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林森浩的行为体现了哪些心理问题
“潜意识”与“自尊心”任何罪犯都有其深层次的犯罪根源和心理,对于林森浩来讲也是如此。社会上有很多人对此案不理解,认为林的行为从投毒到为自己辩解都非常奇怪,难以解释,从而产生各种疑问。我这里站在司法的角度简单论述一下林的行为和司法结果。结果: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难以被认同,反而在侧面暴露了想要投毒加害第三人的想法。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有没有执行死刑
复旦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 于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已经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现在仍然在复核中,还没有执行死刑。
面对当前校园的马加爵事件复旦投毒案我们该怎样树立好同学之间的关系?
1、应试教育方式对大学生人际交往的影响 当前,我国中小学教育实际上还是应试教育,都是在不断为升学而努力。在升学竞争的压力下,每个学生个体或多或少养成了学习个人主义的行为方式。学生个体只想把自己如何变得更好,没有更多的精力、能力和兴趣去关注他人、帮助他人,有的甚至萌生着以邻为壑、损人利己的不良心态,极大地削弱了个人认知和处理人际关系的心理功能。在中小学时期,学生个体出了学习和考试之外,无暇顾及社会化问题。不注意了解自己、他人、社会,没有多余的时间去思考和培养自己与他人合作与交往能力等方面问题,加之单一的升学追求,使学生个体忽视了同学之间、师生之间的心灵沟通与合作,忽视了对社会中复杂关系的了解,这无疑抑制了学生个体的人际交往能力的形成了发展。 2、家庭教育在人际交往引导的缺失 大学生从小抑制局限在家庭和学校这些单纯的生活环境中,经常是埋头于学业,没有闲暇和经历顾及人际交往。还有一部分独生子女,在家里娇生惯养,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不会替别人着想,对其他室友的反感浑然不知,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别人造成二楼伤害。 3、人际交往能力的欠缺 很多大学生渴望与室友处理好关系,但对人际交往的艺术和技巧、人际冲突和矛盾的应对知之甚少,往往凭直觉、凭情绪、凭经验来处理各种人际问题,经常会弄巧成拙,导致各种冲突矛盾的发生。应试教育导致家长、学校只关注考试分数,忽视其他方面的培养,使学生缺乏应对困难的意志力及心理承受力等方面的锻炼。过度保护导致一些学生心理发育不健全,素质不全面,有些大学生是大学的智商、小学的情商,这些都直接使他们在处理人际关系和自身的心理问题时不知所措。 4、家庭经济状况的差距 大城市的孩子一般心理问题会少一些,而来自农村或者小城镇的学生往往心理问题较多,有些农村来的孩子与城市孩子谈论的话题不意义昂,兴趣爱好也较少。许多农村学生在同学面前不敢说话,没办法与城市孩子交朋友,时间一长,他们就各自形成自己的交往圈子。但是,宿舍无形中形成了一个小圈子,在这个圈子里你不得不和不是共同兴趣爱好的人交往,从而导致了各种的矛盾冲突。 5、生活习惯、个性方面的差异 同一个宿舍的学生大都是来自天南海北,成长的地理位置以及家庭背景的原因,使他们从小便形成了不同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当他们处于同一时间和空间——宿舍时,在有限的宿舍生活范围内,具有不同生活习惯的人之间必然产生冲突,有些看起来很琐碎的事情也很有可能成为冲突的导火线。在“复旦投毒案”中,其导火线就是饮水费分摊不均使得林某怀恨在心,遂投毒杀害王某。 三、运用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方法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意见 针对以上对“复旦投毒案”的分析,作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大学生,在学完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的同时,我们要运用理论联系实际,针对宿舍是我们大学经常生活的环境,为了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大学生宿舍人际关系的引导和教育应该作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自我教育法。自我教育法是受教育者按照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和要求,主动提高自身思想认识和道德水平以及自觉改正自己错误思想和行为的方法,简单地说就是人们自己教育自己的方法。在处理宿舍人际关系的过程中,大学生要加强自身修养,做到能尊重人、理解人。同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积极创造自我教育的空间,努力营造“人人参与教育、人人接受教育”的良好氛围,积极地为他们创造自我教育、自我完善的空间,培养大学生自我认知、自我监督、自我评价的能力,充分发挥大学生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感染教育法。所以感染教育法,就是人们在无意识和不自觉的情况下,受到一定感染体或环境影响、熏陶、感化而接受教育的方法。同样,在处理好宿舍人际关系中我们也可以运用此方法。我们可以营造和谐的宿舍文化。一个和谐美好的宿舍文化氛围,是大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主要环境,要把宿舍当成第二个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可以通过改进学生公寓教育管理模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宿舍文化活动,如宿舍文化设计大赛、文明宿舍评选、以“我爱我家”为主体的宿舍正文等有益的活动,无形中增强舍友间的感情和团结协作意识,增强宿舍的能聚力和向心力,形成良好的宿舍人际关系,强化育人效果。 (三)实践教育法。根据《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里面提出的实践教育法,是指组织、引导人们积极参加多种实践活动,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认识能力的方法,即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同时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的方法。为了改善宿舍人际关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让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和学校的日常管理,使学生在最直接的体验中得到锻炼和考研。在实践中体验,在体验中感悟,在感悟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在改造中成长。学会处理个人与宿舍的关系,学会善待自己、善待他人,学会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生活的憧憬,减少发生类似“只是个愚人节的玩笑”而杀害他人的事件,帮助大学生逐步养成直面困难、乐于助人、宽容大方、善于沟通等的良好品质。
复旦投毒案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2014年2月18日,上海二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真的死了吗
是的,被执行死刑了。挺惨的!!!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执行死刑,黄家是否还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1、黄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2、但赔偿仅限林某的个人遗产,其家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林某属于成年人, 3、林某作为一个学生,没有什么财物的话,民事起诉也没有实质意义。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复旦投毒案是人文教育少惹的祸吗
要想讨论这个问题,要先明确人文教育到底是什么。对于人文教育,实际上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概念,目前大多数人把人文教育的根本目的确定为促进受教育者人性境界提升、理想人格塑造以及个人与社会价值实现上,而不是培养专业工作者,是一种非职业性的非专业性的教育,其核心是涵养和充实人文精神,而不是停留于获得有关的人文知识。知识的获得当然是必要的,但它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自我体悟与心灵觉解达到人性境界的提升。 因此我认为,人文教育少的确是复旦投毒案的重要原因,但不能说它是唯一原因,也不能说完全是由它惹的祸,不过有复旦投毒案也可以发现目前教育体制中人文教育的缺失,的确要重视加强人文教育,建立更加健全的考核体系。 这只是我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谢谢!
复旦投毒案中的案例 肝为什么会成为毒物的靶器官?
使用的毒物:N-二甲基亚硝胺(分子式C2H6N2O,结构简式(CH3)2NNO,英文缩写NDMANDMA对已试验的啮齿类等7种动物,经不同染毒途径,包括经口和吸入,已确定为动物致癌物,靶器官主要为肝和肾。NDMA有经胎盘致癌作用,多种短期致突变试验出现阳性结果。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协会(ACGIH)将NDMA列为人类可疑化学致癌物。另外肝脏是人体重要的解毒器官,肝脏对来自体内和体外的许多非营养性物质如各种药物、毒物以及体内某些代谢产物,具有生物转化作用。通过新陈代谢将它们彻底分解或以原形排出体外(毒性减低)。这种作用也被称作“解毒功能”,某些毒物经过生物转化,可以转变为无毒或毒性较小,易于排泄的物质;但也有一些物质恰巧相反,毒性增强(如假神经递质形成)
复旦投毒案,北大弑母案,这两个怎么用英语翻译?
The poisoner in Fudan UniversityThe mother killer in Peking University满意请采纳。谢谢!
复旦投毒案 为什么喝了一口 就中毒了
原因分析:因为投入的是含有剧毒的二甲基亚硝胺,而且林森浩将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注入饮水机,超致人死亡剂量10倍以上。二甲基亚硝胺对人体的危害: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经消化道、呼吸道吸收迅速,经皮肤吸收缓慢。健康危害:靶器官主要为肝和肾,对眼睛、皮肤的刺激作用。摄入、吸入或经皮肤吸收可能致死,接触可引起肝、肾损害。DMNA对大多数动物 (包括人),是一种高毒性物质。但液体和蒸气特别对皮肤和眼不产生刺激作用,缺乏警告特性。口服后几小时内发作,其影响是呈现恶心、呕吐、腹痛和腹泻,并可能出现头痛、发热、衰弱、肝大和黄疸。慢性暴露能引起肝损害 (中央坏死),伴发黄疸和腹水。
复旦投毒案到底是怎么回事???介绍一下。。。
新华网上海4月19日电(记者 朱翃)4月19日,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据警方消息,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复旦大学枫林校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某自4月1日饮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察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某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经警方初步查明,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4月1日上午,黄某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4月16日去世。
从复旦投毒案中我们可以得到哪些启示求答案
复旦投毒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东方网记者毛丽君11月27日报道: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审理,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林某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曾经的高材生如今站上了法庭的被告席,面临法律的审判,就在7个多月前,林某同寝室的黄洋中毒身亡。 堂堂一个名牌大学的天子骄子,没有在社会的庄重殿堂里向社会发射角色的辉煌,却在被告的席位上接受法律和道义的审判!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的大学怎么啦? 复旦投毒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第一个启示就是我们的大学出问题了,因为投毒案这一类只是在农村、在社区发生的案件,现在不只是在“经济基础”出现了,而且也在复旦大学这样的“上层建筑”发生了,甚至连清华、北大这样的名牌,有时一不小心也会染上这种病!大学的问题很多,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我们的学校(从小学生起)对知识很重视,对成绩很重视,对有形的、可以化为利益和名声的东西很重视,唯独对道德、对做人、对无形的甚至能够影响学生一辈子的文化操守、人格规范却很忽视、漠视、甚至无视!这次案件表现出的问题就是一个集中反映。小小的桶装水,浅浅的溪水湾,却能够致人以非命。黄浦没死人,阴沟却翻船——这是知识不够吗,这是智商不行吗,这是有形的东西学了太多还是无形的东西压根就没有呢? 第二个启示就是我们的大学教育方法还是老一套,虽然也在进行改革,进行尝试,进行以人为本的探索,但是为何效果不佳呢?原因之一就是太教条化、太形式化、太没有设身处地为学生心理生理考虑化。政治学习,还是读着经典教科书,100年以前,甚至200以前的理论被照搬到现在的课堂,学生会欣赏吗?教学课程,教师在课堂上授课的内容,比学生在网络和自己接触的内容新多少?那些大师级和准大师级的老师,自我感觉良好,可有几个在课堂第一线坚持、坚守、坚定?学生要找到他们有多难,学生要与他们切磋学术更是有多费劲?当然,学生也有问题,上课心不在焉,老师教的也会无精打采。于是,这种恶性循环出现,导致教学质量下降,学生心情也会压抑。至于课余活动,是学生大学期间最得到他们亲睐的事情,国外一流大学,从硬件到软件应有尽有,比如,在麻省理工学院,学校边上就是一条宽宽的剑河,河的对岸虽然是热闹的波士顿城区,但不会吸引大学生去,因为在剑河上有那么多的船帆移动、生命激荡,划船比赛的歌声此起彼伏,青年学子的期待这山比那山高……反观我们的大学,前些年也搞过大学之间“巅峰对决”的竞技比赛,但还是成不了气候,甚至像复旦大学连一座像样的剧场也没有,同学们业余时间还是读书、读书、再读书,内心的青春活力在哪里得到表现呢?所以,一个梁朝伟来到复旦,就会发生大学生蜂拥而至、连正常行课都会受到影响的怪事。这种事情在国外一流大学会发生吗?
复旦投毒案 林森浩能免死吗
可能性不大。因为应该讲如果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形成一定的谅解的话,当然对量刑,特别像死刑判决是有相当影响力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像类似的案件当中,其实被告人想求得被害人的谅解是相当困难的一例案件,因为他们的关系是比较密切的一对,就说是同学之间,越是亲密的人,包括一些杀害父母的案件来讲,他们也许还有一定的机会,像同学这种关系其实取得谅解也是相当困难。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2015年6月26日消息:已进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阶段的林森浩涉嫌投毒致人死亡案,也就是复旦投毒案,又现新进展。昨天上午,林森浩重新委托的辩护律师谢通祥向最高法提交了7份申请 。上海复旦投毒案,林森浩死刑复核阶段再有新进展。7月31日,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及其新任代理律师向最高法院提交了《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及10余项鉴定申请。《意见书》中林森浩父亲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两审法院认定的毒物分析结果与案发之初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的鉴定存在重大矛盾。2015年8月上旬,备受媒体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再度引起热议——被告人林森浩父亲林父请求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并与最高法法官为此见面了数个小时的消息引爆了舆论。专家表示,死刑复核阶段,法官见被告人家属是非常罕见的,但对其意见,最高法可答复也可不答复。林父的代理律师谢通祥则介绍,林父的意见对案件有重要意义,他们近期将提交《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二)》。
复旦大学投毒案件的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
楼主求采纳~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 [2]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学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林森浩看到黄洋笑得很得意,便联想起其他学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计划投毒“整”黄洋,让同学难受。[3] 作案动机最高法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毒物来源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林森浩表示,2013年3月31日他找同学吕鹏,准备向其要曾经做实验时用过的N-二甲基亚硝胺。林森浩从吕鹏处拿到实验室钥匙到实验室将装有75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药瓶和一支已经吸了约2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带走。[3] 投毒剂量检方指控,林森浩将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注入饮水机,超致人死亡剂量10倍以上。[4] 案件经过编辑投毒经过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2013年4月1日9时许,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救治。警方调查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林森浩在此前,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询问时,林森浩在法庭上接受二审宣判始终未说出实情。2013年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421室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2013年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某医院去世。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正式逮捕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写亲笔信,质疑学校推诿避责,官僚作风。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称林森浩无精神异常。提起公诉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市检察院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某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案件审理编辑一审审理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方指控,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洋并致其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但提出林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表现,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罚。2013年11月27日下午6时15分,该案庭审结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终审宣判2014年2月25日,林森浩的二审代理律师唐志坚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林森浩投毒案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没有认可辩方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林森浩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虽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但不能从轻处罚;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5]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 死刑复核201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审死刑判决复核听取林森浩辩护人意见。据林森浩辩护人斯伟江律师介绍,整个过程持续两个多小时,辩护人阐述4点意见,认为判处林森浩死刑的量刑过重,法官表示会依法审理。[6] 2015年6月5日傍晚,“林森浩投毒案”代理律师斯伟江所在的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称,应林森浩父亲林尊耀的要求,该所已与林尊耀解除委托协议。林森浩死刑复核仍在进行中,林父临时更换律师的行动引起各方猜测。林森浩案中,林父在一审结束后已经更换过一次律师,如今是他第二次提出更换律师。与斯伟江解除合同后,林父或将委托北京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谢通祥接手林森浩案。谢通祥在个人微博简介中自称“专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业务、死刑辩护律师”。同时,他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7] 。2015年7月28日,经林父的律师谢通祥申请和沟通,最高法院刑庭主办法官经过请示领导研究和慎重考虑同意了被告人林森浩的父亲与主办法官的会见请求。在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内,林森浩案件的主办法官和林父交流了部分案情,并告诉林父最高法院已经多次派人到上海方面了解情况了。林父称,整个会见持续了几小时,法官与书记员还详细地作了笔录。2015年7月31日下午,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和谢通祥律师第二次来到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三庭,这一次林尊耀向最高提交了一份由谢通祥与多位专家撰写的《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一)》以及11份和案件有关的申请。2015年12月9日,“复旦投毒案”出现新进展,林森浩的死刑复核已出结果,最高法已下发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书。[8] 执行死刑2015年12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1] 社会评价编辑复旦大学投毒案嫌疑人一审被判死刑,引发热议。专业知识丰富的名校生守不住基本的道德和人性底线,让人警醒:过于功利的社会环境让我们忽视最基本健康人格的培养,灌输仇恨的不良风气让心浮气躁的青年人心胸狭隘,缺乏容人之量。从亲密室友到下毒伤人,该反思的不仅是教育。(新华视点)事件影响编辑177名复旦大学学子为林森浩求“免死”2014年5月,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177名学子表示,希望国家、社会、法院综合考量,慎重量刑,能给林森浩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请求信还列举了林森浩平时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一系列琐事。林森浩的同学介绍,汶川大地震发生时,他从平时节约的钱中捐出800元(他每月的生活费仅200多),是同学中捐款最多的学生之一。林还发表过8篇学术论文,在国际有影响力的学术杂志上也有作品刊登。此外,据请求信介绍,病人送的红包,林森浩坚决拒收。他还曾给农民工连续服务一周,从始至终都很热心。他平时节俭、朴素(家里是农民,很累很穷,母亲还患有心脏病)。“因此,我们认为他不是多次杀人、多次伤人的极为凶残的人。”[10]
林森浩为什么投毒杀黄洋 复旦大学投毒案原因
1、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4月1日9时许,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救治。林森浩在此后直至4月11日,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询问时,始终未说出实情。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421室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而向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接水饮用后中毒。在被害人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杀人故意明显,且实施了以投放毒物为手段的杀人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采取隐蔽的手法,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杀死无辜被害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林森浩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复旦投毒案结果是什么?
