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伦伯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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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毒枭谢伦伯格的死刑执行时间是

因为是外国人不敢执行,要是中国人早毙了。都几年了?

加拿大毒枭谢伦伯格的死刑什么时候执行?

2019年1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以下简称谢伦伯格)走私毒品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11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谢伦伯格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驱逐出境。谢伦伯格不服,提出上诉。12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为从犯和犯罪未遂并从轻处罚明显不当,经审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了新的犯罪事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凯姆、史蒂芬与“周先生”(均在逃)等人实施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控制着中国境内平安银行、招商银行的两个账户,为其毒品犯罪提供资金支持。2014年10月中旬,凯姆雇佣翻译许某为其工作,指使许某到大连市租赁仓库、订购轮胎,接收“周先生”、简祥荣(因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另案判处无期徒刑)从广东省运往大连市的藏有222包冰毒的20吨塑料颗粒并放入仓库,同时告知许某,将委派一名外籍人士处理此批货物。11月19日,凯姆指派谢伦伯格到大连与许某会合,拟将毒品藏匿在轮胎内胆中走私至澳大利亚。此后,谢伦伯格要求许某带其购买了用于将毒品与轮胎内胆重新包装的工具,订购了轮胎、内胎和二手集装箱。谢伦伯格查看货物、评估工作量后,将船期由11月更改为12月。27日下午,谢伦伯格给麦庆祥(因运输毒品罪被另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打电话,要求其帮助另找仓库存放毒品。麦庆祥随后给大连仓储经营商户打电话联系仓库事宜。29日,许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谢伦伯格察觉后,于12月1日凌晨离开酒店前往大连机场准备逃往泰国。途中,谢伦伯格扔掉手机SIM卡、更换新的SIM卡。当日13时,飞机经停广州时,谢伦伯格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222包冰毒净重222.035千克。经审理还查明,2014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周先生”指使简祥荣两次雇车将混装有毒品的货物从广州运至杭州,简祥荣、史蒂芬、麦庆祥分别负责接运。12月5日,公安机关将麦庆祥抓获,查扣501千克冰毒。在上述犯罪期间,凯姆、史蒂芬与“周先生”等人控制的两个账户多次向简祥荣、麦庆祥等人账户转款用于相关支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毒品鉴定意见、另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人许某出庭作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伙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谢伦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严重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审判长在宣告判决时,当庭告知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有权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辩护、翻译等各项权利。开庭前,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通知了加拿大驻华使馆,该馆官员到庭旁听。各界群众、部分中外媒体记者50余人旁听了庭审和宣判。

谢伦伯格被执行死刑了吗

是的。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ROBERTLLOYDSCHELLENBERG,以下简称谢伦伯格)走私毒品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谢伦伯格生平

