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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皖彰:合约管理与外包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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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概要

培训时长 : 1天

课程价格 : 扫码添加微信咨询

课程分类 : 供应商管理

课程编号 : 39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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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所属单位采购负责人、核心员工

课程介绍

【课程背景】

迈入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须臾离不开法治。连接企业运营上游的供应商和下游的客户,集成资金流、信息流、物流三流管理的供应链若能让企业的总成本更低、运营速度更快、服务水平更高,带来更好的客户体验,就能够助力企业占领甚至引领市场。所谓“谋定而后动”,只有规划好战略,采购管理、供应链运营才能充满生机。

本课程设计者与讲授者李皖彰老师同时具备法学、经济学、商科的知识体系和海外访学经历,16年管理咨询与经营管理实践,服务过多家世界500强企业,了解国内企业的发展阶段与实际需求,作为本届北京市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北京市无党派代表人士,李老师用丰富的管理咨询与法律服务实践赋予理论知识生命力,摆脱法律的枯燥难弄,让学员听得进,用得到,入脑也入心。

【课程收益】

² 提升学员对基本法律法规与新修法律法规的认知

² 提升学员合法合规经营管理的理念与认知

² 增强学员内控合规意识,实现企业长久稳定发展

² 增强员工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认识,严守边界、防范风险

【课程特色】

² 结合新形势、新常态、新问题,实时更新、灵活实用

² 以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裁判权威案例与实践为依托

² 深入剖析法条及其背后的法律机理,实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课程对象】所属单位采购负责人、核心员工

【课程时间】0.5-1天(2-6小时)

【课程大纲】

一、供应链全局优化:关注供应链的核心竞争力

1、如何理解供应链

什么是供应链管理

供应链的三大特点

【以案说法】供应商管理:提升供应商能力

2、采购战略:谋定而后动

什么是采购战略

从企业总体战略出发制定采购战略

二、供应商开发与选择策略

1、“门当户对”:企业开发和选择供应商的原则

如何确定开发原则

避开供应商开发误区

企业开发和选择供应商六步法

2、影响供应商选择的因素

价格因素

质量因素

交货准时性因素

设计能力因素

柔性因素

企业社会责任因素

其他影响因素

3、企业选择供应商时主要采用的方法

直接判断法

考核选择法

招标竞价选择法

总体成本法

三、供应商差异化管理策略

1、供应商分类与分级

2、对供应商的差异化分类

战略供应商

优选供应商

一般供应商

客户制定供应商

3、供应商差异化管理

战略供应商的管理策略

优选供应商的管理策略

一般供应商的管理策略

客户制定供应商的管理策略

4、供应商规划与协同管理策略

四、合约与合约管理

合约管理的定义与重要性

合约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公平性、诚实信用)

合约订立前的准备工作(需求分析、供应商选择、初步沟通)

合约订立的基本步骤(草拟合同、谈判、最终签署)

合约履行与监督(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执行和跟踪)

五、外包前的业务识别

1、业务识别与外包决策

外包项目的类型(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等)

外包项目的选择标准(成本效益、专业能力、风险管理)