复旦投毒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目前,案件正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案件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015年6月25日,已进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阶段的林森浩涉嫌投毒致人死亡案又现新进展,林森浩重新委托的辩护律师谢通祥向最高法提交了7份申请 。 2015年7月31日,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及其新任代理律师向最高法院提交了《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及10余项鉴定申请。《意见书》中林森浩父亲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两审法院认定的毒物分析结果与案发之初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的鉴定存在重大矛盾。 2015年8月上旬,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再度引起热议——被告人林森浩父亲林父请求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并与最高法法官为此见面数个小时。专家表示,死刑复核阶段,法官见被告人家属是非常罕见的,但对其意见,最高法可答复也可不答复。林父的代理律师谢通祥则介绍,林父的意见对案件有重要意义,他们近期将提交《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二)》。
复旦投毒案判死刑时事背景
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学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 林森浩看到黄洋笑得很得意,便联想起其他学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计划投毒“整”黄洋,让同学难受。 一、案件经过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 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某医院去世。警方表示,在该生宿舍饮 水机内剩余的水中检验出某些含剧毒化学成分,认定其寝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写亲笔信,质疑学校推诿避责,官僚作风。 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称林森浩无精神异常。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市检察院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某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检方指控,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洋并致其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但提出林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表现,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2013年11月27日下午6时15分,该案庭审结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2014年2月25日 林森浩的二审代理律师唐志坚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1月8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上诉人林森浩在法警的押送下走进法庭,在核对了身份、户籍等情况后,法官开始宣读刑事裁定书,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5年12月9日下午,有媒体报道称“复旦投毒案”嫌疑人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处传出消息,林森浩的死刑复核已出结果,最高法已下发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书。 二、毒物来源 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林森浩表示,2013年3月31日他找同学吕鹏,准备向其要曾经做实验时用过的N-二甲基亚硝胺。林森浩从吕鹏处拿到实验室钥匙到实验室将装有75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药瓶和一支已经吸了约2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带走。 三、投毒剂量 检方指控,林森浩将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注入饮水机,超致人死亡剂量10倍以上。
复旦投毒案法医为什么检验不出毒物是什么
复旦投毒案法医已经检验出来了毒物,投毒物为N-二甲基亚硝胺。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2015年12月11日,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扩展资料: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2013年4月1日9时许,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救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复旦投毒案
谈谈对复旦投毒案林森浩执行死刑的看法
应该说,林森浩是自食其果,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判决死刑还是比较惋惜,毕竟是一个名牌大学的研究生,将要成为祖国栋梁的时候,却自己断送了自己的生命。对家庭、父母,都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也是一个极大的损失。如果,他及时认错,改进错误;如果对方能够宽容;我想应该判个无期,留住生命,即使在服罪期间,还有人生的价值。可惜,现在一切都是过眼云烟。如果说要分析这个事情的原因,我想可以概括以下二点:1、个人因素:作为高等名府的大学研究生,伴随的是16年寒窗苦读,大多追求的是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在个人心理成长过程中一直比较缺少良好的心理教育和道德观念教育。农村孩子父母一般是以提供学习生活费用为主,与孩子的沟通相对较少,并且沟通还有代沟,只关心孩子的学习情况,对心理健康关心较少。个性差异,有些同学内向,有的高调,有的张扬,大学是小社会,日常磕磕碰碰的小事总有发生,如果我们都放不下,一直挂在心理,耿耿于怀,长久的压抑,势必影响心理,变成畸形。这就需要我们学会宽容,学会包容,不愉快的事情要一笑抿恩仇,把学习环境变得更融洽。2、学校因素:现在大学都是学分制,学生的行为比较独立,平时忙于学业,同学之间的沟通也比较少,选课差异,造成同寝室同学相互一道上同一堂课的机会也少,班级整体集体感缺失。本身学习医科的学生相对辛苦,为了研究课题,时常呆在实验里,与社会接触也比较少。再说专业细分,同学之间的协作精神缺少。因此,学校在心理教育、课外活动、班级集体活动方面要多组织,多了解学生的精神状况,有点苗头及时辅导,防患于未然。
复旦投毒案凶手林森浩不什么要杀人
复旦投毒案凶手林森浩没有杀人动机,但投毒已基本是事实,因为林森浩自己说的。这难以理解的一切就是一个整人玩笑,是他林森浩一时头脑发热开的一个危险的玩笑,以下几点可以证明林森浩的这种说法。 一、林森浩选用了N2这种毒物,现在所有人都已知道,N2是一种有怪味有颜色的毒物,请问,谁杀人会把有颜色、有怪味、指向自己的毒药投在纯净水里,那不等于是对喝水的人说:“你喝的水有怪味,有问题,快去检测,检测出N2,就是我林森浩投的。”,这不是自杀吗?可见,林森浩在投毒前根本没多想,他只是想在愚人节整一整黄洋,于是随便拿了一个自己手边的N2,装在塑料袋里,大摇大摆的拎着,和同学有说有笑的,就给投到宿舍饮水机里了。 二、他在投毒的时候,没有想到这件事的危险性,包括黄洋发病后,他都没有意识到危险,他觉得黄洋喝得很少,不会有事。黄洋的同学拿走饮水机和桶去检验,他没有丝毫的紧张,没有检测出N2,他还觉得很奇怪,饮水机被送回来后,他也没有做任何处理,黄洋生病期间,他生活照常不紧张,他天真的以为,这只是个玩笑,黄洋喝得很少,过几天就会好起来……当然,一个学医的高材生,对室友开这么危险的玩笑,竟然还没有意识到危险性,确实很难理解。我们都以为,他用N2做过试验,对N2的毒性很了解,可实际上,他只是用N2来建模,关于N2的知识,他还要去百度,这出乎我们所有人的意料,我们都高估他了。三、庭审完全公开,林森浩被逼供的可能性很小,这些应该都是他的真实供述。也许有人说,林森浩把真实动机隐藏了,他就是因为妒忌要杀人,不是开玩笑。可是昨天我们已经看到了,林森浩一副事不关已、生死置之度外、怎么判随你的样子,他已经这种心态了,根本没有必要撒谎。而且,他确实没有杀人动机,只有整人动机。
对关于复旦投毒案写一篇英语作文
A person"s qualifications on behalf of his learning experience, and does not reflect his personality, physical and mental condition, and education, education, educational psychology mental personality, is the education of a person to play a greater role. If we only focus on a person"s qualifications, concern a person"s knowledge, the result may be that he has no knowledge of culture, or that there is no knowledge of education, this situation once again manifested in some extreme cases where the campus. Therefore, our school education, family education or social education must give attention to this, in addition to knowledge and education for the students, but also should be concerned about the student"s character education, life education, life education, psychological education. Only the real importance of these education to enable students to have knowledge of both cultures, rather than talent without virtue, but talent without virtue, knowledge may become a tool of persecution of others.
复旦投毒案事件对我们有何启示或警示,从法律和道德两个角度
你好,这也算是先前的热点事件了;首先、说明当代教育体系的失败,对于培养学生处理生活中琐事能力缺失;二,道德品质无从谈起,缺乏爱心和人文精神的缺失;三,法律底线几经失守,社会环境与家庭教育落后法制观念淡薄;四,当今社会国人整体的(包括各行各业各阶层)道德品质处于中华民族的历史最低点,这么一个社会环境中出现任何怪事都是正常的;五,我们要好好反思,重塑民族的魂魄,在这个问题上要推行综合治理而且是全方位的;
复旦投毒案案例中林森浩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属于故意杀人罪。按照判决书所写明的内容来看,大致是这样的: 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在认定过程中已经从主观、客观因素的角度对他的犯罪进行了描述,因此,我认为这个故意杀人罪的判决还是符合法律的,林森浩确系故意杀人罪犯罪主体
从人格情绪人际交往方面分析复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说白了,案了,痛未了从人格情绪方面来说:林性格内向,敏感,但待人真诚,所以,其实他人缘很好。黄性格外向,所以两个人身处同一屋檐下,难免会发生一些摩擦,往往因为黄的不拘小节,在不经意间伤害了林,然而黄并不知道,最终导致林的情绪大爆发,酿成惨剧。从人际交往方面来说,林待人真诚,但过于敏感,缺乏一种忍让以及自身对负面情绪影响的过滤能力,缺乏对消除内心负面情绪的方法的认知和应用能力。而黄缺乏将心比心,作为一个高学历人士,却依然迷恋于愚人节游戏,二者相互作用,最终导致惨剧发生。
复旦投毒案 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 结合我
根据现有的我国法律规定、立法原意和死刑的发展趋势,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下是刘毅律师所总结得出结论的法律依据和分析: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可见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是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罪行极其严重”根据刑法理论,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笔者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理解是必须具备两方面:1、已发生的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的极其严重;2、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或者说人身危险性的极其严重。就是说,要从犯罪行为人所犯罪行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和其主观恶性两个方面来理解和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在复旦投毒案中,客观方面已经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这个结果是极其严重的,关于主观、行为方面的恶性,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笔者并不认同上海中级人民法院所认定的“手段极其残忍”。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对于这个辩解,公诉机关的反驳力度则较为弱小。二、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标准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在此案中,因被告人林森浩的罪行达到“非极其严重”的程度,但是对于是否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是否必须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笔者认为,并没有绝对的必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他的犯罪行为并没有达到罪大恶极的程度。三、死刑制度存废的发展趋势晚近20年来,全球废止死刑的步伐显著加快,废止或限制死刑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多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 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现在仅为59个。2014年尚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类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自从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的思想后,死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开始受到了怀疑。率先对死刑予以全面抨击,并从理论上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之主张的是被誉为“近代刑法之父”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明确指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且他认为:“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从人道角度出发,废除死刑是一个国际发展趋势,是人权理念的发展必然之路,我们并非只有将犯罪之人处以极刑才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仍然是有其他可以代替的更好、更加人性、更加效益的替代“死刑”的方法的。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在2015年判死刑了吗