  1.生平简述  谢伦伯格祖籍俄国,1903年生于美国堪萨斯州。1928年获堪萨斯州立大学学士学位,1930年获硕士学位。1935年进入美国国家档案馆工作,1938年任该馆农业档案部主任,主持制定美国国家档案馆第一个《文件处置期限表》。1945~1948年在物价管理局负责文书工作,1948年重回国家档案馆,1950年任国家档案与文件局档案馆处处长。1956年起任国家档案馆副馆长兼档案馆处处长,1962年后,在美国的几所大学讲授档案管理课程。[1]  2.主要贡献  2.1提出“文件双重价值论”  他在1956年出版的《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中,提出并系统阐述了“文件双重价值论”。他认为,公共文件具有两种不同的价值:一是对原机关的原始价值,即第一价值;二是对其他机关与私人利用者的从属价值,即第二价值。具体来说,第一价值是指文件对其形成部门工作事务的有用性,分别体现为行政管理价值、法律价值、财务价值和科技价值。文件的第二价值是指文件对形成机关以外的其他利用者的有用性,包括证据价值和情报价值。“文件双重价值论”为美国档案鉴定奠定了理论基础,谢伦伯格也因此被誉为“美国档案鉴定之父” [2]。这一理论被认为是当今档案学研究中最有系统性的理论之一。  2.2深入研究文件与档案的关系,创新文件管理理论  谢伦伯格否定了传统的档案定义,他指出档案是“经鉴定值得永久保存以供查考和研究之用,业已藏入或者已经选出准备藏入某一档案机构的任何公私机构的文件。”[3]即档案只是文件总量中极小的一部分。他认为,管理公共文件的任务在于以最低廉的代价和最有效的方式使这些文件服务于它问世的目的,并在这种作用完成之后对它作适当的处置。他强调,文件管理的目的是“力图限制文件的产生,在文件管理的领域内像在人类遗传学的领域内一样,也能够发现‘节制生育"的拥护者。它对文件的现行使用实行局部的控制;它帮助确定何种文件应该打入火化炉的‘地狱",何种文件应该升入某个档案馆的‘天堂",或者,偶尔让它先到某个文件中心的‘炼狱"或‘拘留所"去呆上一个时期。”[4]他倡导档案人员应树立前端控制思想,与文件管理人员协作,共同提高文件管理水平,确保进馆档案质量。这些思想为文件、档案一体化管理奠定了理论基础,为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运用作了铺垫。  2.3提出了“双重来源原则”  谢伦伯格把来源原则中的“来源”明确区分为机关来源和职能来源两大类型,他认为当机关来源不能更好的解决某些特殊的档案整理问题时,那么以职能来源进行整理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补充形式,即所谓的“双重来源原则”。这一思想秉承了布伦内克“自由来源原则”的基本精神,并使其变得具体而明确。在谢伦伯格以后的许多档案学者对来源原则的新探讨,与其说得益于布伦内克的自由来源原则,还不如说受益于谢伦伯格的双重来源思想。虽然这两者可以说是一脉相承的,但谢伦伯格的思想显然要比布伦内克明确和容易理解得多[5]。  2.4经典著作:《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  1954年,谢伦伯格作为弗布莱特计划讲师赴澳大利亚讲学。讲课中他发现,欧洲的档案学著作不完全通用于美国,应当从美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写适用于美国的档案学著作。《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一书就是为了达到此目的,在他澳大利亚讲学的讲稿基础上修改增补而成。该书共分三编十七章,19.9万字。第一编为导论,主要阐述档案的定义和性质、档案机构的重要性以及档案工作与文件管理和图书馆工作的关系;第二编为文件的管理,内容包括文件管理的原则、现代文件的特点、对文件拟制工作的控制、文件的分类、立卷和处置方法;第三编为档案的管理,内容包括现代档案的特性、档案的鉴定、保管、整理、编目、出版和参考服务工作等。该书1956年在美国和澳大利亚用英文出版。1964年和1975年两次再版,先后被译成西班牙文、德文、希伯莱文、葡萄牙文和中文等多种文字出版。该书被《英国大百科全书》列为五种档案学名著之一,被英国著名史学家巴勒克拉夫誉为“现代档案科学形成的标志之一”、“现代档案学派的开山之作” [6]等。在我国,该书成为档案学专业博、硕士的必读经典之一。  3.简评  谢伦伯格是20世纪国际档案学界当之无愧的理论领袖,他虽已故去30余年,但其理论仍充满活力。他的诸多理论、思想尤其是其著作《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中关于档案定义、文件双重价值论及有关档案整理等方面的理论及思想,不仅对当时的档案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而且对今天电子文件的管理也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他一生追求档案理论创新,赢得了历史学界、图书馆学界的尊重,从而维护了档案工作者及档案学的尊严。他首次运用比较的方法对美国和欧洲的文件管理与档案管理原则、技术进行了系统研究,开创“比较档案学”研究的先河[7]。他热衷于档案教育事业,奔走于欧美诸国及美国多所大学讲学,取得极大成功。今天,关于谢伦伯格及其理论的研究已成为档案学研究的热点之一,他的巨大成就使得与其同时代的其他档案学家逊色不少,他的理论是现代档案学建立的根基,他是现代档案学派无可争议的灵魂人物。

谢伦伯格上诉加刑

法律分析:在“谢伦伯格贩毒案”,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了新的犯罪事实,重审一审法院据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从目前公布的资料来看并未违法法律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加拿大毒贩谢伦伯格被枪毙了吗?