2、招标文件与合同签署

招标文件的准备与发布

投标文件的准备与提交

合同谈判与签署流程

合同的法律审查与风险防范

六、采购风险管理策略

1、企业采购风险管理现状及分析

采购管理的三大策略

采购风险识别的5个方法

如何做好采购风险评估

采购风险内控如何做

课程回顾与总结

回顾课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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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 迈入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须臾离不开法治,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对于公平竞争的采购市场秩序的建立尤为重要。本课程设计者与讲授者李皖彰老师同时具备法学、经济学、商科的知识体系和海外访学经历,16年管理咨询与经营管理实践,服务过多家世界500强企业,了解国内企业的发展阶段与实际需求,作为本届北京市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北京市无党派代表人士,李老师用丰富的管理咨询与法律服务实践赋予理论知识生命力,摆脱法律的枯燥难弄,让学员听得进,用得到,入脑也入心。 【课程收益】 ² 提升学员对基本法律法规与新修法律法规的认知 ² 提升学员合法合规管理的理念与认知 ² 增强学员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认识,严守边界、防范风险 【课程特色】 ² 结合新形势、新常态、新问题,实时更新、灵活实用 ² 以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裁判权威案例与实践为依托 ² 深入剖析法条及其背后的法律机理,实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课程对象】采购部门、市场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员 【课程时间】0.5-1天(2-6小时) 【课程大纲】 一、合同法律体系与核心条款解析 1. 《民法典》合同编重点内容 1.1 合同编的核心地位及适用范围 1.2 合同订立的基本形式与内容要求 1.3 格式条款的效力与风险提示 1.4 违约责任与违约救济条款 2. 合同法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要点 2.1 合同解释原则 2.2 债权债务转让的法定程序与风险控制 2.3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与案例解析 2.4 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与取证要求 3. 《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一般规定 3.1 强制招标范围与豁免情形(能源基础设施类项目重点) 3.2 招标程序合规性要求(公告、投标文件、开标评标流程) 3.3 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控(企业责任边界) 3.4 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的限制与风险 二、企业高频合同领域的法律实务 1. 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 1.1 特殊资质要求与合同效力(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1.2 工期与质量条款的风险博弈(不可抗力免责条款设计) 1.3 工程款结算规则与变更签证管理(变更协议的法律形式) 1.4 竣工验收与质保金条款的法律效力 2. 技术合同的类型与风险防控 2.1 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合同的分类标准 2.2 技术成果归属与利益分配条款设计(职务成果与企业权益) 2.3 技术开发失败的责任承担(风险分担条款的实操建议) 2.4 技术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意义与操作流程 3. 物资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与争议解决 3.1 货物交付与风险移转规则 3.2 检验与验收条款的实操要点 3.3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与风险 3.4 质量异议期的计算与法律后果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区分及实务应用 1. 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1.1 要约与承诺的法律内涵 1.2 合同书、确认书与实际履行行为在成立中的认定标准 1.3 格式条款对合同成立的影响 2. 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 2.1 当事人行为能力与意思表示真实性审查 2.2 内容合法性与公序良俗审查 2.3 特殊生效要件:审批、登记、备案 3. 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及实务风险 3.1 成立未生效的常见情形(未审批合同、附条件生效条款) 3.2 企业应对策略:缔约过失责任与履约准备争议 3.3 典型场景对比:意向书、备忘录与正式合同的效力边界 四、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提示与应对策略 1. 常见风险点梳理 1.1 合同主体资信审查不足(输变电工程分包商资质审核案例) 1.2 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物资买卖货物标准纠纷) 1.3 履约证据缺失与诉讼时效管理(技术合同维权难点) 2. 企业合规建议 2.1 合同模板标准化与动态修订机制 2.2 履约过程中的证据留存要点(签字、盖章、函件往来) 2.3 争议解决条款的灵活设计(诉讼、仲裁与调解) 课程回顾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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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 迈入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须臾离不开法治。我国在政府采购、国企采购领域引入招标投标制度,已形成了以《招标投标法》为统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为支撑的相对完备的招标投标法体系。系统认知合同与招投标、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对于公平竞争的采购市场秩序的建立尤为重要。 本课程设计者与讲授者李皖彰老师同时具备法学、经济学、商科的知识体系和海外访学经历,16年管理咨询与经营管理实践,服务过多家世界500强企业,了解国内企业的发展阶段与实际需求,作为本届北京市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北京市无党派代表人士,李老师用丰富的管理咨询与法律服务实践赋予理论知识生命力,摆脱法律的枯燥难弄,让学员听得进,用得到,入脑也入心。 【课程收益】 ² 提升学员对基本法律法规与新修法律法规的认知 ² 提升学员合法合规管理的理念与认知 ² 增强员工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认识,严守边界、防范风险 【课程特色】 ² 结合新形势、新常态、新问题,实时更新、灵活实用 ² 以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裁判权威案例与实践为依托 ² 深入剖析法条及其背后的法律机理,实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课程对象】采购部门、市场部门、相关业务部门 【课程时间】0.5-1天(2-6小时) 【课程大纲】 一、合同的里里外外 理解合同,先理解交易 合同事务大于合同法事务 一切从交易目的处罚 好合同需要易读易解 排除语言歧义之雷 二、合同风险的识别与防范策略 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刑事法律风险:离我们其实没有那么远!