已经判处了死刑,现正处于复核阶段。 201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审死刑判决复核听取林森浩辩护人意见。据林森浩辩护人斯伟江律师介绍,整个过程持续两个多小时,辩护人阐述4点意见,认为判处林森浩死刑的量刑过重,法官表示会依法审理。 2015年6月5日傍晚,“林森浩投毒案”代理律师斯伟江所在的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称,应林森浩父亲林尊耀的要求,该所已与林尊耀解除委托协议。林森浩死刑复核仍在进行中,林父临时更换律师的行动引起各方猜测。林森浩案中,林父在一审结束后已经更换过一次律师,如今是他第二次提出更换律师。 与斯伟江解除合同后,林父或将委托北京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谢通祥接手林森浩案。谢通祥在个人微博简介中自称“专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业务、死刑辩护律师”。同时,他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 2015年6月25日上午,已经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的“复旦投毒案”又现最新进展。投毒案被告林森浩新换律师谢通祥向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7份申请书,其中包括《关于请求公开开庭审理林森浩死刑复核案件申请书》、《科学实验申请书》、《延期一个半月听取谢通祥律师意见申请书》、《关于请求把林森浩调到上海市以外看守所羁押的申请书》、《关于请求调取鉴定机构检测林森浩案相关所有样品时的质谱图并接受质证检验的申请书》、《关于对黄洋就医过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书》、《关于对黄洋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书》。 最高法院接收了上述7份申请书并表示后期“需要研究”。 2015年7月10日,林森浩写给二审代理律师斯伟江的信中写道“想邀请您重新担任我的辩护律师,继续帮助我。”此前,林森浩父亲林尊耀曾宣布,于6月2日已聘请了谢通祥律师作为林森浩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 林森浩在给父亲的亲笔信的开头写道,“本人林森浩,现作出如下决定:保留斯伟江、唐志坚作为我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对于这一决定,林森浩向父亲阐述了自己的理由:1.他不同意给自己作无罪辩护,他确实向黄洋投了毒;2.“临阵换帅往往是不利的”;3.他信任斯伟江和唐志坚两位律师。在信的结尾,林森浩写道:“爸,我是个不孝的儿子,望您老保重!” 现两份信已经递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31日上午,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和谢通祥律师一起去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15份相关材料。下午,他们第二次来到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三庭,这一次林尊耀向最高提交了一份由谢通祥与多位专家撰写的《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一)》以及11份和案件有关的申请。
校园投毒案发生的多不多
您好!多和少是相对而言的。如果从严格的意义上看校园投毒案,应该说已经够多了。近20年来,我国发生过多起校园投毒案,除了朱令铊中毒案外,1997年和2007年,又发生了两起校园投毒致铊中毒案。其中,清华女生朱令,终身致残,而此案至今未破。 清华女生“铊”中毒案 朱令铊中毒事件是指中国北京清华大学1992级化学系女生朱令在1994年11月底出现铊中毒症状,最后得助于互联网才得到确诊和救治的事件。这是中国首次大规模利用互联网进行国际远程医疗的尝试。由于本案历时十多年一直未能侦破,此案引发媒体与网络的报道和外界的关注与讨论。 朱令,清华大学物化2班学生,1973年出生在北京,1992年考入清华大学化学系物理化学和仪器分析专业。1994年冬和1995年春(约3月份)至少两次摄入致死剂量重金属铊盐;第二次中毒后昏迷多日,几近植物人,1995年5月经对症治疗后得救,但因为误诊时间过长、治疗中的失误,肌体受到严重损伤,并因输血感染丙型肝炎,这个曾获全国高校艺术表演独奏组二等奖的清华大学的才女、北京市游泳二级运动员,因离奇的铊中毒事件,导致她全身瘫痪、100%伤残、大脑迟钝。 铊盐无色无味溶于水,只要微量就可使人中毒,这种毒直接伤害人的神经系统。 北京大学“铊”投毒案 1997年5月,北京大学发生全国第二起“铊”投毒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晓龙很快被公安局扣押。 此案受害人江林、陆晨光,系北京大学化学系1994级的男生,犯罪嫌疑人王晓龙与江林同班不同寝室;与陆晨光同寝室不同班。王晓龙曾交待,过去江林与他关系好,后来却不理他了,所以投毒。为实验投毒量,他把陆晨光当做实验对象,也投了毒。 王交待了投毒的一些情况后,医院对两名受害人及时用了解药,方转危为安。 中国矿业大学校园投毒案 2007年5月,中国矿业大学(徐州)学生常宇庆,因对几名同学有意见,决定报复他们。他看到小说中主人公投铊致人中毒的情节后,便决定模仿。常宇庆从网上搜索到销售硝酸铊的信息,假冒同学王某的名字多次与卖家联系。 5月28日,卖家收到钱后,便把铊制成230克硝酸铊晶体,通过快递公司给“王某”寄去,常宇庆借了王某的身份证取回硝酸铊。 5月29日,常宇庆趁同学上课时,将两勺硝酸铊溶入矿泉水中,并使用注射器,分别向3名同学的茶杯中各注入2ml,致使他们中毒。发生铊中毒后,3名中毒学生经过救治康复。 人际关系占大学生心理咨询“大头”,专家指出—— “晒”和“争”让大学缺失温情 1994年清华大学铊中毒事件,如今复旦又现饮用水投毒事件。记者采访上海师范大学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主任李正云、原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叶斌。两位教授表示,人际关系是大学生心理咨询中的“大头”,极端个案只是极少数,但过度竞争、文化差异、生活习惯不同、缺乏包容等却导致学生之间矛盾不断。 室友相处 每学期都有学生求助 “老师,你能不能帮我跟辅导员说说让我换个寝室?”“我是外地来的,我总感觉到他们联合起来孤立我。”……每个学期,都会有学生因为这些问题来向心理老师求助。李正云教授和叶斌教授分析,有四大原因导致大学生的寝室关系成为最微妙、最难以调和的关系之一。 第一是文化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高校和中学不同,学生来自五湖四海,也带来各自的文化、生活习惯、行为、价值观。一些学生互相之间缺乏包容别人生活习惯的大度,互相之间就容易产生矛盾。 第二是不分城镇还是农村,不论南方还是北方,学生们都感觉到个人的独立空间变小甚至没有了。同时分工打扫卫生要么不愿意,要么很勉强,这些看似细小的生活琐事,却很容易积累成矛盾。 第三,学业压力。直研直博的名额竞争激烈,而成绩的等第也会影响自己的未来,在关键时刻矛盾也容易激化。 第四,太计较,缺乏包容心。现在一些学生来咨询时说起导致寝室关系恶化的原因,往往是一些非常细小的问题,在很多年长的人看来这些问题根本不值一提,然而一些年轻的学生却会非常在意。 “晒”和“竞争” 让大学少了温情 为什么常常是优秀学生发生意外?为什么时不时有学生在竞争过程中发生恶性事件?这固然可能有学生的个人因素,往往不是单方面的错误。但是,综观现在大学校园甚至全社会,“竞争”和“晒”无处不在。 从幼儿园开始,家长就教育孩子不能输给别人,有好机会自己要抢;中小学里,一些小学生在同学面前说自己天天看电视,但回到家就猛啃辅导书。这种竞争的文化同样出现在高校。同时,现在独生子女缺乏从小学习互相谦让的机会也是原因之一。学校、家长们也忙于教孩子学习知识,却忽视了引导孩子学会吃亏、学会包容。“晒”文化是近年来的一个新的趋势,在学校里,往往是开朗活泼、乐于奔走、善于沟通和展示自我的学生最受欢迎,但是人群中还有大量安静、内向性格的人。当前者在各种场合“暴晒”自己、享受自己快意的时候,即使无意伤害,却也很容易无形中伤害到别人。 复旦投毒案,是目前影响最大的一起校园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2015年6月26日消息:已进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阶段的林森浩涉嫌投毒致人死亡案,也就是复旦投毒案,又现新进展。25日上午,林森浩重新委托的辩护律师谢通祥向最高法提交了7份申请。2015年8月上旬,备受媒体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再度引起热议——被告人林森浩父亲林父请求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并与最高法法官为此见面了数个小时的消息引爆了舆论。2015年12月9日,最高法已核准林森浩死刑。 2015年12月11日,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谢谢阅读!
思考“复旦投毒案”,讨论什么是法治思维?如何维护法律的权威?
林森浩所处的环境,是一个单纯简单的环境,是一个年青人向往的地方,是一个基至有点圣洁的象牙塔,在这样的学校,他必须像机器一样精准,不能犯任何错误,在他经历过的几百场考试中,任何一个大的失误就会直接导致被淘汰,以致于他也没有学会犯了错误该怎样正确的面对错误和解决错误,也会因为他会用对自已那种几乎严苛的标准衡量别人,其结果是难以理解和谅解别人,与人交往产生困难,正如一个在无菌室中培养出来的物种,没有任何疾病抵抗力一样。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心理也是社会环境的产物,人有丰富的潜意识,这是创造力的源泉,也是恶的根源,人们的理智会把恶的或是荒唐的的潜意识压制下去,但荒诞不经的歪理邪念也会在环境的诱导下变成行动, 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林森浩自已也弄不明白当时怎么会突然会冒出如此愚蠢的念头,而这个念头却轻易地变成了行动,加上自已没有及时纠错,结果走上了一条不归路。这两年对他来说是痛苦的煎熬, 他的思想也在这种煎熬中成熟,由一个文弱的书生,变成了一个敢于担当的男子汉,他最终选择了以生命承担错误。 从整个案件来看,林森浩似乎没有很强的动机要致黄洋于死地,黄洋死了他也得不到任何好处,相反后果非常可怕,这看起来不像是一起精心策划的谋杀案,而更像是一个失控的闹剧。一边是名校高材生,前途一片光明,一边是黑暗的地狱,相信稍有智商的人都会做出正确的选择。林事后没有毁灭证据的行为,这个案子毁灭证据太容易了,从中毒到怀疑到嫌疑人,有10天时间,在这段时间只要反复清洗一下饮水机,相信没人会搞清楚真相,(黄洋喝完有毒的水后,感觉水味道不好,怕其它同学喝,自已还洗了一下饮水机)。而不加掩饰的拎着这么一大袋黄色的东西进进出出,难道他不知道学校到处都有监控录像,在学校这个人口稠密的地方,难道不怕有人事后会想起点什么。他一直在用这个有毒化学品做实验,还写了好几篇了论文,却用这个毒死自已的室友,做为一个高智商的人,难道不会想到事发后警方会很快找到他,他不加思索的把一整袋亚硝基二甲胺全部拿走,难道不会想到学校实验室会追查这种物品的去向(他认为不需要这么多,并把剩下的带同袋子都扔掉了)。 林很坦然,把事情的前因后果说的很清楚,不像隐瞒了什么,说他在做大鼠实验的时侯,有几只老鼠死了(但大部分老鼠都活蹦乱跳,没有中毒),他没有必要说这个;林对黄洋做B超,说肝脏没有问题,然后又觉得自已多嘴,他也没有必要说这个;还有他说听见黄洋喝了有毒的水,自已装睡,这些话他不说,没人会知道,一说出来,就把自已完全锁定了。黄洋到死也不知道是自已的室友放的毒,他喝了毒水之后立即就感觉恶心,如果两个人真有很大的矛盾,他难道不会怀疑到林森浩。 可见林还是很坦白的,态度也是很诚恳的。林不同意律师为自已做无罪辩护(后面的换律师风波和无罪辩护是监狱外面的人所为,在关押期间,林森浩和律师及父亲是隔离的),整个过程中,林的心态很坦然,人之将死,其言也善,相信他应该没有说谎,同样的,他说自已在愚人节只是想愚弄黄洋一下(戏弄、整或玩一下的意思,后来称之为恶作剧),这个应该也是真的。林黄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发展到非取他人性命不可的程度(最终也没有给出一个让人心服的动机,一个成年人怎么可能因为琐事而动杀机,两人没有名利之争,没有公开的矛盾,没有吵过嘴打过架,那些说两人不合的所谓人知情人真的是重重地踩了林森浩一脚,一个人一生能真正合的来的人屈指可数,如果因为不合就动杀机,那要杀多少人?有人说是妒嫉,黄洋是特困生,读大学全靠自已挣钱,在这个金钱社会,实在没有可以让人妒嫉的地方;也有人说黄洋能力高,遭人妒嫉,其实黄洋考大学考了两年,而林却一直成绩良好; 也有人认为是看不惯黄洋,但是没有人会因为看不惯别人就要置人于死地的),林应该是没想到到这种化学药品毒性如此大,超出了他的估计,他用这种化学品做实验,那个是用于老鼠,跟人的反映是不同的,黄洋的死超出了他的预料。年青人,都会做一些荒唐的事情,事后很多人都会后悔的,应该结合这个人的平时表现共同推定,如果真是心理狭隘,遇事非要置人于死地的人,则另当别论。律师辩护说黄洋死亡是个人疾病,其实只是使事情更糟,更不会得到原谅,法官见了林父,如果林父仍做无罪辩护,可能对林也是不利的。因为黄洋喝完有毒的水后,立刻就有反映,虽然住院是几天以后的事情,但明显感觉身体不适。按照律师的辩护,也有可能是黄洋肝功能并不是很好,这个毒物诱发了肝脏的恶化。化验黄洋的尿液,那已是很多天以后的事情,在这些天里,人体早就把毒物排出体外了,所以尿液化验是不可靠的,同样原因尸检也不一定可靠,其它物证都有相互矛盾的地方,是林的口供和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还有自已的上网记录完全把自已锁定了,说林是受到逼供,那更是无稽之谈,律师不应从证据链上找问题,试图以疑罪从无做无罪辩护,这被认为是钻法律的空子,导致公众反感,那实在是回天乏力,如果真无罪释放,法院还怎么向社会交待,怎样向死者家属交待。既然林森浩坦白了自已做案的过程,法院也采信了,那么也应该相信他并没有真心加害黄洋的供述。林森浩的口供和上网记录是最有力的有罪证据,其它物证都不是很有力,说明林森浩选择了坦然面对, 他并没有为自已的生命做太多的辩解和努力,既然已把生死置之度外,应该也没什么需要刻意隐瞒的了,他的口供应该是可以相信的。以命抵命这个说法不符合法律原则,如果只是过失致人死亡,判决要轻地多,因为我们所处的环境是很复杂的,很多情况下,是环境和人共同导致的结果,这个案子中,环境因素就包括黄洋所说的要过愚人节了,我们要整谁一下(愚人节是4月1日,与黄洋中毒的时间完全一致),学校在有毒物管理上存在问题,试想如果是学校的钱,能这样随便带走吗?有毒物的毒性反映,超出林的估计,医院没有及时按中毒治疗,黄洋的身体因素,病情发展因素等(开始不是太严重,行动自如,后来恶化),我们可以称之为人类社会的蝴蝶效应,在某些情况下,只要轻微的举动,就会导致严重后果,这是两个家庭的不幸。在环境和心理的共同作用下,很多人都难逃一劫,命运弄人啊,这两个年青人都着实让人同情和惋惜。公众不会原谅的一点,就是林没有及时站出来承认错误,以致延误了抢救时间,这个其实是林内心胆怯的表现,同时也是心存侥幸。这可以从几点解释,一是他可能认为剂量不是很大,过段时间就好了,如果好了,就什么事儿都没有了(黄洋只喝了一口水,毒物是投到饮水机的,水有很大的稀释作用)。N亚硝基二甲胺是一种工业原料,其残留物在我们的环境甚至日用品及食物中广泛存在,是一种有毒性的化学品,但并非毒药,(媒体反复以复旦投毒案为标题,也对本案产生了误导),亚硝基二甲胺多次使用后才会导致肝损伤,所以林认为不致于会死亡,否则他也不会心存侥幸了(他认为黄洋只是会难受一下,后来住院了,林森浩感觉问题严重了);二是他也很害怕承担后果,因为这个后果是一个学生无法想像的,即使不判死罪,他以前的努力也都付之东流了,有哪个医院会接受一个投毒犯当医生,三是林为黄洋做了B超,黄洋当时的情况并非严重中毒症状,只是被医院诊断为肠胃疾病,肠胃病显然不是很严重的病,只是后来病情恶化了,这个可能也超出了林的估计,四是这事实在太荒唐,是典型的愚蠢加荒诞不经的奇葩行为,害怕惹人耻笑也是有的。当然他这种侥幸心理造成的后果很严重,这是不能宽恕的,知识分子很容易犯优柔寡断的错误,性格也偏软弱,古人云秀才造反,十年不成,这些原因延误了宝贵的时间。在黄洋中毒的那些日子里,林森浩每天都在上网查亚硝基二甲胺的资料,可见他内心也在做激烈地斗争,可惜他最终没有勇气站出来面对。 从心理学来讲,很多人在这个时侯都会选择拖延,希望事态会转好,或者没有人发现,然后什么事儿都没有了,在这个时侯,有勇气主动扭转事态的人并不多,大多数人会选择被动地等待。如果他能及时站出来向警方坦白,本案可能连故意伤害罪都够不上,那也就是几年的刑期。亚硝基二甲胺并没有被列为一种毒药,不太适合投毒,我们生活中接触到的很多化学品包括很多医药都有一定的毒性,超过一定剂量都会导致中毒,但我们不能随便跟投毒联系在一起,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没有人敢当医生了。为什么说这种物质不太适合投毒,是因为它不是那种毒性特别强的毒药,需要比较多的剂量才能起作用,这种物质味道很重,令人恶心,经口后很小的量就会被发现,所于法庭认为林将十倍致死剂量的亚硝基二甲胺投入饮水机槽,这个说法没有问题,但是黄洋肯定不会全喝下去,他最多只能喝一口,除非按着他的头。但话又说回来,百度中关于这种物质的毒性是反复提到的,林用这种物质投入饮用水,的确也是太过份了。 从他的同学和老师的请愿来看,林平时表现不像一个穷凶极恶的罪犯,毕竟只是一个学生,害怕承担后果而做错事,也是很多人会犯的错误,很多人都有作弊的经历。当时如果有人及时规劝和引导就好了。 法院的判决也有合理的一面,如果是交通肇事逃逸,导致受害人没有及时救治而死亡,则按故意杀人处置(但一般不会判死刑),所以敢于担当是很重要的。 人生不易啊,关键时侯一个错误的决定,就会结果自已和他人的性命。如果他能及时站出来承认,或者说明有可能是这个化学品导致的也行啊,那样后果就完全不同了。很多人不能理解,林森浩一直跟这种有毒品打交道,难道不知道其毒性,怎么可能用这个开玩笑,这是毒药啊,可见他一定是内心阴险,想置人于死地。其实人的心灵和智力是有限的,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并不能很正确的理解和控制环境和事物,我们所处的环境其实充满了危险。事实往往是恰恰相反,正因为他经常跟这种有毒品打交道,反而会习以为常,对其危害的警惕性下降,用它来玩是有可能的,俗话说,淹死的都是会游泳的。举几个例子,某省电力局每年都要电死几个人,其中有个案子很离奇,跟电打了很多年交道的一个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竟然莫名其妙地用手指触碰了一下高压电,结果人瞬间变成灰了,周围的同事眼睁睁地看着这一切却无能为力,平常人不能理解,但电工们却能理解,很多电工都有想摸一下电的冲动, 可能是出于好奇,想看看结果究竟会怎样,也可能是掉以轻心,认为不会有大的事情,最多冒几个火花,人的好奇心,经常会驱使人们干一些不可思议的事情,后来,这个省的电力局强化安全责任和安全意识,进行系统化的强化灌输和多人反复检查和监控作业过程,结果事故明显减少。有两个好伙伴,关系一直很好,有个伙伴家里请了木匠,其中一个居然用木匠的电动钉枪对着另一个伙伴,手里还比划着打枪的动作,结果钉子突然射出,射入了小伙伴的心脏。某连环杀人犯,经常在外面做案,其情妇明知他手很黑,却跟他关系很好,平常人很难理解,一个女孩子跟一个手上粘满鲜血的惯犯睡觉会是什么感觉;某驯养老虎若干年的驯养员被老虎咬死,某游客潜水员在水里喂鳗鱼被鱼咬掉大姆指,某人口里叼着食物在家喂狗,被狗咬掉嘴唇......,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人的一生会经历多少极品,荒诞的事情啊。林森浩不像一个阴险毒辣,十恶不赦的罪犯,更像一个在蒙昧浪漫的年龄做了一件“愚蠢”的错事的年青人,由于没有能力和勇气及时扭转事态发展而导致一连串悲剧,他最后追悔不已,反复强调自已并没有真的想害死黄洋,并选择了用自已年青的生命承担后果,还希望捐献器官,愿世人给予宽容理解之心,愿死者安息!