被枪毙了,而且他被判处了死刑,所以他贩毒的行为是相当严重的,所以才会被判处死刑。

谢伦伯格案的再审判决违背“上诉不加刑”的诉讼原则了吗?

目前他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所以,加拿大籍被告人谢伦伯格重审一审以后,依然是会被判处死刑的,法不容情,更何况是一个证据确凿的嫌疑人。根据我的了解,目前,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就是“二审终审”,但审判监督程序是在真实发现原则下创设的,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如果存在有错误的行为,那么是可以重新立案重审的,所以,在出现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刑罚也是必然会加重的。一、必然合加重刑罚220千克的毒品意味着什么?所以谢伦伯格最后的结果必然是死刑,这也是合情合理的一个事实,不管加拿大政府是如何抗议,但是,政府是不可能让一个证据确凿的犯罪嫌疑人在国内目中无法的,我相信,不管是在那个国家,能明白其中的危害性,他们都会明白且跟中国同一个处理的方法。二、罪孽深重的谢伦伯格冰毒很多人应该不陌生,在各大的地方里,都有宣传冰毒的危害性,最可怕的一个就是它会直接给使用者带来的强烈的“心瘾”和依赖性,很多吸毒后的吸毒者不仅会感觉到精力充沛,而且没有身体不适、性欲亢进、精力充沛的感觉,正是因为这种因果关系,才会加剧了“溜冰”人的恶性循环,导致吸毒的人数越来越多,吸毒的次数越来越频繁。三、毒品是全人类的敌人无独有偶,近年来,其他外国毒贩也因在中国贩毒被判处死刑,大概在2009年的时候,中国对英国毒贩阿克毛执行死刑,据产经新闻报道,2010年至2016年,也已经共有6名日本人因毒品犯罪在中国被判处死刑,为了一份“快感”,埋葬了美好的生活和青春,我认为是不值得的。

谢伦伯格案的再审判决中,有没有违背“上诉不加刑”的诉讼原则?

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不容触犯的,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遵纪守法是作为良好公民最基本的要求,但是有些人却要触犯法律的底线,那么就只有接受后果,前段时间加拿大毒贩谢伦伯格被判处死刑,但是他本人不服要求上诉,我们也允许他上诉,那么谢伦伯格案的再审判决中,有没有违背“上诉不加刑”的诉讼原则?首先这并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因为发现了新的犯罪证据,所以才发回重新审理这个案件的,要知道这可以二百多千克的毒品,而且最新的证据是他参与国际贩毒,这个人还是主犯,和上诉不加刑没有冲突,这是基于中国法律给出的合理判决。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逐渐完善起来,从各个方面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惩罚那些罪犯,我们知道“黄赌毒”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目标,只要存在就要摧毁,因为近现代就是因为毒品才让中华民族遭受灾难,运送50克毒品最高可判处死刑,最近一个国际毒贩在中国被抓,对于他的判决社会上有一些争论,但是我们仔细去看之所以加刑那是因为他有新的犯罪记录被找到,这本来就是有法可依的判决,非要被一些无良媒体误导民众,要相信不管是对待中国罪犯还是外国罪犯法律都是“公平”的,都是一视同仁。在世界上有些国家,毒品猖獗,毒贩都可以控制政府,这可以想象民众生活在什么水深火热的地方,纵观历史,毒品对人类造成的伤害不计其数,那些种植毒品原料的地方局面生活更是苦不堪言,很多都被毒贩砍手砍脚,设置年纪轻轻就没有了生命,所以我们要为那些战斗在一些的缉毒战士崇高敬意。  

