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背景】
迈入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须臾离不开法治。我国在政府采购、国企采购领域引入招标投标制度,已形成了以《招标投标法》为统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为支撑的相对完备的招标投标法体系。系统认知采购管理、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熟悉评审工作规程,对于公平竞争的采购市场秩序的建立尤为重要。
本课程设计者与讲授者李皖彰老师同时具备法学、经济学、商科的知识体系和海外访学经历,16年管理咨询与经营管理实践,服务过多家世界500强企业,了解国内企业的发展阶段与实际需求,作为本届北京市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北京市无党派代表人士,李老师用丰富的管理咨询与法律服务实践赋予理论知识生命力,摆脱法律的枯燥难弄,让学员听得进,用得到,入脑也入心。
【课程收益】
² 提升学员对基本法律法规与新修法律法规的认知
² 提升学员合法合规管理的理念与认知
² 增强员工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认识,严守边界、防范风险
【课程特色】
² 结合新形势、新常态、新问题,实时更新、灵活实用
² 以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裁判权威案例与实践为依托
² 深入剖析法条及其背后的法律机理,实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课程对象】采购部门、市场部门
【课程时间】0.5-1天(2-6小时)
【课程大纲】
一、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以案说法」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招标投标程序
「以案说法」以公开竞拍的方式对标的物自由竞价的招租项目能否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以案说法」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将涉案工程已有部分工程施工完成的情况告知潜在投标人
「以案说法」在招标投标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
「以案说法」当事人在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确保委托人获得中标
二、法定强制招标制度
总承包招标
「以案说法」新能源项目,且总投资额超过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未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以案说法」工程项目应当招标但按照案发时法律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以案说法」招标人以未招标为由否认合同效力
「以案说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的合同解除后
「以案说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总承包人再进行工程分包
「以案说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以案说法」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采用BOT特许经营方式建设营运
禁止规避招标
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以案说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否具有对国有企业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行政职权?
「以案说法」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能指定由一个部门集中行使吗?
「以案说法」政府采购建筑工程招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履行该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
五、招标活动
招标人
「以案说法」以其他企业名义进行招标
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招标方式
「以案说法」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议标方式采购吗?
不同招标方式适用情形
「以案说法」违反法律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以案说法」不属于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自主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吗?
自行招标、代理招标
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资格审查
「以案说法」不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经营范围
招标文件
「以案说法」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额
招标人的保密义务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六、投标活动
「以案说法」自然人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科研项目投标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以案说法」“控股关系”
投标文件的编制
「以案说法」投标文件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款
投标文件的送达、补充、修改、撤回
联合体投标
「以案说法」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投标协议书的授权与招标人签订总承包合同
「以案说法」联合体不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
「以案说法」联合体牵头人履行中标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债务
「以案说法」联合体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
七、禁止串通投标
「以案说法」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前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以案说法」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内定中标人
「以案说法」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代表不同公司办理投标事宜
「以案说法」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排版、报价、错误等异常一致
「以案说法」多个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载明的MAC地址或加密锁序列信息一致
禁止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与骗取中标
「以案说法」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其名义投标承包工程
「以案说法」投标人不具备投标人资格条件,在投标文件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生产许可证和产品鉴定证书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八、开标、评标、中标
评标委员会
「以案说法」未从评标专家库中提选专家评委
「以案说法」因评标委员会认识错误下的行为造成投标人的损失
评标的保密
中标条件
否决所有投标
「以案说法」投标文件的响应存在重大偏差
「以案说法」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以案说法」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投标
禁止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以案说法」“明招暗定”方式规避招投标
中标通知书
「以案说法」招标人并未发出中标通知书
「以案说法」未经招标人同意核发的中标通知书
「以案说法」因单方原因导致合同未签订
订立书面合同和提交履约保证金
「以案说法」“黑白合同”
「以案说法」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
「以案说法」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以案说法」合同备案后,双方当事人就对工期、工程价款等内容作出与备案合同不同的约定
「以案说法」发包人与承包人为结算工程款而对原合同进行工程价款的部分调整
「以案说法」中标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不一致
「以案说法」中标人将中标项目交于其分支机构施工
禁止转包和有条件分包
「以案说法」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投标
「以案说法」工程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或者其他企业
「以案说法」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后将中标工程又转包给他人
「以案说法」中标人将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以及分包人再行分包
九、违反规定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以案说法」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伪造投标文件,影响中标结果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任
泄露招投标活动有关秘密的责任
串通投标的责任
「以案说法」招标人在招投标程序开始前与投标人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以案说法」招标文件可以约定投标人有串标围标、向评委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吗?
「以案说法」串通投标罪
骗取中标的责任
「以案说法」没有资质的投标人借用其他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低等级资质的公司借用高等级资质的公司进行施工
「以案说法」中标人作为承包人并未参与施工,仅收取管理费,由他人实际施工
「以案说法」合同当事人代为办理投标事宜并代为履行合同
招标人违规谈判的责任
「以案说法」双方当事人在招标投标前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以案说法」合同当事人在招投标前已对招投标项目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了一致
不按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任
「以案说法」中标人在中标后提出调整工程价款,重新商定施工合同内容
「以案说法」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以案说法」招标人拒绝订立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以案说法」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
「以案说法」招标人未如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
干涉招投标活动的责任
十、异议与投诉
「以案说法」对投标人违法行为的投诉
「以案说法」招标投标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
「以案说法」投标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认定权
「以案说法」投诉人未按照要求说明其投诉信息来源合法
「以案说法」超出投诉期限的投诉
「以案说法」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
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十一、课程回顾与总结
回顾课程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