复旦投毒案涉及哪些法律部门,法律术语
2013年,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中毒身亡,而涉嫌投毒的犯罪嫌疑人恰恰是被害人舍友林森浩。同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林森浩批准逮捕。11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林森浩称自己看不惯黄洋,决定投毒出于愚人节整人想法。20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半,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二审公开宣判,维持原判。这是一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公诉机关批准逮捕及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进行二审,还要经过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最后是执行死刑,行为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司法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各阶段的程序,行为人在各诉讼阶段的称谓有所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诉人、罪犯,死者称为被害人
复旦投毒案中发短信说出毒物的室友葛某究竟全名是什么,家庭背景如何?
我想谈的是同样是复旦的学生。同寝室葛某在案发后的机智而沉着的应对,叫人感叹!第一,敏锐的嗅觉和判断。当他去探望黄洋, 了解到其肝脏受损、血小板急速下降的症状时, 便联想到“中毒”, 联想到林某曾经告诉过他的“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症状,立即查阅了相关资料,确认。第二,过人的沉着和冷静。按理,室友突然蹊跷重病,在发现可能同室“投毒”,一般人会不寒而栗选择赶紧躲开,而他不然, 选择了默默调查, 并在第一时间用匿名短信将“毒品名称”告知了黄洋师兄。正是这条极有价值的短信,让院方找到了抢救黄洋的生命的希望,让警方有了破案的突破口。第三,非凡的智慧和勇敢。在当时案情不明、且与疑似凶手的室友仍共处一室的境况下,不露声色地与之正常寒喧, 没有打草惊蛇,也没有引火烧身。所有这些,都表明葛某是个富有正义感、热心善良、沉静果断、有勇有谋的人。
复旦投毒案嫌疑犯为何不宜判处死刑?
最近几天,上海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黄洋被人投毒不治而死,闹得全国沸沸扬扬;同宿舍同学林某为最大嫌疑犯,已被公安部门逮捕,虽然尚未最终判决,但黄的父母希望凶手被严惩(严惩的意思无非就是枪决)以告慰死者;民意似乎也以支持对林某判处死刑者居多。我与黄洋、林某二人均素不认识、毫无关系,并不想为林某的罪过进行推卸,且为黄洋的去世表示难过和哀悼,对黄洋的父母的悲痛心情可以理解;我甚至猜测,法院方面也有很大可能会判处林某死刑的。但我个人还是认为,对林某不宜判死刑。我的理由有如下主要四大点:第二,既然自己的儿子已经死了,黄洋父母也不应该逼人太甚,宽容、理解还是第一位的,“得饶人处且饶人”,“冤冤相报何时了”。千万莫再弄出狗急跳墙、又起风波的事来,那就是你的报应了。毕竟,你的儿子也不会毫无责任,否则人家为什么平白无故要害他呢?再说对方父母也很难过,也有委屈。一旦他的儿子被判处死刑,这世上又多了一对孤苦老者,何必呢?第四,此事件虽然只是一个个案,却反映出整个中国社会目前不和谐的状况,人际关系非常紧张,人与人之间冷漠疏远,缺乏交流,竞争激烈,功利急切,“他人即地狱”,这才是大背景,而林某的所作所为、黄洋与林某的关系,只是其中的一个产物和表现罢了。难道这么大的问题,就让林某一个人来承担?公平、合理吗?(李子迟)
复旦投毒案反应了哪些方面的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社会环境竞争日趋激烈,在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中,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衡量人才质量的重要参数之一。近年来,关于高校大学生群体由于人际沟通问题引发的心理问题也愈发严重,“复旦研究生黄洋疑遭室友饮水机投毒身亡”案件再一次引发了我们对高等教育体制的思考。 一、大学生人际沟通能力的重要性及现状分析 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是在社会互动中不断变化着的,大学生人际沟通能力也不断随之变化。沟通指将某一信息(或意思)传递给客体或对象,以期取得客体作出相应反应效果的过程,即信息交流。大学生的人际交往较以前相比,复杂性、广泛性增大,各种心理需求也随之扩大,人际沟通能力缺失对于大学生可能会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巨大压力,引发一系列心理问题,影响身心健康。 从1994年清华大学朱令铊中毒案,到2004年云南大学马加爵案,扬州大学秋水仙碱投毒事件,再到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铊盐投毒案,到最近的复旦研究生投毒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因琐事发生口角致一人死亡……这些案件无一不反映出大学生因人际沟通能力缺失引发的社会问题。今年1月,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新闻专业学生针对大学生寝室关系,在华中师范大学等12所高校做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仅43%的大学生对寝室关系表示满意。调查发现,容易引发寝室矛盾的原因主要是性格、生活习惯以及沟通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中国青少年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授郑晓边表示,一些大学生缺乏人际交往能力是近年来高校死伤事件频频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人际沟通是社会服务的基本要求,信息社会的沟通需要,事业成功的重要艺术,社会服务的必备素质,有利于充实自我,包装自我,完善自我,服务自我,实现自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里提出,人际沟通的最终目的是学会共处。以上校园死伤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人际关系处理不当,缺乏有效的理解和沟通,都是导致惨案发生的原因。马加爵惨案的发生贫困不是直接的原因,与他人沟通不良导致精神孤独,自我封闭以至于最后漠视个体生命的存在才是深层次原因。 二、影响大学生人际关系的因素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一项调查显示,40%的大学新生、50%的毕业生有不同的心理问题,人际交往、学习压力、就业压力、情感困境是四大主因。 所谓沟通的障碍,就是信息沟通不通畅,因为信息必须与接受者所知道的范围相关联,如此才可能使信息为接受者所了解。引起沟通障碍的因素有移情(同理心)、控制程度、自我表露、信任程度等其他因素,如生理、情绪、智力、社会、感觉与态度、目标以及性格因素。调查表明,在当前的大学生人际沟通过程中,明显存在着社交回避、社交焦虑、愤世嫉俗、自我中心等问题。在社交回避与社交焦虑这个问题中,大学生特别是来自农村的大学生表现得比来自城市的大学生更加突出,原因是生活环境的不同、接受信息量的差异。沟通心理压力增大,嫉妒心理的破坏效应也增加了人际沟通成本。所以,大学生的人际沟通障碍,信息不通畅是表象,根本原因还是一个深层次的心理问题。 相互作用分析理论将大学生人际关系的影响因素划分为四个层次。从社会层面说,不同的文化环境、知识素养、价值观念,都会影响人们在实践中目标的确定和行为的选择。在校园层面看来,大学生在人际认知上的偏差及处理人际关系技能的缺失是导致人际关系不和谐的内在根本原因。复旦投毒案中,学校主要偏重于对学生遵守纪律和制度方面的管理,而对于学生之间在人际关系方面出现的问题并不重视。在家庭层面看来,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和父母应激方式异常也会导致子女人际关系不良。在个体层面,个体的认知、情感、性格等主观因素影响了个体对别人的认识。 三、建立有效沟通人际关系的理论方法及实践意义. 相互作用分析(Translational.analysis,TA)作为一种人格理论与治疗方法,从人格与心理治疗的视角对人际交往进行了全新的解读。伯恩认为,人格结构的PAC分析理论包括父母(parent)意识、成人(adult)意识、儿童(child)意识三部分,分别代表3种心理状态:父母意识特征(以权威和优越感为特征)、成人意识特征(以客观和理智的行为为特征)、儿童意识特征(像婴儿般冲动)。人们在相互交往中都要表现出某种人格特征的某种心理状态,通过按照对方期望作出反应,即可以建立友好的人际关系;然而交往中出乎对方期望,容易导致友好关系的中断。由此可见,成人心理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因此,其实践意义有以下三点: (一)完善人格,以成人心理处理人际交往问题是成功人际交往的重要条件。人格特质的完善是三种心理状态的平衡。强化成人意识特征的主导地位,在成人心理状态的调节下,适时、合理地采用不同的心理状态处理实际问题。 (二)自信、尊重是良好人际交往的基本前提。在自信的基础上尊重他人,与他人在相互交往中进行良性互动,形成“双赢”模式,有利于良好健康人际关系的形成。 (三)互补沟通是人际关系的目标途径。不断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以自我良好的成人意识特征,辅助采用其他人格特征,满足他人的需求,互补互惠,促进有效沟通是良好人际关系形成的重要途径,也是最终目标。 总之,TA理论可以帮助我们很好的了解自己的自我状态和心理地位,从而在与人沟通时有意识的掌控自己的心理地位,达到有效灵活沟通的效果。这对人际交往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大学生处理人际关系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善于运用人际沟通的技巧和方法。在当今人际关系广泛的社会中,培养学生正确的交际观和交际技巧,克服在人际沟通中遇到的困难和挫折,对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有重要意义,为大学生尽快地融入社会,更好地工作和生活打下坚实基础。望采纳。【高考蜂背,听着背】
如何预防复旦投毒案一类的事件发生
复旦投毒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东方网记者毛丽君11月27日报道: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审理,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林某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曾经的高材生如今站上了法庭的被告席,面临法律的审判,就在7个多月前,林某同寝室的黄洋中毒身亡。 堂堂一个名牌大学的天子骄子,没有在社会的庄重殿堂里向社会发射角色的辉煌,却在被告的席位上接受法律和道义的审判!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的大学怎么啦? 复旦投毒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第一个启示就是我们的大学出问题了,因为投毒案这一类只是在农村、在社区发生的案件,现在不只是在“经济基础”出现了,而且也在复旦大学这样的“上层建筑”发生了,甚至连清华、北大这样的名牌,有时一不小心也会染上这种病!大学的问题很多,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我们的学校(从小学生起)对知识很重视,对成绩很重视,对有形的、可以化为利益和名声的东西很重视,唯独对道德、对做人、对无形的甚至能够影响学生一辈子的文化操守、人格规范却很忽视、漠视、甚至无视!这次案件表现出的问题就是一个集中反映。小小的桶装水,浅浅的溪水湾,却能够致人以非命。黄浦没死人,阴沟却翻船——这是知识不够吗,这是智商不行吗,这是有形的东西学了太多还是无形的东西压根就没有呢? 第二个启示就是我们的大学教育方法还是老一套,虽然也在进行改革,进行尝试,进行以人为本的探索,但是为何效果不佳呢?原因之一就是太教条化、太形式化、太没有设身处地为学生心理生理考虑化。政治学习,还是读着经典教科书,100年以前,甚至200以前的理论被照搬到现在的课堂,学生会欣赏吗?教学课程,教师在课堂上授课的内容,比学生在网络和自己接触的内容新多少?那些大师级和准大师级的老师,自我感觉良好,可有几个在课堂第一线坚持、坚守、坚定?学生要找到他们有多难,学生要与他们切磋学术更是有多费劲?当然,学生也有问题,上课心不在焉,老师教的也会无精打采。于是,这种恶性循环出现,导致教学质量下降,学生心情也会压抑。至于课余活动,是学生大学期间最得到他们亲睐的事情,国外一流大学,从硬件到软件应有尽有,比如,在麻省理工学院,学校边上就是一条宽宽的剑河,河的对岸虽然是热闹的波士顿城区,但不会吸引大学生去,因为在剑河上有那么多的船帆移动、生命激荡,划船比赛的歌声此起彼伏,青年学子的期待这山比那山高……反观我们的大学,前些年也搞过大学之间“巅峰对决”的竞技比赛,但还是成不了气候,甚至像复旦大学连一座像样的剧场也没有,同学们业余时间还是读书、读书、再读书,内心的青春活力在哪里得到表现呢?所以,一个梁朝伟来到复旦,就会发生大学生蜂拥而至、连正常行课都会受到影响的怪事。这种事情在国外一流大学会发生吗?
