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案最终判决是怎样的?
2014年9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二审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上诉人周军辉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上诉人秦星犯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决定对两人进行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唐慧案的唐星、周军辉执行死刑了吗?
还没有各地法院判决死刑后,需要统一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没有问题后才能执行,为了是防止错杀误杀鉴于此案闹得沸沸扬扬,最高法翻案的几率不用想了
唐慧案被执行死刑了吗
去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终审上,判处2名被告人死刑、4名被告人无期徒刑、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具体的民事赔偿,唐慧方面没有提及,代理律师没有透露,法院方面也没有公示。但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开始了各自的上访之路。他们不认可被指控的主要罪名,并认为:判决量刑过重。
永州唐慧案件的主犯被执行死刑了吗?
最高法没核准死刑,发回湖南高院重审,最后判的无期。2013年4月12日,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并于下午4点45分左右宣判。法院认为,原告唐慧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被告双方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于15日内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根据人民网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的情况,在判决书中,法院基本采纳了被告方的全部诉讼理由。 2013年4月11日,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受害者乐乐的母亲唐慧诉永州劳教委案昨日一审败诉!法院认为,劳改所决定不违法!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再次惹争议!而唐慧希望7人都能判死刑,继续提出184万元的民事赔偿。“上访妈妈”唐慧状告湖南永州市劳教委一案在永州中院开庭,法院经过一上午的审理,于当天下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的请求。被告法人未出庭应诉,当日上午的审理从9时30分持续到下午1时休庭。下午4时继续开庭审理。原告唐慧的代理律师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利平、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他们免费为唐慧代理此案。据斯伟江律师说,下午开庭后,突然进来两名女法警坐在原告唐慧的身边,另外有五六名法警站在原告席后面。斯伟江说,他看到法警来到原告席,就感觉到唐慧会败诉了。出现这么多法警到原告席,估计法院怕等下宣判时,原告有失控行为。
唐慧案件,谈谈你的看法,从法律角度600字
唐慧案尽管已经过去,但是出现很多值得社会警惕的现象。一、上访能解决所有问题。对当地政府来说,唐慧让当地既恨更怕,奇特的情形出现:镇长求唐慧回去,书记又带着唐慧上访。唐慧进京,永州公安为“稳定大局”,处理“渎职”警察。唐慧“发现了信访的漏洞,抓住了有关部门的七寸”。而永州政法系统内部人士说,唐慧案给永州人带来的最大启示,成了“相信上访”,上访能解决所有问题。二、案件存在证据不足嫌疑、被告人的量刑过重。涉及重罪甚至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应该更高一些,应建立更为严格的标准,否则,留有余地还是十分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中,强迫卖淫案件本来量就比较少,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也不多见。在很多国家,利诱、强制性交易甚至强奸没有造成死伤结果的案件,也不属于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但在中国,由于传统贞操、性权利观念的缘故,这类案件通常被认为是极为严重的罪行,这可以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得到体现。从司法实践来看,强迫卖淫或强奸案,证据的获取、固定、采信等都存在较为复杂的情形,这也是常常出现证据“不稳定性”的重要原因,因为此类案件的痕迹“物证”(比如“强迫”、“暴力”等)往往不易取得,大量依靠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即所谓言词证据,似乎只要相关言词能够吻合,形成证据链,基本排除了“合理怀疑”就行。不过,什么是合理的“怀疑”,标准似乎也十分模糊,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似乎也很大。尤其是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依靠较为单薄的言词证据去定案,常常出现司法判定上的风险。尤其是涉及重罪甚至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应该更高一些,似应建立更为严格的标准,否则,留有余地还是十分必要的。如今,司法实践中出现最多的是证人证言变化、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甚至被害人陈述也存在矛盾,如果这涉及案件定性的关键事实或者重大的量刑情节,那么,对其审查就要特别细致,有时则需要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做出慎重裁决。什么情况下的强迫卖淫罪可以判死刑呢?量刑情节最重要的是看犯罪情节,但法内情节经常界定不明确,比较含糊,弹性过大,比如法律上经常出现“情节特别严重”之类的用词,而对特别严重的“情节”又没有确切的界定。具体到强迫卖淫罪,讲到情节特别严重,可能会有几种情况:一是,这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强迫卖淫犯罪集团;二是,案件涉及较多的未成年人;三是,如果判重刑尤其要适用死刑的,通常是造成了人身伤亡等较为严重的实害后果的。对此,必须综合加以考量,而不是仅仅凭借“法外”的某些影响。四、法院裁判收到社会压力的影响。现在的实际问题是,由于法律上量刑情节及裁量幅度有很大的“弹性”,司法解释也不甚明确(这不只存在于强迫卖淫罪中,很多罪名其实都如此,甚至像官员的贪污、受贿职务犯罪,最高法院都没有将它们纳入“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范围)。我们所说的司法公正,其实是一种比较的公正,如果大家看到同类案件不是受到相类似的处理,就会觉得司法不公。如果法内情节不甚明确,那判决就更有可能受到法外种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舆论作用、比如当时人的反应,甚至还会有所谓“民愤”等等,这样,相似情节的犯罪,就有可能受到不同的对待。所以,如果法院不能坚持依法独立办案,就会受到法外因素的种种干扰,就会对相似案件的被告人做出轻重不一的判决,就会形成司法上的不公正,也就会失去它的重要性,一定程度上甚至会助长不良的社会风气,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及其应有的权威性。
唐慧案为什么不判死刑
不恰当的问题。因为以下几个原因1. 中国的法官普遍没有经过严格的司法训练。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的任命更多是因为政治上的考虑,而他/她在法律上的个人观点,背景,能力等在其次。2. 这个案件并没有严格的法律条文规定主犯应该判死刑,或无期徒刑,或死缓,或其他情形中的那一种。事实上,有可能立法时故意给出这样的模糊空间以便法官取舍。因此,这个决定本身无法维护法律的权威,而只能是维护最高法院的权威。无论最后判死刑与否,在名义上都是“合法”的。所以,判决反映的不是“民意和法律的冲突”,而是司法体系进一步政治化的结果。最高法院认为死刑过于严苛,背后的考虑可能是减少(其他情况下的)错案冤案,巩固自己作为中央政府一部分的权力,而不是完全出于对案件本身法律上的考虑。
唐慧案100多人判刑了吗
唐慧案回顾:2006年11岁的乐乐被周军辉介绍到柳情缘休闲中心卖淫,一直到被家人发现。3个月时间内,乐乐据称被迫接客100多次,其间还多次挨打。当年12月30日被解救后报案,随后立案。 2009年2月11日,永州中院对“唐慧女儿案”作出第一次重审判决,维持了原判。但判词中删去了一审中“情节恶劣、民愤极大”等字眼。第一次重审之后,被告人再度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再次发回永州中院重审。 2011年3月28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判决。这是永州中院下达的第二次重审的判决,也是该院对此案的最后一次判决。除维持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无期徒刑外,原来被判有期徒刑的蒋军军、兰小强被改判无期徒刑。 2012年8月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唐慧在法院办公楼滞留15天并要求法院判处7被告人死刑、在有关堵门等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唐慧一直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此后多番起诉终胜诉。但对法院判决逼其女儿卖淫案的嫌犯处决仍不满意,要求对相关嫌犯除以死刑,否则会继续上访。 2013年4月12日,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并于下午4点45分左右宣判。法院认为,原告唐慧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没核准死刑,发回湖南高院重审,最后判的无期。
唐慧案为什么没死刑
唐慧案中不核准死刑理由是什么? 被害人卖淫期间并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情节非特别严重 最高法刑一庭相关负责人称,根据刑法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者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虑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