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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皖彰:工程总承包企业法律风险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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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概要

培训时长 : 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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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分类 : 法律法规

课程编号 : 3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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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所属单位经营管理负责人、核心员工

课程介绍

【课程背景】

法治建设、合规保障、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企业的必修课。迈入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须臾离不开法治。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战略目标对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建设工程企业转型升级影响深远,建设工程领域中EPC总承包逐渐成为重大项目建设的主要模式,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复杂,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成为重中之重!总承包单位尤其是国有总承包企业应准确识别违规行为,促进合规运作,防范化解重大经营风险。

本课程设计者与讲授者李皖彰老师同时具备法学、经济学、商科的知识体系和海外访学经历,16年管理咨询与经营管理实践,服务过多家世界500强企业,了解国内企业的发展阶段与实际需求,作为本届北京市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北京市无党派代表人士,李老师用丰富的管理咨询与法律服务实践赋予理论知识生命力,摆脱法律的枯燥难弄,让学员听得进,用得到,入脑也入心。

【课程收益】

² 提升学员对基本法律法规与新修法律法规的认知

² 提升学员合法合规经营管理的理念与认知

² 增强学员内控合规意识,实现企业长久稳定发展

² 增强员工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认识,严守边界、防范风险

【课程特色】

² 结合新形势、新常态、新问题,实时更新、灵活实用

² 以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裁判权威案例与实践为依托

² 深入剖析法条及其背后的法律机理,实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课程对象】所属单位经营管理负责人、核心员工

【课程时间】0.5-1天(2-6小时)

【课程大纲】

一、招投标阶段法律风险与防范

1、招投标前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没有调查,哪有发言权:对合作方资信调查

明修栈道,暗渡陈仓:非正常资金“走账”

没有精钢钻:投标主体资质不符合招标要求

模式定成败:联合体投标不合规

师出无名:项目缺乏前期合法合规手续

越俎代庖:垫资施工

能不能保:违规担保

配合融资:违规配合建设单位融资租赁

身份不同:总承包单位主体身份限制

2、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招标前置不可无:应招标而未招标

程序错,满盘错:违反招投标程序规定

低中标、勤签证、精索赔”:投标时草率报价

聪明反被聪明误: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二、合同签订阶段法律风险与防范

1、合同主体法律风险与防范

“猪队友”:合作方资信、能力不足

名不正,言不顺: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

擦亮慧眼:与无签约资格的主体签订合同

滥用权力:公司对外授权不规范

2、合同条款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做熟不做生:总包方工作范围约定不合理

“不平等条约”:合同风险分担显失公平

工期可顺不可违:合同工期问题

糊涂价、糊涂干:合同价格约定问题

十赌九输:对赌条款风险大

约定不清晰,回款不容易:合同支付条款问题

保函不担保:保函使用不当

变更须谨慎:合同变更不合理导致总包权益丧失

亲兄弟,明算账:结算问题

“知识”价更高:知识产权条款问题

承包人不可承受之重:总包方违约责任问题

责任过轻易引发道德风险:发包方违约责任不明确/不对等

天有不测风云:不可抗力条款问题

解约套路:合同解除条款问题

管辖利益:争议解决条款问题

找到你:送达条款问题

三、履约阶段法律风险与防范

1、分包管理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发包错,步步错:违法发包

工程建设不是“击鼓传花”:转包

工程可以分包,责任不能分包:违法分包

挂羊头卖狗肉:挂靠

没有“圣旨”:发包方指定分包、采购

2、施工管理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敢于对甲方说“不”:对发包方违约行为处置不当