2013年4月,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因遭遇舍友林森浩投毒死亡。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对复旦投毒案一
A 试题分析:题文中的“投毒致使舍友死亡”说明侵犯了他人生命健康;“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说明违法必受法律的制裁,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所以BCD正确,而选项A混淆了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是错误的。错误选项是A
复旦投毒案的神秘短信是谁发的?
中国网新闻这么说:“大家在相关媒体报道当中注意到,最终能够确定中毒来源的是黄洋的一位师兄,他收到了一条陌生号码的短信,说提醒注意一种化学药物,因而才锁定了后来我们所知道的一连串名字。根据记者采访,黄洋的同学、师兄包括校方的说法都是,这条短信是存在的,而且这条短信是最后锁定林某为犯罪嫌疑人的关键所在,也是最后探明了黄洋中毒原因的关键所在。”假设陌生号码主人为X,得出信息如下:1.X知道黄洋的情况,包括病情,症状,甚至他判断出这些可能跟一种化学试剂相关(说明他具有医学诊断知识,很有可能来自医学院)2.X提示的化学试剂X应该比较熟悉,尤其是对于试剂造成的后果,对人或者动物会产生的效果有个预期(那么多的医生没有头绪,就可以说明这是非常规的中毒,对于非常规的中毒还很清楚其效果,恐怕只有研究人员或者近期接触人员,林的导师或者同门或者其他跟他实验相关的研究人员都可能有嫌疑) 甚至X已经判断出/知道化学物质就是N-二甲基亚硝胺,只是他为了掩饰身份(知道这药的人很少),才说是某种化学物质; 3.X知道或者可以得到黄洋师兄的电话号码,这个可以通过学校相关档案查询,同学之间询问获知,一般认为校外人不太容易办到。4.有人说日夜陪在黄洋边上的是他师弟,短信却通知师兄,可能说明X对黄洋师兄比较熟,至少知道名字,电话可以各种途径再查5.X不想让人家知道他是谁 他甚至也可能已经想到是某人下毒,某人很可能跟自己的实验有关,学生还是合作伙伴?所以他不说他是谁。一般人要是推断出可能的真相,一定会激动的去报告发现结果,提“你们说是不是XXX中毒啊”这样的问题,只有知道明确是的人才会这么提醒综上所诉,觉得如果林某犯案属实,且短信不是他自己发的,X会是一个医学院的人,这个人不但懂的黄洋引起症状背后的原因,而且很可能已经判断出药品的种类。但是他不方便说,那这个人很可能跟林某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至少他们认识。同时这个人还能查到或者问道黄洋师兄的电话。所以我觉得很有可能是林某的导师或者其他认识林某的辅导员:1.他指导林某实验,当然知道药品的毒性,同时也知道药品带来的症状(因为他们就用这个造模做实验)2.他可以通过学校内网,或其他结构来查到学生的基本信息,这样他有可能会知道黄洋师兄的电话,也可以通过黄洋的老师查师兄号码3.他通过自己判断,判断出是林某的谋杀。但是作为老师与学生的情分,不适合去做举报工作,所以不想让人家知道。
2014年2月28日”复旦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C 试题分析:林森浩与同宿舍的黄洋因生活琐事关系不和,心存不满而投毒致对方死亡,这说明该学生心地不够宽容,告诉我们在隔阂与误会面前应有宽容之心,而且随意给他人投毒致人死亡,说明道德意识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告诉我们必须提高道德素质、养成守法习惯,②和材料表述没有关系,③的说法是错误的,答案选C。
复旦投毒案观后感300字
2013年4月16日下午15时29分,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布通报,该校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15: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上海警方证实,和黄洋同寝室的林某有重大嫌疑,现已被刑事拘留,作案原因和动机还在调查当中。 在校学生伤人事件已非独例,多年前的校园铊中毒案、马加爵事件还让我们记忆犹新。我们要对其反思,分析其背后的社会和教育等问题,如果不能深刻的反思,寻找出解决方法和对策,也许还会有类似的事件发生。 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之死,突显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问题。当下,不管是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只重视智育而轻视德育,生命教育、心理教育等教育缺失,到处充斥着虚荣、享乐、拜金主义,有的老师甚至说不挣够多少钱就别来见我之类的话。 应试教育使学校和家长只关注孩子的分数,不重视他们的道德教育,将孩子培养成只会读书的机器,到最后也许会培养成如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所说“培养的人越有知识,越可能成为社会的祸害。” 现在应该将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扭转,还原教书育人的本质。正如教育家陶行知所说:“先生不应该专教书,他的责任是教人做人;学生不应当专读书,他的责任是学习人生之道。” 只有这样才能使老师和学生各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减少悲剧的发生。
复旦投毒案思修知识点
黄洋中毒案背后反映的是年轻人的人格缺失。从表面上看,这起案件的发生是心理问题,但从深层看,这触及到人性 的问题。涉案的林森浩在家长和同学眼中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学生干部、科研骨干等等。然而,为什么如此优秀的学 生会做出如此毒恶的事情,这也许就是教育的悲哀。黄洋案件给我们一个深深地反思,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 是培养人格。教育之目的在于实现人才的完美个性及健康人格的塑造与养成。“以德为先”,方能养成一个人的健康人格, 使个体成长为一个“真正完整的人,",一个适应社会的人,一个对社会和他人有益的人。要成才,先成人!
复旦投毒案二审判决现在有结果吗
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将于今日在上海市高院二审。在今年2月18日的一审宣判中,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森浩随后上诉,在诉状中否认有杀害被害人黄洋的故意。2013年4月15日,复旦大学校方深夜发布官方微博,该校医学院一名医科在读研究生因身体不适入院,后病情严重,学校多次组织专家会诊,未发现病因。校方遂请警方介入。4月16日,投毒事件受害者黄洋去世。警方经现场勘察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月19日,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森浩。2013年11月27日,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林森浩与黄洋居住在同一寝室内。林森浩因琐事与黄洋不和,逐渐对黄怀恨在心。 2013年3月底,林森浩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杀害黄洋。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从其实习过的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得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剧毒化学品全部注入宿舍内的饮水机中。次日上午,黄洋从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注入了剧毒化学品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即发生呕吐,赴医院治疗。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一审庭审时,林森浩表示,黄洋曾戏称欲在即将到来的愚人节“整人”,便产生整黄洋的念头,并由此实施投毒行为。他说,自己和黄洋关系一般,且无直接矛盾,只是彼此间“有些看不惯”。在他看来,黄洋聪明,勤奋好学,很优秀,但有点自以为是。在庭审结束前,他说:“我的行为导致我同学黄洋的死亡,给他家庭带来了巨大打击。我对不起我父母近30年的养育之恩。我罪孽深重,我接受法庭给我的任何审判。”在一审开庭前,黄洋的父亲黄国强称,黄洋的遗体已经在殡仪馆放了半年多时间,他们只有在凶手受到应有惩罚之后,才会让黄洋入土为安。一审宣判后,黄洋的亲属于12月19日将黄洋遗体火化。2014年2月25日,林森浩的二审代理律师唐志坚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诉。事件发生后,在复旦校园内乃至社会上引发巨大争论。黄洋家坚决要求依法处理,不接受道歉,但是为林森浩求情的声音也不断传来。今年年初,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了一封《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随后又有媒体报道称,一位贵州的退休教师致信上海高院、找黄洋父母,为林森浩“求免死”。当时黄国强表示,这样的行为“太幼稚”。黄国强表示如果二审改判,他肯定要去有关部门问个理由。其代理律师则表示“相信法院会秉公办案。”“人生若只如初见,那该有多好…事到如今,我只能很苍白地说,对不起…”此前有媒体报道,林森浩曾于近期亲笔写了一封道歉信给被害人黄洋的父母,跪求他们原谅自己的灵魂。黄国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的确收到过一封道歉信,但收信时间并非近日,而是今年五六月份。且该信并非手写,而是由电脑打印而成,只在每页底部均附有林森浩的签名。末尾署名为“罪人:林森浩”。黄国强说,“信里的口气不像是林森浩本人,倒有点像辩护律师。”由于信中林森浩仍称自己投毒只是出于开玩笑,因此他们并未接受致歉。面对即将到来的二审,黄国强依旧态度坚决:“严惩凶手,杀人偿命。”求情信不影响量刑或维持原判根据林森浩的上诉状,他表示自己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黄洋所饮入的二甲基硝胺的剂量能否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清,认定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认定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但目前尚未有明确迹象表明林森浩取得被害人黄洋家属的谅解,其辩护律师能否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林森浩既没有杀害黄洋的主观故意,行为客观上也不会必然导致黄洋的死亡等,都将成为二审中的焦点问题。此前,法院曾收到求情信。但联名求情在法律上的意义并不大。专家表示,除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或“免死”请求外,其他人类似请求不应该成为量刑的影响因素。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只有认罪态度较好(对行为性质辩解不属于认罪态度不好)之“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即存在该情节,法院在是否从轻上有自主裁量权,相对于林森浩为生活琐事动杀机的动机、残忍手段、社会危害极大的杀人行为,这不足以从轻处罚。有律师表示,中国并非废除死刑国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故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极刑判决,遵从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量刑适当。按照我国法律,如果二审宣判死刑,最高院核准死刑后,七天就要执行死刑。
复旦投毒案 是怎么投的?犯罪心理第九季有一集也是凶手往饮水机投毒,在饮水机上面捅了小孔…那我们平
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林森浩表示,有了“整”黄洋的想法后,于2013年3月31日找到同学吕鹏,准备向其要曾经做实验时用过的N-二甲基亚硝胺。从吕鹏处拿到实验室钥匙后,林森浩将装有75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药瓶和一支已经吸了约2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拿走。当天下午5点多,林森浩返回寝室,同寝的黄洋和葛俊琦均不在,林森浩就将所有药液都倒进饮水机。
复旦投毒案林浩森的心理和人格剖析
黄洋中毒案背后反映的是年轻人的人格缺失。从表面上看,这起案件的发生是心理问题,但从深层看,这触及到人性的问题。涉案的林森浩在家长和同学眼中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学生干部、科研骨干等等。然而,为什么如此优秀的学生会做出如此毒恶的事情,这也许就是教育的悲哀。黄洋案件给我们一个深深地反思,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人格。教育之目的在于实现人才的完美个性及健康人格的塑造与养成。“以德为先”,方能养成一个人的健康人格,使个体成长为一个“真正完整的人,",一个适应社会的人,一个对社会和他人有益的人。要成才,先成人!
复旦投毒案件是怎么回事??死人了吗?
复旦投毒案是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该案件发生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中,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 N-二甲基亚硝胺。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复旦投毒案将于8日进行二审,被告人林森浩的上诉状否认故意杀人。2014年12月8日10时,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将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二审。2015年1月8日上午10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死刑。中文名:复旦投毒案外文名:Fudan poisoning case时间:2013年4月1日地点:复旦大学医学院宿舍被害人:黄洋投毒人:林森浩分享案件背景2013年11月27日,林森浩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上承认投毒行为,林森浩表示:在2013年3月29日自己与同学一起做实验,想起了上次实验中留下来的药品。正好当天在宿舍,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到愚人节快到了,想做个节目整人。林森浩当时看黄洋笑得很得意,又想起曾听说其他学校也有过用毒来整人的事,就在心里暗想先投毒“整”黄洋,而投毒是为了给受害人开个愚人节玩笑,让他难受些。然而根据警方通报,林某杀人是因与黄洋琐事引起不和,投毒舍友。案发过程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中山医院去世。警方表示,在该生宿舍饮水机内剩余的水中检验出某些含剧毒化学成分,认定其寝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u30fb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校长杨玉良写亲笔信,质疑学校推诿避责,官僚作风。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称林森浩无精神异常。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披露,市检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某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中,林某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等进行了辩解。法庭就林某的犯罪动机、目的、作案手段、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等展开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庭审过程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至下午6时15分,该案庭审结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2014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5月,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受害者黄洋的父亲表示不接受请求信内容,他说黄洋去世对家人打击很大,他也不认同“林森浩不是一个极为凶残的人”的说法。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为什么会被判死刑?
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被告人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中毒死亡。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复旦投毒案死者黄洋中的是什么毒?
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N-二甲基亚硝胺(分子式C2H6N2O,结构简式(CH3)2NNO,分子量74.08,缩写为NDMA),黄色液体,可溶于水、乙醇、乙醚、二氯甲烷。属高毒。经消化道、呼吸道吸收迅速,经皮肤吸收缓慢。主要引起肝脏损害。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现死刑判决正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复旦大学投毒案原因?