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合同风险的产生原因 合同风险的分类 合同风险的识别 合同风险的防范策略 合同纠纷的化解及预防 涉诉合同纠纷的与证据收集 三、招投标活动 法定强制招标制度 总承包招标 「以案说法」招标人以未招标为由否认合同效力 禁止规避招标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四、招标活动 招标人 「以案说法」以其他企业名义进行招标 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招标方式 「以案说法」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议标方式采购吗? 不同招标方式适用情形 「以案说法」违反法律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以案说法」不属于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自主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吗? 自行招标、代理招标 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资格审查 「以案说法」不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经营范围 招标文件 「以案说法」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额 招标人的保密义务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五、投标活动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以案说法」“控股关系” 投标文件的编制 「以案说法」投标文件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款 投标文件的送达、补充、修改、撤回 联合体投标 「以案说法」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投标协议书的授权与招标人签订总承包合同 「以案说法」联合体不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 「以案说法」联合体牵头人履行中标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债务 「以案说法」联合体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 六、禁止串通投标 「以案说法」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前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以案说法」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内定中标人 「以案说法」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代表不同公司办理投标事宜 「以案说法」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排版、报价、错误等异常一致 「以案说法」多个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载明的MAC地址或加密锁序列信息一致 七、开标、评标、中标 禁止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以案说法」“明招暗定”方式规避招投标 中标通知书 「以案说法」招标人并未发出中标通知书 「以案说法」未经招标人同意核发的中标通知书 「以案说法」因单方原因导致合同未签订 订立书面合同和提交履约保证金 「以案说法」“黑白合同” 「以案说法」中标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不一致 禁止转包和有条件分包 串通投标的责任 「以案说法」串通投标罪 八、课程回顾与总结 回顾课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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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 迈入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须臾离不开法治。我国在政府采购、国企采购领域引入招标投标制度,已形成了以《招标投标法》为统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为支撑的相对完备的招标投标法体系。系统认知采购管理、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熟悉评审工作规程,对于公平竞争的采购市场秩序的建立尤为重要。本课程聚焦国企招标高频热点问题,融合内控体系、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及审计、巡视等领域关注重点,突出实务性、可操作性。 本课程设计者与讲授者李皖彰老师同时具备法学、经济学、商科的知识体系和海外访学经历,16年管理咨询与经营管理实践,服务过多家世界500强企业,了解国内企业的发展阶段与实际需求,作为本届北京市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北京市无党派代表人士,李老师用丰富的管理咨询与法律服务实践赋予理论知识生命力,摆脱法律的枯燥难弄,让学员听得进,用得到,入脑也入心。 【课程收益】 ² 提升学员对基本法律法规与新修法律法规的认知 ² 提升学员合法合规管理的理念与认知 ² 增强学员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认识,严守边界、防范风险 【课程特色】 ² 结合新形势、新常态、新问题,实时更新、灵活实用 ² 以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裁判权威案例与实践为依托 ² 深入剖析法条及其背后的法律机理,实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课程对象】采购部门、市场部门 【课程时间】0.5-1天(2-6小时) 【课程大纲】 一、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以案说法」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招标投标程序 「以案说法」以公开竞拍的方式对标的物自由竞价的招租项目能否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以案说法」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将涉案工程已有部分工程施工完成的情况告知潜在投标人 「以案说法」在招标投标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 「以案说法」当事人在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确保委托人获得中标 二、法定强制招标制度 总承包招标 「以案说法」新能源项目,且总投资额超过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未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以案说法」工程项目应当招标但按照案发时法律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以案说法」招标人以未招标为由否认合同效力 「以案说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的合同解除后 「以案说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总承包人再进行工程分包 「以案说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以案说法」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采用BOT特许经营方式建设营运 禁止规避招标 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以案说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否具有对国有企业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行政职权? 「以案说法」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能指定由一个部门集中行使吗? 「以案说法」政府采购建筑工程招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履行该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 五、招标活动 招标人 「以案说法」以其他企业名义进行招标 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招标方式 「以案说法」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议标方式采购吗? 