谢伦伯格为什么还不执行

在8月10日的上午,辽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他毒品走私案件做出了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人上诉的同时,依旧是爆锤这死刑的判决。并且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上报核实批准。加拿大人谢伦伯格走私毒品二审宣判,被判死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走私毒品上诉一案,依法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谢伦伯格构成走私毒品罪。基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死刑,并没收个人所有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伦伯格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维持原判裁决。 【拓展资料】这件事情是发生在2014年的下半年,谢伦伯格作为组织上派的人去大连接收一批有220包冰毒的物件,藏在了从中国广东驶向辽宁大连的车轮胎里,计划走私到澳大利亚。后警方接到举报就对这些外籍贩毒分子进行逮捕,而谢伦伯格就是这起案件的关键人物。 因为数额巨大,所以在2018年的一审判决中就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谢伦伯格有期徒刑十五年,并罚没个人财产。谢伦伯格不服,两次上诉,结果在第二次进行审理的时候判决为死刑,几乎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也有网友开始感叹,终于让这些贩毒人员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谢伦伯格被判执行死刑 也就是说,在这之前,谢伦伯格两次上诉要求减刑的事情已经是无果的了。要知道的是,在中国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然而在加拿大政府方面则是对中国的判决有些不满,并且称中国有些“武断”,将要尽一切努力去说服中国不要处决谢伦伯格。

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的结局如何?

2019年1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以下简称谢伦伯格)走私毒品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11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谢伦伯格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驱逐出境。谢伦伯格不服,提出上诉。12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为从犯和犯罪未遂并从轻处罚明显不当,经审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了新的犯罪事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凯姆、史蒂芬与“周先生”(均在逃)等人实施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控制着中国境内平安银行、招商银行的两个账户,为其毒品犯罪提供资金支持。2014年10月中旬,凯姆雇佣翻译许某为其工作,指使许某到大连市租赁仓库、订购轮胎,接收“周先生”、简祥荣(因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另案判处无期徒刑)从广东省运往大连市的藏有222包冰毒的20吨塑料颗粒并放入仓库,同时告知许某,将委派一名外籍人士处理此批货物。11月19日,凯姆指派谢伦伯格到大连与许某会合,拟将毒品藏匿在轮胎内胆中走私至澳大利亚。此后,谢伦伯格要求许某带其购买了用于将毒品与轮胎内胆重新包装的工具,订购了轮胎、内胎和二手集装箱。谢伦伯格查看货物、评估工作量后,将船期由11月更改为12月。27日下午,谢伦伯格给麦庆祥(因运输毒品罪被另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打电话,要求其帮助另找仓库存放毒品。麦庆祥随后给大连仓储经营商户打电话联系仓库事宜。29日,许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谢伦伯格察觉后,于12月1日凌晨离开酒店前往大连机场准备逃往泰国。途中,谢伦伯格扔掉手机SIM卡、更换新的SIM卡。当日13时,飞机经停广州时,谢伦伯格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222包冰毒净重222.035千克。经审理还查明,2014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周先生”指使简祥荣两次雇车将混装有毒品的货物从广州运至杭州,简祥荣、史蒂芬、麦庆祥分别负责接运。12月5日,公安机关将麦庆祥抓获,查扣501千克冰毒。在上述犯罪期间,凯姆、史蒂芬与“周先生”等人控制的两个账户多次向简祥荣、麦庆祥等人账户转款用于相关支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毒品鉴定意见、另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人许某出庭作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伙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谢伦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严重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审判长在宣告判决时,当庭告知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有权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辩护、翻译等各项权利。开庭前,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通知了加拿大驻华使馆,该馆官员到庭旁听。各界群众、部分中外媒体记者50余人旁听了庭审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