问题一:复旦大学投毒案件的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 楼主求采纳~ 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 [2]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学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 林森浩看到黄洋笑得很得意,便联想起其他学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计划投毒“整”黄洋,让同学难受。[3] 作案动机 最高法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毒物来源 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林森浩表示,2013年3月31日他找同学吕鹏,准备向其要曾经做实验时用过的N-二甲基亚硝胺。林森浩从吕鹏处拿到实验室钥匙到实验室将装有75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药瓶和一支已经吸了约2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带走。[3] 投毒剂量 检方指控,林森浩将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注入饮水机,超致人死亡剂量10倍以上。[4] 案件经过编辑 投毒经过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 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 2013年4月1日9时许,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救治。 警方调查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林森浩在此前,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询问时, 林森浩在法庭上接受二审宣判 始终未说出实情。 2013年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421室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 2013年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某医院去世。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正式逮捕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u30fb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u30fb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写亲笔信,质疑学校推诿避责,官僚作风。 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称林森浩无精神异常。 提起公诉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市检察院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某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 案件审理编辑 一审审理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 问题二:复旦大学投毒案林森浩为什么要投毒 一、复旦林森浩为什么投毒? 林某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上承认投毒行为,但表示这是个巧合。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与同学一起做实验,当天想起了上次实验中留下来的药品。正好那天在宿舍,黄洋和其他同学打游戏时说起愚人节快到了,他要想个节目整人。林森浩当时看他笑得很得意,又想起曾听说其他学校也有过用毒来整人的事,就在心里暗想,先投毒“整”黄洋,而投毒是为了给受害人开个愚人节玩笑,让他难受些。 上述是林的辩解,事实上,林是蓄谋已久! 二、检方将动机被归纳为“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 但警方、检方始终未明确“琐事”的具体内容到底是什么。 三、林森浩其人 1、林森浩(林沐,林木),复旦附属中山医院超声科,学生会副主席,中山大学免推生,得到过第一三共制药奖学金。研究趋向是肝脏这面,业绩也相当优秀。本科中山大学医学院,分到中山医院读博。 在林的性格中,自尊、上进、好强、善良的一半,始终没有停止与苦闷、自责、充满挫败感的那一半的战争。他以自己的方式努力与外界沟通,却始终难觅出口。这场一个人的战争最终以毁灭的方式结束。 2、2013年3月31日中午,林决定下毒。目标是他的室友、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 此时,复旦大学医学院西苑20号楼421室里没有其他人。常住的两个人――林和黄洋――都长年在医院实习,少有同学来这里串门。 林取出试剂瓶,里边是从实验室偷带回来的N-二甲基亚硝胺溶液。这是一种浅黄色油状液体,高毒、无味,易溶于水。这瓶致命的毒药,林储藏已久。 他熟悉这种试剂,过去3年里,林先后将这种试剂注入数百只大鼠体内,制造肝脏纤维化的样本,然后处死它们,以采集数据。 毒药被注入寝室门边饮水机的水槽,致死的将不再是大鼠。 3、在同学与朋友的回忆中,林曾是本科学生会学术部部长,科研能力惊人,论文发表数远超一般学生,热心同乡会的活动,爱打篮球,玩三国杀,甚至擅长讲冷笑话。 他们看到的是一个积极规划人生、在公开场合略带羞怯,但在自己的圈子里擅长沟通合作的瘦高个男生。但即便身处林的圈子,绝大部分人也从未留意林的另外一些特质。很少有人知道林一直在用独特的方式处理与异性沟通上长期积累的挫败感;也少有人留意林在网络上习惯使用的极具攻击性的侮辱性语句――无论是对自己的同学,还是公共人物;至于林的家庭――其实相当普通的平民家庭――以及故乡,则被林更加小心翼翼地隐藏在与人交流的话题之外。 更少有人体会过,迥然相异的两面,在林的内心长期煎熬、发酵――尽管林始终在述说和排遣,以难为人察知的方式。这些不为人知的特质共同构成了一个隐匿于视线之外的林,杀死室友的,是否正是这个看不见的人? 4、饮水机与水票 其实连警方也一直困惑于林投毒的动机。在被警察带走后,林对投毒过程供认不讳,但对动机一直闪烁其词。林曾对警方自称投毒是一个愚人节玩笑,令办案人员很难采信。但林至少向警方提及一次与饮水机有关的争执。 林与黄洋及另一位室友葛林(化名)曾因水票起过争执。黄和葛提出三人平摊购买桶装纯净水的费用,但林拒绝了,他提出,自己喝得少,平摊的方式不合理。 争执以林退出平摊、“自己买水喝”告终,林的同学回忆,3月31日前后,林开始出入隔壁寝室借水。但这次争执应该只是激化了既有的矛盾。早在半年前,林就从QQ好友列表上删除了“五官科-黄洋”,而黄洋当时也将林删除。两个共处一室的室友,自此不在对方的网络联系人之中。 葛林也回忆不起当时两人为什么网络“绝交”,但从另外的消息渠道能够确认,......>> 问题三:你那个复旦大学投毒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教育只在于知识不在于人心和关怀的失败 问题四:复旦大学投毒案林森酿成悲剧的原因 我认为这与他嫉妒、自卑、敏感、脆弱的性格缺陷和处理人际关系及情绪调节能力低有关。具有这些不良因素的人在生活中容易遭遇挫折,而挫折往往使他产生愤怒、怨恨、敌视等消极情绪体验 问题五:复旦林森浩为什么投毒 黄洋1985年出生,四川自贡荣县人,是家里的独子。2004年,黄洋参加四川高考,考出600分(满分750)。因为想读北大金融,他选择了复读,并在次年考出了690分的高分。但在填报志愿时,家人认为报考北大有点风险,于是选择了复旦,就读于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预防医学专业,之后转专业到临床医学。其后,黄洋获得直研资格,成为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在读研究生。在放弃直博机会找工作未果后,不久前他又通过考试考取了博士。黄洋同学因喝饮水机里的被投放有毒物质N-二甲基亚硝胺的水,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4月16日15: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 新华社记者从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获悉,复旦投毒案已移送至该院,进入审查批捕阶段。4月11日,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该校枫林校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某自4月1日引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某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上海警方19日向记者证实,警方初步查明,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4月1日晨,黄某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送医救治无效于4月16日下午去世。 黄洋的最后一条微博更新于3月13日,他引用了《黑暗骑士》里的歌词:别问我恶类或善类,我只是渴望飞的哺乳类。善恶的分界,不是对立面,而是每个人,那最后纯洁的防线,都逃不过考验。 嫌疑人林森浩,广东汕头潮阳去和平镇人,微博@大汉漠北,博客practical。大汉漠北微博原文:有时候挺痛恨这个行业的,名义上叫做医生,但是面对病人,尤其面对那些急切想从这里解决困惑的病人,帮忙总不能帮到底,好比带一个问路者走了一段路,然后跟他说,你找别人帮忙吧。尽管超声介入如火如荼,还是有不少局限性,经常只是干些搭把手的活。而且,离开了机器,就没办法为病人解决一丁点问题。 有网友发现:一个叫“诛姜成”的ID曾于2012年在百度知道提了数个关于“氢氟酸怎样让人毫无察觉”“N-二甲基亚硝胺检测方法”等问题,让网友推测嫌疑人#林森浩#本来是想杀害同寝室室友姜成,误被#黄洋#喝下错算计量的水导致其死亡! 版本一:直博竞争说 一种猜测是两人在直升博士生竞争时发生了矛盾,而最终黄洋胜出,林森浩怀恨在心。 不过医学院老师否认了这种说法黄洋是来自四川的贫困生,平时学习很努力,成绩也很不错。但是他和林森浩并不在一家医院,也不是同一个专业,因此即便都在考博,也不可能因为名额竞争而产生瓜葛。 黄洋的同学也证实,投毒者与被害者两人成绩都很好,他们在两家医院不同科室研究不同方向,不存在竞争。复旦大学方面有关负责人也否认他们存在考博竞争的传言。 版本二:为情杀人说 昨日,有人在网络上称,黄洋和林森浩曾一起追求过一个女生,最终这个女生选择了黄洋,这让林森浩难以接受,所以对黄洋进行报复。 针对这个问题,黄洋的父亲昨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据他所知黄洋并没有女友,在同学中人际关系很好,应该不会因此惹来杀身之祸。复旦大学方面也否认两人因争夺女朋友而产生矛盾的说法。 版本三:误杀说 网上流传的另一说法为林森浩下毒目标本为同寝室的另一位同学,他们所住的宿舍共有三人,不想被黄洋误食。 对此,记者从多种渠道获悉,林森浩、黄洋所住的寝室确实是三人间......>> 问题六:2013年4月16日,复旦大学 投毒案件 林浩杀害黄洋的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 南方周末记者从可靠渠道了解到,林与黄洋及另一位室友葛林(化名)曾因水票起过争执。黄和葛提出三人平摊购买桶装纯净水的费用,但林拒绝了,他提出,自己喝得少,平摊的方式不合理。 争执以林退出平摊、“自己买水喝”告终,林的同学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3月31日前后,林开始出入隔壁寝室借水。 葛林没有否认这一细节,他只是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不做评论。” 但这次争执应该只是激化了既有的矛盾。南方周末记者查证,早在半年前,林就从QQ好友列表上删除了“五官科-黄洋”,而黄洋当时也将林删除。两个共处一室的室友,自此不在对方的网络联系人之中。 居然因为水费引起的,亮瞎了。。。 问题七:复旦大学投毒案林浩森杀害黄洋的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 胡说八道 你的采纳是我前进的动力。 记得好评和采纳,答题不易,互相帮助, 手机提问的朋友在客户端右上角评价点(满意)即可. 如果你认可我的回答,请及时点击(采纳为满意回答)按钮! 问题八:复旦大学投毒案反映了当代大学生怎样的价值观 “前生回首今生缘,数载同窗情义坚。”同窗之谊从古代传颂到现在,为何现在却屡屡出现“同室操戈”的现象?最近的复旦大学投毒案引发热议,有人说最可怕的不是毒药,而是人心。本该是国之栋梁的天之骄子们,又是因为什么走上了不归路? 细细盘点近年来的在大学校园内发生的种种惨案,从1994年清华大学女生朱令铊中毒事件,到1997年5月,北京大学发生全国第二起铊投毒案件。再到2004年,云南大学马加爵连杀4名同学;同年,扬州大学“秋水仙碱”投毒案,副教授投毒毒害上司;2007年6月,中国矿业大学发生3名大学生铊中毒事件;2010年,四川大学曾世杰因被人嫌丑,杀1人,砍伤2人;再到最近的复旦大学黄洋案。 5月8日晚,“@人民日报”“你好,明天”栏目表达了对逝去生命的反思:“黄洋,年轻的生命戛然而止,令人扼腕。相同的痛惜,给逝去的生命,也给那个迷失的灵魂。该是何等的仇恨,怎样的扭曲,才忍心对同窗下此毒手?教育的本质,不仅在知识的传授,更在于心智的健全,人格的丰满。从当年的朱令,到今天的黄洋,该反思的不仅是校园。因你,我们今夜难安。” 中国青少年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授郑晓边表示,一些大学生缺乏人际交往能力是连日来高校死伤事件频频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背后是长期以来相关教育的缺失。无论是学生自身还是学校、社会,都应该尽快亡羊补牢。此外,郑晓边建议,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对大学生提供危机干预,及时为大学生提供心理疏导方面的帮助。 大学生投毒案真正该引发的是我们对当代大学生的思考,我们该看到事件与我们自身息息相关的一面。虽然近些年来对大学生心理问题的关注度日益增强,但远远没有将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提到与学习成绩同等的高度。学习,先学做人,再学做事,最后学做学问。但是由于社会等诸多压力,几乎所有的学校老师家长都把做学问放在了第一位,从而忽略了对学生人格的教育。大学校园中的争执与碰撞的原因何在?在复旦大学投毒案发生后曾有一家杂志做过一次问卷调查,在大学中最容易引起摩擦的问题就是,同寝室的室友来自四面八方,生活习惯的不同和价值观的差异。又因为当代大学生心理承受能力较差,遇到不满、打击容易偏激,说出过激的语言和作出过激的行为,导致了校园惨剧的发生。 如果要从黄洋案谈中国教育的缺失,那大概不只是专业性的“关注大学生心理问题”。 一味地注重知识的填鸭,忽视对学生的人格教育,是中国整个教育机制的弊病。但是中国的教育机制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一场投毒案,一个鲜活生命的逝去,各大高校该思考的,该做到的应是把大学生心理教育融入到整个教育体系中去,而不是只是打着旗号,喊着口号,却一无作为。而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我们该思考的,能做到的就是,努力端正自身心态,充分认识生命的可贵。正所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在与同学室友的交往中,要学会换位思考,要能看到自身的错误,不要一味的指责他人。 一场投毒案,不单单是给大学校园,而是给整个教育机制敲响了警钟,重视学生的心理、人格教育刻不容缓。 问题九:大学生投毒事件原因 复旦投毒案: 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学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 林森浩看到黄洋笑得很得意,便联想起其他学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计划投毒“整”黄洋,让同学难受。 作案动机 最高法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毒物来源 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林森浩表示,2013年3月31日他找同学吕鹏,准备向其要曾经做实验时用过的N-二甲基亚硝胺。林森浩从吕鹏处拿到实验室钥匙到实验室将装有75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药瓶和一支已经吸了约2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带走。 投毒剂量 检方指控,林森浩将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注入饮水机,超致人死亡剂量10倍以上。 问题十:分析复旦大学投毒案的犯罪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2犯罪主观方面,3犯罪客体,4犯罪客观方面。
林森浩落网记:复旦投毒案凶手,偷实验室毒物投放在饮水机中,后来怎样?
