哲学领域中的十分重要的问题,并把解决这一关系看作是消除国家与个人之间异化现象的重要理论基础。马克思批判地继承近代启蒙运动突出人的价值与尊严、强调人的权利的进步精神,尤其是批判地吸收了卢梭的思想,对黑格尔关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统一性的命题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改造,第一次提出了要从现实的人的活动中把握人的本质的思想。这是他关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形式和法的关系思想的必然的合乎逻辑的发展,也是唯物主义原则在探讨人的本质问题中的具体体现。他指出:人的普遍的和客观的特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的本性,而是人的社会特质,而国家的职能等等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和活动的方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70页)马克思从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出发,强调要以 “现实的人”为基础,从“现实的人”的活动中揭示人的“社会特质”,进而与黑格尔抬高国家、贬低个人的观点相反,重视个人的权利问题,突出个人对国家的能动的独立作用,从而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不仅超越了近代启蒙思想家,而且也超越了黑格尔和费尔巴哈。
(三)、揭露和批判封建专制,提出“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的思想。马克思反对黑格尔从国家权力的统一性出发,为王权歌功颂德。他指出,黑格尔力图把君主说成是真正的“神人”、“绝对理念”的真正化身,说君主是“人格化的主权”和体现出来的国家意识,从而把近代欧洲立宪君主的一切属性都变成了意志的绝对的自我规定。马克思通过对普鲁士专制国家的揭露批判,阐明了黑格尔这种把封建王权看作是自我规定的最后决断环节的理论,无疑是主张“任性就是王权”、“王权就是任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9页)。马克思还进而从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出发,把人民主权和君主主权看作是两个完全对立的主权概念,批判了黑格尔抬高君主主权、贬低人民主权的观点。他指出:“主权这个概念本身就不可能有双重的存在,更不可能有和自身对立的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9页),不是君主的主权,就是人民的主权;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国王的主权却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又把民主制作为与君主制相对立的实行人民主权的政治形式进行了阐述。他指出,民主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具有本身以外的意义,每一个环节都是全体民众的现实的环节;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因而民主制是作为国家制度特殊形式的社会化了的人;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的存在就是法律。而在君主制中,不是法律为人而存在,而是人为法律而存在,人是法律规定的存在。马克思说:“民主制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页)“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君主制却不是民主制的真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0页)可见,马克思把民主制看作是解决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完善的政治形式。
(四)、提出解决立法权与国家制度、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冲突的唯一途径是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思想。针对西方法学发展史上和黑格尔关于立法权与国家制度关系问题上的种种糊涂观念,马克思鲜明地提出了解决二者关系的原则。他指出,国家制度和立法权之间的抵触,只不过是国家制度本身的自相冲突,是国家制度这一概念中的矛盾。他把国家制度看作是政治等级与市民等级之间斗争的产物,“国家制度只不过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之间的协调,所以它本身必然是两种本质上各不相同的势力之间的一种契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6页)从这一思想出发,马克思反对黑格尔所谓立法权能改变国家制度的观点,指出“立法权并不创立法律,它只揭示和表述法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6页);而只有人民才有权决定国家制度,“从而必须使国家制度的实际体现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5页)国家制度如果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还进一步提出了通过革命改变国家制度的思想。他说:“诚然,在许许多多国家里,制度改变的方式总是新的要求逐渐产生,旧的东西瓦解等等,但是要建立新的国家制度,总要经过真正的革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5页)对于如何解决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冲突,马克思认为,关键是要建立一种新的国家,在这种国家里,实行人民直接管理社会事务的直接民主制形式,使人民直接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真正的国家应当是“人民的国家”。
(五)、阐述了唯物一元论的法学认识论和法学辩证法。马克思不仅批判了黑格尔唯心主义的国家观,而且揭露了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方法论。他精辟地分析道,黑格尔理论上“失足”的原因在于他唯心主义地理解了思维和存在的相互关系,从而导致了颠倒国家、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他不是从对象中发展自己的思想,而是按照做完了自己的事情并且是在抽象的逻辑领域中做完了自己的事情的思维的样式来制造自己的对象。黑格尔要做的事情不是发展政治制度的现成的特定的理念,而是使政治制度和抽象理念发生关系,使政治制度成为理念发展链条上的一个环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9页)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黑格尔将法哲学变成了应用逻辑学,即用唯心主义方法来处理社会政治问题。他说:“在这里,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学,而是逻辑学。在这里哲学的工作不是使思维体现在政治规定中,而是使现存的政治规定化为乌有,变成抽象的思想。在这里具有哲学意义的不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3页)因此,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对逻辑学的补充。黑格尔唯心主义地理解思维与存在的相互关系,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二元论。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二元论的批判分析和通过对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关系的分析,清楚地阐明了,只有从现实的存在物出发,分析市民社会本身的发展及其规律,才能获得关于法的真理性认识。在分析批判中,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法学辩证法的正确之处,指出:“黑格尔的深刻之处也正是在于他处处都从各种规定的对立出发,并把这种对立加以强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2页),也就是关于矛盾的思想。马克思将其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加以改造和发挥,并用它来把握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同时,马克思也指出了黑格尔调和对立面斗争的倾向,即用所谓“居间者”、“中介”、“等级要素”等来调和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冲突。他说:“与其说是中介的存在,还不如说是矛盾的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52页)马克思把现实的对立面分为两类:同一本质的对立面和本质不同的对立面,强调对立面的斗争在矛盾中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