不同招标方式适用情形 「以案说法」违反法律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以案说法」不属于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自主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吗? 自行招标、代理招标 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资格审查 「以案说法」不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经营范围 招标文件 「以案说法」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额 招标人的保密义务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六、投标活动 「以案说法」自然人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科研项目投标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以案说法」“控股关系” 投标文件的编制 「以案说法」投标文件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款 投标文件的送达、补充、修改、撤回 联合体投标 「以案说法」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投标协议书的授权与招标人签订总承包合同 「以案说法」联合体不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 「以案说法」联合体牵头人履行中标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债务 「以案说法」联合体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 七、禁止串通投标 「以案说法」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前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以案说法」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内定中标人 「以案说法」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代表不同公司办理投标事宜 「以案说法」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排版、报价、错误等异常一致 「以案说法」多个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载明的MAC地址或加密锁序列信息一致 禁止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与骗取中标 「以案说法」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其名义投标承包工程 「以案说法」投标人不具备投标人资格条件,在投标文件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生产许可证和产品鉴定证书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八、开标、评标、中标 评标委员会 「以案说法」未从评标专家库中提选专家评委 「以案说法」因评标委员会认识错误下的行为造成投标人的损失 评标的保密 中标条件 否决所有投标 「以案说法」投标文件的响应存在重大偏差 「以案说法」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以案说法」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投标 禁止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以案说法」“明招暗定”方式规避招投标 中标通知书 「以案说法」招标人并未发出中标通知书 「以案说法」未经招标人同意核发的中标通知书 「以案说法」因单方原因导致合同未签订 订立书面合同和提交履约保证金 「以案说法」“黑白合同” 「以案说法」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 「以案说法」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以案说法」合同备案后,双方当事人就对工期、工程价款等内容作出与备案合同不同的约定 「以案说法」发包人与承包人为结算工程款而对原合同进行工程价款的部分调整 「以案说法」中标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不一致 「以案说法」中标人将中标项目交于其分支机构施工 禁止转包和有条件分包 「以案说法」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投标 「以案说法」工程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或者其他企业 「以案说法」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后将中标工程又转包给他人 「以案说法」中标人将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以及分包人再行分包 九、违反规定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以案说法」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伪造投标文件,影响中标结果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任 泄露招投标活动有关秘密的责任 串通投标的责任 「以案说法」招标人在招投标程序开始前与投标人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以案说法」招标文件可以约定投标人有串标围标、向评委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吗? 「以案说法」串通投标罪 骗取中标的责任 「以案说法」没有资质的投标人借用其他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低等级资质的公司借用高等级资质的公司进行施工 「以案说法」中标人作为承包人并未参与施工,仅收取管理费,由他人实际施工 「以案说法」合同当事人代为办理投标事宜并代为履行合同 招标人违规谈判的责任 「以案说法」双方当事人在招标投标前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以案说法」合同当事人在招投标前已对招投标项目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了一致 不按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任 「以案说法」中标人在中标后提出调整工程价款,重新商定施工合同内容 「以案说法」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以案说法」招标人拒绝订立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以案说法」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 「以案说法」招标人未如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 干涉招投标活动的责任 十、异议与投诉 「以案说法」对投标人违法行为的投诉 「以案说法」招标投标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 「以案说法」投标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认定权 「以案说法」投诉人未按照要求说明其投诉信息来源合法 「以案说法」超出投诉期限的投诉 「以案说法」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 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十一、课程回顾与总结 回顾课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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