可能在大家心中,学校是最纯粹的地方,除了学习问题,学生之间没有更多的利益纷争。但是恰恰相反,校园其实是社会的缩影,学生之间相互诋毁,恶性竞争,处理方式极端的事件并不少见。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正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同寝室友居然因为生活中的日常矛盾对对方下此毒手。凶手林森浩,复旦大学上海医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被害人黄洋与凶手林森浩在同所学校的不同医学专业,两人在研究生期间先后搬进421宿舍,算得上同窗好友。生活习惯产生矛盾两人在一起生活不久,由于一些日常生活习性不同而产生矛盾,时间一久,林森浩对黄洋有了很深的偏见,两人的矛盾日渐加深。2013年3月29日,临近愚人节,林森浩无意间听到同学们正在为愚人节做准备,心中不禁萌生出一个想法,打算趁着愚人节这个机会整一下室友黄洋。于是用饮水机投毒的方式给黄洋一个“教训”。2013年3月31日,林森浩为了拿到化学药剂,向与自己平时关系不错的同学吕鹏要来了实验室的钥匙。随后,他在实验室又偷走了近77毫克的的N-二甲基亚硝胺,这些剂量严重超出了人体所承受的范围。在同一天下午的五时许,林森浩将其30毫升的化学药剂投入寝室的饮水机内,等待黄洋回来饮用。2013年4月1日上午9点左右,也就是愚人节当天,黄洋在饮用了饮水机内的水后便出现中毒症状:呕吐不止,随即被老师和同学送往医院抢救。抢救无效,最终殒命4月3日下午,黄洋的病情突然恶化,被转到ICU病房进行救治,经过长达十几天的全力救治,终究没有挽回这一年轻的生命。于4月16日宣告抢救无效死亡。最终依法医鉴定,黄洋死于二甲基亚硝胺摄入量超标而导致的肝功能衰竭。在黄洋中毒住院以后,校方极度重视此事。而随着黄洋病情恶化,学校不得不于2013年4月11日报警处理。最终,警方锁定了嫌疑最大的林森浩,对其进行逮捕审问。在林森浩承认罪行且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判处林森浩死刑。林森浩的性格分析在案件调查中,同学们对林森浩的评价是极高的,在他们眼中林森浩不光成绩优异、科研能力也是相当惊人,平日里会参加一些活动,最大的爱好就是打篮球。他积极地规划着自己的人生,活成了人人羡慕的样子,没有人会想到他会变成一个杀人凶手。然而,他所做的这一切始终不能掩盖心中的自卑、苦闷和挫败感。林森浩其实有鲜为人知的一面,他内心极其敏感,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从来不谈论自己的普通平民家庭;由于长期处于与异性沟通的挫败感,因此他经常用一些特殊的方式去处理类似问题以得到优越感;在林森浩的微博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极具攻击性的辱骂公众人物的评论。林森浩的种种异常行为足以表明他存在着很大的心理问题,这种截然不同的两面在他心里慢慢发酵、积累,一直找不到正确的突破口,最终造成了心理上极度的扭曲。小结复旦大学投毒事件折射出当代大学生的知识文化与心理健康的错位,无论是学校还是社会都太过注重一个人的学历与知识文化水平而忽略了他们的心理健康、道德品质问题。学历、分数、知识储备粮从来品质没有关系,可总有一些人将没有关系的好处和自己的特长联系起来,以达到“假领子”的目的。没有文化不可怕,可怕的是偏见、是有才无德、是固有思维。即便事情过去多年,也总会有人不改正或不愿改正自己错误的观念,正所谓:历史最大的教训就是告诉一些人总有人不记教训。
念斌投毒案的介绍
念斌投毒案,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1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2014年9月,平潭县公安局已对念斌重新立案侦查。11月,念斌曾两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他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遭官方拒绝。342014年12月26日上午,念斌已经向福建省检察院提交控告书。52015年1月31日,2014年备受关注的福建念斌案被写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62015年2月15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万元;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念斌投毒案的社会反响
《京华时报》8月23日刊载特约评论员王云帆的评论,批评了福建高院多次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后没有判决念斌无罪,而是发回重审,称:“既然二审法院早在6年前就已发现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何不直接改判念斌无罪,而非要交由一审法院去‘重审"呢?刑事司法程序之所以要设计二审,正是为了让二审法院能在这种审级关系中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审存在的错误,从而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如果说第一次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还抱有‘有错必纠"的期待的话,在最高法以同样理由发回重审后,福建高院再一次发回一审法院,不但显得缺乏担当,也与法律精神不符。”8月24日,《京华时报》刊载特约评论员王灏军的评论,呼吁在表扬法官之余,法院和公安应该借本案进行反思和纠偏,称:“在福建高院赢得坊间鼓励和点赞时,我们希望这不是个案,而是对过往的一种制度化纠偏。” 《法制晚报》8月23日发表社论,对本案中案件早已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却审了8年以及警方的“思想工作”让念斌咬舌自尽等疑点提出质疑,要求惩处渎职的公检法人员。《北京青年报》8月25日刊载一名检察官杨涛的评论,认为若要防止念斌案再现,应摒弃“公检法联合办案”来让法院真正做到独立办案、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对未判死刑的重特大案件与重大疑难案件也应实行三审并建立巡回法庭,并呼吁有关部门彻查本案中涉及的刑讯逼供和伪造证据问题。 《都市时报》8月23日发表社论,引用了威廉·格拉德斯通的名言“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以及弗兰西斯·培根的“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水源。”,呼吁追究念斌案中渎职违法的责任人。 可以说,司法不公、有法不依,就是最大的司法腐败;可以说,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敬畏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草菅人命,就是最大的司法腐败;可以说,公检法工作人员不尊重生命,不重证据轻口供,就是最大的司法腐败;可以说,为了挽回自己的面子,而不珍惜他人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就是最大的司法腐败。仅仅为了他们自己的面子,使错误的死刑判决得不到更正,这绝不是我们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本意。因此,对于这样的害群之马,绝不应当姑息迁就;因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念斌的死刑作出无罪释放的终审判决之后,应当尽快对福州市公检法队伍中肆意践踏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失职和渎职犯罪行为进行依法问责。如果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仅仅对念斌作出终审改判无罪,而不依法追究责任,那就更是对法律的不尊与践踏。因此,全国各地法院和公检法系统,都应当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学习,建立健全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有错必纠,才能执法必严;执法必严,才能依法维护司法公平与公正;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郭喜林 )对受害人来说,该案是他们8年来的伤口,念斌被判无罪,他们的伤口又被撕开,真凶到底是谁,在他们心里又成了一个死结。这就是一起冤案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没有赢家,只有伤害。从法院审判来讲,应该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避免再次出现冤案。(张燕生评)念斌案的悲剧,可以说是“命案必破”理念的产物。所谓“命案必破”,作为侦查机关的一种决心宣示,可以理解。如果作为对侦查机关的硬性要求,则是荒谬的、反科学的。无论科技条件如何发达,犯罪手段必然也会随之升级。证据随时间推移而湮灭,是不可改变的自然规律。侦查手段的局限性、侦查人员的素质、犯罪分子的抗拒心理、公众对程序正义的期待等等,都是命案侦破中无法克服的困难。在反科学的“命案必破”要求下,必然出现两种结果: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或者推卸责任,将故意杀人案认定为自杀、意外事件。(易胜华评)
对于念斌投毒案看法
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有待提高。1、假如念斌是凶手,明显办案时的漏洞被利用,使凶手逃脱制裁,悲哀。2、假如念斌不是凶手,差点错杀好人,人命是多少钱买不回来的。3、最担心的可能是,念斌就是凶手,他逃脱一方面是证据问题,一方面是外部压力,比如家属上访,拒不认罪等。这样外界干预了司法公正,毫无公信可言。在没有排除作案嫌疑的情况下,先释放,再调查。哪怕结果是正义的。不按常规出牌,已经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念斌投毒案 谁是凶手
国内法律漏洞太大,什么司法,行政都是可以相互那个的,疑点归于被告,背叛无罪是正常的,凶手?哎 的啦 谁晓得。人权都没。上面为了政绩,管你是不是你,栽赃这种事太正常了。如果是行政作假我只能说又是那个二代搞得了。
8名少女仅一人存活,1998年的投毒案最后怎么处理了?
2013年复旦医学系一位研究生黄洋,被自己的室友投毒致死,起因只是因为两人在同室相处期间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在结怨已久的情况下,室友林浩森将从实验室带来的亚硝酸胺投入对方的饮用水中,导致了这样一起惨案,这在当时的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讨论。然而高校毒杀早在上世纪就出现过,只是那时候的案件更加惨烈,静海一中全寝室8个人,7个人都蚕丝在宿舍里,尸体被发现的时候,死状奇异,更诡异的是,宿舍里唯一的幸存者,陪着尸体共度了一夜。2013年3月29日,在愚人节前夕,复旦大学医学系几个男生在讨论要进行什么样的恶作剧,给了林森浩启发。于是他借口有东西落在了实验室里,从同学的手中拿到了实验室钥匙并窃取了剧毒亚硝酸胺,随后将其注入饮水机中等待室友喝下,最终导致室友抢救无效死亡。案件没有特别曲折的地方,告破的很快,只是在知晓投毒原因的时候,大家还是唏嘘了一下,原来只是为了在日常生活中两人经常发生口角。不过比起这起案件,当年年静安中学的七仙女案,更为惨烈,原因也更让人惊讶。1998年12月23日凌晨,静海一中女生113宿舍对面的寝室闻到一股十分刺激性的气味,于是她们赶紧将这件事上报给宿管,宿管当即给领导打电话,但是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保安室也没有值班人员,由于一番折腾之后已经有点影响到其他学生休息了,宿管就让她们先回去,等天亮了再说。直到早上6点钟,全体起床准备去早自习了,众人看113宿舍一直没有反应,这才推门进去查看,谁知有女生推门进去之后,立马哭着大喊,死人了!校方立即报警,警方来到现场后也被里面的惨状震惊了,宿舍里刺激气味扑鼻,散乱着7具少女的尸体,她们的面部都极具扭曲,有的尸体还瑟缩成一团躲在角落里。据初步判断,刺激性气味那么大,应该是中毒身亡,而在中毒到死亡,也就二十分钟,突然大家发现,一个宿舍八个人,死了七个人,还有一个幸存者孙亚于,众人赶紧将她扶了出来,这一晚上她都没有出来,就和着七具尸体过了一夜,也就是说她成了目击者。在法医的鉴定下,这7名死者死于一种名叫甲拌磷的剧毒农药。不过她们都是中学生,为什么会有这种毒药呢?会有他人下毒的可能性吗?但是对于这些,孙亚宇却一言不发。在几轮高压的审讯中,孙亚于终于崩溃,告诉了大家实情,原来这次下毒的人就是7个死者之一刘珊珊。作为刘珊珊的好友,孙亚宇得知12月20日刘珊珊和谈了一年多的男朋友分手了,由此产生了厌世情绪,12月22日的时候,刘珊珊再次向她传达了想自杀的想法,并拜托孙亚宇帮忙买农药,孙亚宇答应了,并且在晚上10点买来了农药。刘珊珊表示自己今晚就自杀,但是怕自己在地下孤单,想要有人陪自己一起。于是就想到了让宿舍的另外六人一起,她将农药倒进大杯子里,并且告诉大家这是新预防疾病的药,由于当时是非典时期,大家毫不犹豫就喝了,喝完没多久就开始毒发了,但是孙亚宇安抚大家,说药效就是这样的,并让大家不要声张,免得影响大家休息,就这样错失了呼救的好机会,导致了7条人命的惨案。
回顾投毒案,两人去世后,凶手:“我好奇人吃了老鼠药会怎样”,后来怎样?
我们已经很少会在家里放老鼠药,因为老鼠药不仅能毒死老鼠还能毒死猫狗等宠物,更是怕有人误食老鼠药中毒,然而有人却拿着老鼠药投毒害人。男孩儿身亡2006年3月,河南商丘的一个小村子里,一个小男孩死于非命。当天晚上,小强和爷爷奶奶一起吃了晚饭,喝汤时他端着碗去了院外,他和小伙伴一起去外面玩了一会儿,回来又继续喝汤,没过多久,小强就开始肚子疼。奶奶并没有太在意,以为孩子是吃了冷饭不舒服,然而在小强喝完热水后就倒在了地上,口吐白沫,之后就没了气息。奶奶一时慌了神,不知道该怎么办,小强是家里的独生子,平时受尽家里的宠爱,因为在爷爷奶奶照顾期间让孙子死于非命,两个老人悲痛不已。中毒按照村里的老规矩,小强应该早早地下葬,然而小强的死非常奇怪,父母觉得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犹豫要不要报警,还找来了村里的书记和村长一起探讨,然而村长支持报警,会计却不支持。就在家里人都同意把小强入土的时候,小强的父亲收到了一封信,信里写着举报唐有凯杀死了小强,理由是唐有凯讨厌小强的奶奶,两人经常发生争执,所以用小强报复。在经过思考和商量后,小强的父亲报了警,警察来到以后经过小强家人的同意对他做了尸检,经过鉴定,确定小强是中毒身亡,毒药的来源是晚上喝的那碗汤。线索中断法医在小强的胃里发现了剧毒老鼠药,这就是小强致死的原因,警方将唐有凯列为犯罪嫌疑人,对他展开了调查,然而调查后发现,案发当天唐有凯根本不在现场,没有作案时间,线索到此中断,警方开始换思路追查。但是小强的爷爷奶奶一起喝了汤,二人并没有中毒,于是警察想要检查盛汤的碗,但是碗早就被扔到了垃圾堆里,这几天还下了雨,上面的毒药残留早就被冲刷消失了。警方不断的调查,然而始终没有收获,只能让小强先下了葬,然而这件事并没有过去。第二条人命这件事一直过了五年,2011年1月7日,在赶年会的集市上,人们发现有一个蹬三轮车的人倒在了地上,一动不动,口中还有白沫,等警方过来的时候他已经死了一段时间了。这名死者叫唐包平,平时人很憨傻,和哥哥嫂子住在一起,在村里也没得罪过什么人,他为什么也被人下了毒?警察调取了周围的监控录像,并没有人接近过他,那么毒药一定是在他出来赶集之前就已经下了。通过走访调查,周围的邻居告诉警方唐包平的嫂子章艳在外面名声并不好,但是章艳和唐包平平时相处还算不错。确定凶手警方排查了很多人,终于发现了唐包平和嫂子章艳的一个重要联系,唐包平有一份保险,受益人写的嫂子章艳,这件事引起了警方的注意。警方立即对章艳展开了调查审问,并且在章艳的房间里搜出了老鼠药,这和五年前毒死小强的老鼠药是同一种。在随后的调查中,警方发现章艳五年前还在村里当过一阵会计,而小强的死也是在那段时间,警方开始怀疑杀死小强的凶手是不是也是章艳。小结经过警方不断的审问,章艳这才交代了杀死小强的过程,她表示自己不是为了钱,就是很好奇人吃了老鼠药会怎么样,所以才会给小强投毒。小强死后她还得了两万元的补偿,这才渐渐起了贼心,杀死了唐包平,警方还发现章艳的身份是冒充的,13年前为了躲避通缉,花钱弄了假身份,来到商丘隐姓埋名。然而获得新身份的她死不悔改,接连杀了两个人,最终被警方抓获。
念斌投毒案