掩耳盗铃:以包代管

提前起跑:总包方违规提前进场施工

紧急制动防翻车:总包方不当行使停工权

订单来之不易:总包方不当行使合同解除权

农民工:农民工工资发放不规范

寅吃卯粮:超结超付

权利争取:工程变更、签证及索赔管理问题

站好最后一班岗:验收、结算及移交不规范

甄选保险:工程保险问题

四、其他法律风险与防范

刑事红线碰不得

工程资料过程文件管理不规范

丧失胜诉权:未及时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

控制权:丧失对分子公司、分支机构控制权

颗粒归仓:国有资产交易不规范

虎头蛇尾:未依法清算和注销公司

珍爱生命:工伤事故

不留污点:行政处罚

课程回顾与总结

回顾课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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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皖彰:采购方招投标法律法规与流程规范
【课程背景】 迈入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须臾离不开法治。我国在政府采购、国企采购领域引入招标投标制度,已形成了以《招标投标法》为统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为支撑的相对完备的招标投标法体系。系统认知采购管理、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熟悉评审工作规程,对于公平竞争的采购市场秩序的建立尤为重要。 本课程设计者与讲授者李皖彰老师同时具备法学、经济学、商科的知识体系和海外访学经历,16年管理咨询与经营管理实践,服务过多家世界500强企业,了解国内企业的发展阶段与实际需求,作为本届北京市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北京市无党派代表人士,李老师用丰富的管理咨询与法律服务实践赋予理论知识生命力,摆脱法律的枯燥难弄,让学员听得进,用得到,入脑也入心。 【课程收益】 ² 提升学员对基本法律法规与新修法律法规的认知 ² 提升学员合法合规管理的理念与认知 ² 增强员工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认识,严守边界、防范风险 【课程特色】 ² 结合新形势、新常态、新问题,实时更新、灵活实用 ² 以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裁判权威案例与实践为依托 ² 深入剖析法条及其背后的法律机理,实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课程对象】采购部门、市场部门 【课程时间】0.5-1天(2-6小时) 【课程大纲】 一、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以案说法」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招标投标程序 「以案说法」以公开竞拍的方式对标的物自由竞价的招租项目能否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以案说法」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将涉案工程已有部分工程施工完成的情况告知潜在投标人 「以案说法」在招标投标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 「以案说法」当事人在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确保委托人获得中标 二、法定强制招标制度 总承包招标 「以案说法」新能源项目,且总投资额超过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未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以案说法」工程项目应当招标但按照案发时法律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以案说法」招标人以未招标为由否认合同效力 「以案说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的合同解除后 「以案说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总承包人再进行工程分包 「以案说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以案说法」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采用BOT特许经营方式建设营运 禁止规避招标 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以案说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否具有对国有企业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行政职权? 「以案说法」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能指定由一个部门集中行使吗? 「以案说法」政府采购建筑工程招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履行该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 四、招标活动 招标人 「以案说法」以其他企业名义进行招标 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招标方式 「以案说法」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议标方式采购吗? 不同招标方式适用情形 「以案说法」违反法律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以案说法」不属于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自主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吗? 自行招标、代理招标 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资格审查 「以案说法」不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经营范围 招标文件 「以案说法」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额 招标人的保密义务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五、禁止串通投标 「以案说法」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前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以案说法」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内定中标人 「以案说法」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代表不同公司办理投标事宜 「以案说法」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排版、报价、错误等异常一致 「以案说法」多个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载明的MAC地址或加密锁序列信息一致 禁止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与骗取中标 「以案说法」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其名义投标承包工程 「以案说法」投标人不具备投标人资格条件,在投标文件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生产许可证和产品鉴定证书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六、开标、评标、中标 评标委员会 「以案说法」未从评标专家库中提选专家评委 「以案说法」因评标委员会认识错误下的行为造成投标人的损失 评标的保密 中标条件 否决所有投标 「以案说法」投标文件的响应存在重大偏差 「以案说法」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以案说法」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投标 禁止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以案说法」“明招暗定”方式规避招投标 中标通知书 「以案说法」招标人并未发出中标通知书 「以案说法」未经招标人同意核发的中标通知书 「以案说法」因单方原因导致合同未签订 订立书面合同和提交履约保证金 「以案说法」“黑白合同” 「以案说法」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 「以案说法」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以案说法」合同备案后,双方当事人就对工期、工程价款等内容作出与备案合同不同的约定 「以案说法」发包人与承包人为结算工程款而对原合同进行工程价款的部分调整 「以案说法」中标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不一致 「以案说法」中标人将中标项目交于其分支机构施工 禁止转包和有条件分包 「以案说法」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投标 「以案说法」工程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或者其他企业 「以案说法」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后将中标工程又转包给他人 「以案说法」中标人将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以及分包人再行分包 七、违反规定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以案说法」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伪造投标文件,影响中标结果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任 泄露招投标活动有关秘密的责任 串通投标的责任 「以案说法」招标人在招投标程序开始前与投标人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以案说法」招标文件可以约定投标人有串标围标、向评委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吗? 「以案说法」串通投标罪 骗取中标的责任 「以案说法」没有资质的投标人借用其他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低等级资质的公司借用高等级资质的公司进行施工 「以案说法」中标人作为承包人并未参与施工,仅收取管理费,由他人实际施工 「以案说法」合同当事人代为办理投标事宜并代为履行合同 招标人违规谈判的责任 「以案说法」双方当事人在招标投标前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以案说法」合同当事人在招投标前已对招投标项目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了一致 不按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任 「以案说法」中标人在中标后提出调整工程价款,重新商定施工合同内容 「以案说法」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以案说法」招标人拒绝订立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以案说法」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 「以案说法」招标人未如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 干涉招投标活动的责任 八、异议与投诉 「以案说法」对投标人违法行为的投诉 「以案说法」招标投标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 「以案说法」投标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认定权 「以案说法」投诉人未按照要求说明其投诉信息来源合法 「以案说法」超出投诉期限的投诉 「以案说法」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 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九、课程回顾与总结 回顾课程重点
• 李皖彰: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解读与应用
【课程背景】 迈入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须臾离不开法治。我国在政府采购、国企采购领域引入招标投标制度,已形成了以《招标投标法》为统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为支撑的相对完备的招标投标法体系。本课程聚焦国企招标高频热点问题,融合内控体系、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及审计、巡视等领域关注重点,突出实务性、可操作性,深入理解“评定分离”政策的核心要点,掌握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提升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本课程设计者与讲授者李皖彰老师同时具备法学、经济学、商科的知识体系和海外访学经历,16年管理咨询与经营管理实践,服务过多家世界500强企业,了解国内企业的发展阶段与实际需求,作为本届北京市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北京市无党派代表人士,李老师用丰富的管理咨询与法律服务实践赋予理论知识生命力,摆脱法律的枯燥难弄,让学员听得进,用得到,入脑也入心。 【课程收益】 ² 提升学员对基本法律法规与新修法律法规的认知 ² 提升学员合法合规管理的理念与认知 ² 增强学员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认识,严守边界、防范风险 【课程特色】 ² 结合新形势、新常态、新问题,实时更新、灵活实用 ² 以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裁判权威案例与实践为依托 ² 深入剖析法条及其背后的法律机理,实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课程对象】所属企业相关部门、核心员工 【课程时间】0.5-1天(2-6小时) 【课程大纲】 第一讲 总则与背景​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1、政策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必要性 2、“评定分离”定义与核心理念 评标与定标分离的机制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二、适用范围与原则​ 1、适用范围 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鼓励其他项目采用“评定分离” 2、基本原则 科学、规范、透明、民主决策 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讲 评标流程​ 一、评标委员会职责​ 1、评审标准与方法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投标文件 推荐中标候选人 2、异议处理 公示中标候选人 异议提出与答复 二、评标结果公示​ 公示期限 异议提出与答复时限 第三讲 定标流程​ 一、定标委员会组建​ 1、组成与职责 定标委员会成员构成 负责人职责 2、定标方式选择 票决法、集体议事法、随机抽取法 二、定标因素与材料​ 1、施工招标项目定标因素 中标候选人答辩 混凝土强度保证率 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安全生产与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2、监理及货物招标项目定标因素 中标候选人答辩 其他合理设定因素 三、定标过程管理​ 1、考察与公示 明确考察要求 公示期与异议处理 2、录音录像要求 定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四、定标报告与公示​ 1、定标报告内容 定标办法、时间、地点、委员会名单等 2、公示内容与期限 第四部分 监管与责任​ 一、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方式 随机抽查与定向检查 2、违规处理 发现问题通报处理 二、法律责任与保密​ 定标委员会责任 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保守秘密,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课程回顾与总结 回顾课程重点
• 李皖彰: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与实践
【课程背景】 资产评估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社会活动和行业,在产权交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我国的资产评估是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发展起来的,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与繁荣,不仅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投资行为、并购业务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而且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的各类资产交易、资产保险、纳税业务及跨国公司内部转移定价等业务也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可以预见,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前景会更加广阔。迈入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须臾离不开法治。古语云,“上医治未病”。企业合规的目的便是最大限度地将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消弭于无形。 本课程设计者与讲授者李皖彰老师同时具备法学、经济学、商科的知识体系和海外访学经历,16年管理咨询与经营管理实践,服务过多家世界500强企业,了解国内央企国企集团企业的发展阶段与实际需求,作为本届北京市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北京市无党派代表人士,李老师用丰富的管理咨询与法律服务实践赋予理论知识生命力,摆脱法律的枯燥难弄,让学员听得进,用得到,入脑也入心。 【课程收益】 ² 提升学员对资产评估法律法规的认知 ² 提升集团资产评估人员综合素质 ² 提升资产评估审核水平 ² 增强员工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认识,严守边界、防范风险 ² 完善企业合规体系建设 【课程特色】 ² 结合新形势、新常态、新问题,实时更新、灵活实用 ² 以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为依托 ² 实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课程对象】所属单位资产评估管理人员、法务人员、财务相关人员 【课程时间】1天(6小时) 【课程大纲】 一、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现状 资产评估的发展阶段 发达国家的资产评估的现状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概况 我国资产评估法律规范及制度体系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国外资产评估准则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二、机器设备评估 机器设备评估及其特点 机器设备评估的成本法 机器设备评估的市场法 机器设备评估收益法 三、房地产评估 房地产及其特性 房地产价格及其影响因素 房地产评估的收益法 房地产评估的市场法 房地产评估的成本法 房地产评估的剩余法 房地产评估的路线价法 四、流动资产评估 流动资产及其特点 实务类流动资产评估 债权类及货币类流动资产评估 五、金融资产评估 金融资产的概念及分类 债券评估 股票评估 六、无形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及其分类 专利权评估 商标权评估 商誉评估 七、企业价值评估 企业与企业价值 企业价值评估的特点 企业价值评估的范围限定 八、数据资产评估 国家大数据战略、数字经济、数字化转型 数据与数据资源 数据资产化的现状、问题、对策 数据资产入表 九、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要素 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制度 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和要求 十、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课程重点与要点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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