中国刑辩第一人、学者律师 田文昌我们一再强调鱿鱼为什么没查?该查的为什么不查?很可能是一开始有失误,为了掩盖失误,必须得弄出结果,否则没法交代,这是个问题。当然这是一种局外人的分析,但是从证据角度讲问题是十分明显的,最高法院不予核准这个案子自有他的理由。案子本身就是两大方面:一个是实物证据质疑言词证据,现在有足够的实物证据证明案件的缺陷和疑点漏洞,足以质疑口供和其它相关的证据;再一个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至少被告人提出了这么明确具体的逼供方式,却没有播放全程录音录像,就是重大疑点,仅凭这一点就可以认为是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个案子还有一个问题,一开始介绍的,一包香烟的冲突,形成杀人动机,这个动机是非常值得质疑的。虽然指控是投毒,动机也难以解释。一包香烟能不能导致这么大的杀人或者投毒的动机?这也是违背常理的。这件案子的意义在于居然能够被否定之后再次报上来,法院再次认定,这个问题值得怀疑。包括我们学界、律师界、媒体,要问为什么这样?这样做的理由和深层次原因到底是什么?克毒制胜的科技卫士、毒物分析专家 潘冠民 说从杨云炎那买的鼠药,说这个是来源,从那买过,可是也没有证实杨云炎的鼠药就是与呕吐物是同源,呕吐物里面毒物的杂质、颜色等特征都没描述,只说有氟乙酸盐,氟乙酸盐是毒物,还需要对有关的杂质进行检验,才能确定同源性。先不说仪器检验,就是用肉眼从表观检验,看颜色是不是差不多?这些都没有做,不能硬说就是从杨云炎那里来的,要有科学鉴定做依据。再一个就是鱿鱼没追查,没追查鱿鱼,实际上就是毒源不追查,等等没抓住根本原因,毒源没有查清,案件就不能定性。毒源不查清,能说他投毒了嘛,比如中药中毒,你怎么办?不一定是中药里投毒了,有抓错药的,毒源很重要,人命关天的事必须做实,这个案子的疑点太多,在好多证据都没有的情况下不能这样判。毒物专家 张继宗死死抓住这点,壶里没检出毒,水里怎么可能有毒?而且法院自己也矛盾。法院也死死抓住念斌承认了,特别是两次会见律师的时候,不管有没有监督,反正他已经承认了。上次老潘我们俩就提出这个问题,氟乙酸盐是水溶性毒物,不要说喝半碗稀饭了,喝一点都不得了。大律师李肖霖当时认定的那个销售鼠药老头说,这鼠药是他个人配置的,是多种毒药的混合体,那肯定还有其它毒药成分在里面,因此如果有其它毒药成分在里,那么和致死的这个毒药,两个是否同源是可以鉴定的,但是没有鉴定;只要拿出质谱图现在仍然可以进行鉴定,但是没有做这个鉴定。所以说,它是否是从老头那买来的毒药还处于不确定状态,念斌供述的这一情节也难以证实,或者说没有证据支持是真实的我总结一下,念斌他自己供述了作案路线当中的所有的关键环节是这样的:第一,购买鼠药为毒品,但没有证实头的毒和鼠药它们是同源的。是否是用购买的鼠药投毒的?说不定他还是专门拿到氟乙酰胺这个单味药进行投毒。这也是十分有可能的,买鼠药的老头作证说,他的鼠药都加了红色的染料,以便于和正常的食物相区别。但案情当中描述的鼠药泡的液体是乳白色的,如果这是真实的情节,就足以这证明了可能不是用鼠药投毒。如果是这样的情况下,就必须查清楚他哪里来的这种毒药?第二,配置毒液的地方没有检出毒物。这就可能说明没有配置毒液的事实存在,要存在一定有痕迹。第三,装毒液的矿泉水瓶子没到案,去向也没有找到,可能该物证自始不存在,也就不存在任何鉴定矿泉水瓶子是否装过毒水、是否有念斌的指纹这样的可能,这些都无法查清。第四,所谓从壶嘴倒进毒液说法明显的不合逻辑。把盖揭开,不会留下指纹,因为这壶盖上本身就全是纹,那个盖是棱形的,根本不会留下指纹,抓起壶盖往里面一倒是最便捷的。人作案都要走捷径,不可能舍弃方便走复杂,这是不符合自然情况的,而且公安人员做实验说在有灯的情况下可以稳准的从壶嘴倒进去,但你要想到,念斌不是作案高手,他的心理状态当时他一定是紧张的,又是在黑暗当中作案,所以没有洒出一滴液体这是不合逻辑的。第五,壶里没有检出毒物是不可能,根本上推翻了通过水壶投毒的可能性,这个毒水壶至今都是可检验的。第六,所谓门把手上有可疑毒物作为立案的基本证据线索比较被法院排除了,念斌的故事自始至终所有的路线当中都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所有情节都没有证据,本案不是缺乏证据,而是彻底没有证据。念斌店里没有毒物被检出和水壶中没有毒物被检出这两个事实的存在任何一个就足以完全排除念斌作案可能性。这些人都是揣着聪明装糊涂,我们讨论的这些东西说出来只能让大家更明白,可是更明白情况下他们仍然装糊涂,这个案子不是难在事实认定上,也不是难在证据认定上。这个案件简单的分析足以推翻所有的指控编织出来的那个故事,我想普通人都可以看的懂,这些公检法的专业人士怎么可能看不懂呢?大律师陈有西我完全同意刚才李肖霖律师讲的,和张燕生律师刚才汇报的观点。此案你们做无罪辩护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我辩护也是这个观点。我很佩服张燕生他们两位律师能够这样扎实的做这个案子,田文昌主任刚才也分析得非常多了。福建这个案件的法官很傻,万一将来真正投毒人找出来,法官冤判了以后,你怎么交代?实际上你们这个案件的律师,是在帮他们法院在把这个关。他们怎么能够把这个连续发回重审的案子,还按照原样的证据,就一直再判死刑?我觉得这个案子,还有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我们《刑诉法》的修改,发回重审不能多次发回的问题。这次全国人大三月份上会时要提出来,发回重审最多发回一次,第二次不能再发回,上级法院应该直接改判无罪,最高法院或者省高院应当直接改判无罪放掉,不能一直发回。如果一个案件发回个十次,无罪的案子都可以把人关到死。一直审到死。这个是我们《刑诉法》的重大漏洞。现在我们的发回重审是无次数限制的,发回十次都可以,这个人就可以把他搞死掉。所以我觉得这个案子,不仅仅是一个个案,而是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很大。违法证据排除问题,不能多次发回重审问题,间接证据能不能定罪问题,口供证据能不能把人判死刑的问题,《刑诉法》修改当中都值得注意。我分析呢,法院敢这样判,估计当地政法委或者有关领导是讨论过的,有态度的,有人为法院在挑担子。如果法院副卷里没有领导拍板的纪要和批示,法官不会那么傻。对这样的明显疑案敢下判。他将来会承担错案责任。如果有了背后的指示,他们就会无所顾忌。中国很多冤案就是这样出来的。等到真正追究的时候,表面上判的法官会有幕后的人强力支持和包庇。而幕后的人又不会被直接追究到,因为判决书上没有他们的名字。互相抱团就是这样来的。中国的司法不独立,责任不明晰,集体负责无人负责,是冤案难免的根本原因。我再讲这样几个要点:一、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认定念斌进行了投毒行为,一是没有指纹,第二,他购买毒物的认定没有关联,卖鼠药的老头的口供与投毒者的口供无法印证;第三,现场指认有可能被污染,不是在没有任何污染情况下,嫌疑人自己带到现场去。指证是这个地方买老鼠药,必须没有经过任何污染引导,是自己带去,就在这里;然后通过其它渠道印证老头卖鼠药也在这里。现在是警察车拉到这里让他指认,这就涉嫌指供诱供,污染了嫌疑人的认识,是“做”证据,而不是在“查”证据。直接证据,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唯一的直接证据,是言词口供证据,而言词证据,又不能排除刑讯逼供、诱供所产生。因此直接定罪的因果关系,投毒和发生死亡结果的关联点没有。二、间接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这个案子从今天所有的间接证据来看,存在大量的不能排除的疑点。水壶投毒的可能性不能建立唯一性,不能排除其他毒源。包括鱿鱼是不是有毒、塑料盒是不是有毒,炊具、餐具是不是有毒、其他水源是不是有毒。这一点我特别佩服燕生你们的分析,现有的证据恰恰能够推翻公安和检察机关证明的、水壶是毒源的证据,因为稀饭也是用这个水壶的水做的,其他菜烧的时候也用过这个水壶,为什么只有吃鱿鱼的才中毒了?律师这个比对分析的证据锁链,是非常严密的,水壶不是导致鱿鱼有毒的原因。你们进行的关于粥致死、鱿鱼致死、杂鱼致死这几个关节点的比对分析,是非常有科学性的,能够排除水壶有毒。而如果水壶里投毒这个环节一旦能够排除,前面所说的的门把手上残留物也排除了,也就从根本上否定而无法认定。两包毒药的购买、两包毒药的存放、门把手的指纹,也无法认定就是念斌留下的,因为这个是店外面的门,并不是卧室的门,无法认定为念斌所留的唯一性。特别是有一点,如果毒物在货架顶上放过,不可能吹一下一点残留就都检测不出来,现有科学检验手段如此发达,肯定能通过化验检查出来。所以我说间接证据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现在最高法院审理死刑案子,要求必须排除合理怀疑,这个要求同原来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可以判死刑不一样。现在最高法院,包括张军副院长,他一再强调,死刑要排除合理的怀疑,才能下判。所以这个案子,我同意田文昌律师的判断意见,这个案件即使再次到最高法院,我估计还是不会核准。三、本案违法证据排除,完全可以启动。因为这个案子发回重审的上级法院很清楚,这个案子无法定罪。那既然无法定罪,那认罪的虚假口供怎么来的?既然上级法院对口供证据进行否定,他的口供不可信,在这样的情况下口供怎么来的,口供肯定有违法取证过程,违法证据排除的两个刑事证据规则,完全可以启动适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顾永忠这个案子毫无疑问应当作无罪辩护,问题是怎样作无罪辩护。从这个案件目前定罪的证据看,对被告人定罪并判处死刑的确非常荒唐。也就是说,即使完全认可他们现在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判他死刑也是非常荒唐的。定罪证据除了嫌疑人的口供还有铁锅上检出的毒、高压锅上检出的毒、水中检出的毒。咱们客观、冷静地站在检察官和法官的角度分析一下,他们靠上面这些证据定罪能不能成立?我们很好分析一下这几样东西能不能定罪?我的结论是远远不能,根本不能,从这个角度讲主要是四个方面的理由:一、购买鼠药这个事实现有证据证实不了,这就首先从根源上切断了。现在案内没有证据证明双方认识,双方都证实不了;二、也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认罪口供和定罪证据存在着严重矛盾,就用他们的定罪证据找他们的矛盾,第一个矛盾,壶没有检出毒水里怎么会有毒?这是解决不了的问题,不用追究壶里有水没水;第二,壶里没有检出毒,锅里怎么会有毒?锅炒鱿鱼用了一下,都洗干净了还能检出毒,壶没有洗过,居然没有毒,怎么解释?第三,壶里没有检出毒,高压锅内面却有毒,这也是他们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从他们定罪的证据本身来看与口供存在着根本的矛盾。三、定罪证据与现场勘察的事实严重不符,也是这么几个方面:炒菜的锅、高压锅能检出毒,柜子上撒了鼠药,只是吹了吹、扫都没扫就检不出毒了?刚才毒物鉴定专家说得很清楚,现在科学技术条件下几百亿分之一克都可以检验出毒来,为什么本案现场却检不出来?第二,高压锅上能检出毒,警察在现场扣押了150多件东西,其中就有所谓的沾过毒的东西,比如吃稀饭的饭碗、放鱿鱼的盘子这些东西为什么都没有检出毒?第三,锅里能检出有毒,高压锅能检出有毒,按被告人的说法,投毒后把剩下半包药扔垃圾堆了,就算垃圾本身找不到了,垃圾框的周边难道找不出一点点可供检验的东西?这些事实和定罪的证据严重不符;四、不排除当事人死于其它原因,不能100%认定被害人死于毒鼠药。鱿鱼的来源,鱿鱼本身有没有毒没有去追查,没有结论。另外如果壶里有水,水里有毒,稀饭应该是最大的毒源,结果被害人的母亲哪怕只喝了半碗,但是也没有任何中毒反应,难道不值得深思吗?结论就是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定罪事实严重不清,定罪证据严重不足。还可以换个角度看,在本案中,所谓被告人的口供是直接证据,那些物证就是间接证据,分析之后可以看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存在这很多矛盾,很大的矛盾,这怎么定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教授、博士生导 王大中问题是这个案子现在是不是人为投毒现在还说不清楚,现在只是一个毒案,但是,是不是投毒案就是个问题。因为是不是人为投放的,目前没有证据支持。从侦查上来讲真是有点违法侦查,什么叫违法侦查违法立案?为什么违法侦查、违法立案却立案了、侦查了?根据刑事讼诉法86条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接报案后,根据管辖范围要迅速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行为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立案。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从侦查的角度,能不能立案也要根据证据情况,可是,并没有真凭实据,怎么会出现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呢?怎么就会刑事立案的呢?怎么就会进入侦查的呢?显然就立案而言,是违法的,是不能定为毒案的。其次,就是我们司法制度的问题,我们公检法合作大于监督,现在这个司法制度啊,我们包括政法委主持工作时候,关键问题是我们的合作大于监督,我们没有一个制度、机制来使得监督成为维护法律公平公正成为主旋,而是这个案子合作到什么程度,我才不管法律,我们三家怎么样把命案破了,我们都立了功,然后我们大家关系都很好,都在一个小地方出门不见抬头见的,我们怎么能够对立起来呢,所以这个案子,还有我参加过的好几个案子,这个合作大于监督很可怕,我觉得这个案子在违法立案侦查上恐怖的地方、令人不安的地方也在这。就是毒物致死,这是肯定的,那么还有三大要素:一个是毒物致死,第二个紧接着的链条是利用犯罪的毒源,而这个毒源是不是来自被告?这是三大要素缺一不可,然而在本案中这三大要素构不成一个系统,从侦查上来讲构建成一个结构、一个系统,那么(这个案子中)这个系统哪一个环节都不相连,都不行,比如说毒死是否和毒源相一致,毒源和毒死关联吗?虽然你逮捕嫌疑人的时候经过检察院同意了,因为合作同意了,但是这个问题就来了,被告是不是毒源获取者,是不是毒源的使用者?那一系列的问题,水也好,壶也好,高压锅也好,这个三大要素构没构成一个证据使用的链条?一个可以作为侦查利用的、可以作为侦查的一个链条?它没有形成,刚才专家都提到了,从各个角度来讲都没有形成。从侦查角度,根据你的审查,法律给你的权利是侦查权和证明权,怎么就把这些东西就这么突然的连在一起了呢。这三大要素组成不了一个结构,就像氢二氧一样,两个氧一个氢构不成结构,就不是水,那么构不成结构就不能立案,就不能进入侦查,就更不能像检察院提起要逮捕的问题。大律师 朱明勇我注意到这个案子今天没有讲到一个细节,发回重审之后现在又判死刑,而且可能就是因为受害方闹事、上访、大规模到被告人家里打、砸,把整个楼都打的不成样子了,几百人去,而且一开庭就几百人去打标语,而且还请了社会上小混混在开庭现场。当地法院我分析,现在他们可能觉得证据是不足的,他们从第一次判死刑到现在的判刑,法官可能有一个内心的确信,所谓内心的确信应该就是说念斌在侦查阶段见律师的时候,他说我投一点怎么可能会致死,这个应该是导致公检法形成的一个内心确信,认为肯定是他干的。我们应该从证据分类里分出来,念斌见到律师时候即使说了这个话,不管前面警察对他提审时候有没有威胁,那么它无非也就是有罪供述,性质上还是供述而已,那么这个供述和其他客观证据、间接证据有很多矛盾到今天也无法排除,所以从证据体系来讲,应该还是不能够认定犯罪成立,我们从证据角度认为应该做无罪辩护我比较倾向于顾主任说的,从现有证据找到矛盾焦点,重点突出几个核心关键的,从证据链里面切断几个就够了,切断一个就够了,现在可以切断好几个。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王兴念斌相当于一个活着的聂树斌,为什么,如果说没有律师介入反复的拉据,念斌可能早就被执行死刑了,但是相比之下聂树斌有什么好处呢?真凶能回来了。但念斌呢,几位专家几位律师已经说了,念斌毙了,这个案子有可能不会有真凶出现,可能是耗子导致意外的死亡,可能永远都不会有真凶出来,张律师的工作确实非常有价值。不冤的案子可能多种多样,但是冤案确实有很多相似地方,这个案子和北海案子感觉完全不沾边,但是有很多共同点,最关键的是公安侦查,太急于确定一个侦查方向,就像本案当时的现场一样有九个门,你根本不知道哪个门出去是对的,就把其它路全忘了闷头拣一个门就冲出去,一旦走错之后后来就用无数的错误弥补掩盖前面的错误。现在过了这么多年,理论上已经没有可能查清楚到底真相是什么了,我们现在来论证的是案件本身的疑点,按照刑事诉讼原则来讲,只要找到一个疑点,证据体系就塌了,但是我们现在辩护要辩到什么程度?我让你全军覆没,全歼了,所有证据都有问题,依然不行。张律师为什么做这么多的工作?
广东省高要市金利惊天投毒案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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