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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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法”怎么产生的?

近年来,我国社会的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出现一些问题,引发了较大范围的影响,其中亦有法律不当适用的因素。社会对善意救助者反遭诬陷议论不断,甚至质疑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引导性。不少学者主张,应当对善意救助者从法律上、制度上给予更全面的保障,为处理这类案件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弥合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的社会创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以法治体现道德观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将凝聚起强大价值引导力和精神推动力如果大家都明哲保身、望而却步,善行潜在成本过大,那么当年面对两岁女童被车碾压,18名路人见死不救的“小悦悦事件”等,将如同传染病一般蔓延,击穿社会的道德底线。在美国、加拿大、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家,不少立法中有着“撒玛利亚人条款”,即,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应免除法律责任。虽然中西方文化背景不尽相同,但是一样需要以现代法律机制激励善行、弘扬社会道德。这次中国在“好人法”上迈出坚实的一步,运用法律的力量,为见义勇为者卸除“包袱”。事实上,“好人法”条款为善行立法,并非《民法总则》的“破冰”创举。此前,在《侵权责任法》立法中,就已经明确:“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如今,“好人法”终于落地生根,国家立法在持续“升级”中,传递出弘扬正气、挽回善心的强烈讯号,回荡着时代的法治强音,也激励更多人见义勇为、多做善行,让冷漠不再有托辞

“好人法”能让好人安心吗?

10月1日,备受瞩目的《民法总则》将付诸施行。这部法律引人关注的看点之一,是被媒体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它被寄予厚望,人们希望它解决彭宇案等引发的社会道德困境,鼓励民间紧急救助行为。历经三次修改出炉的“好人法”让“好撒玛利亚人法”精神在国内的落地这些年来,人们经常听说一个名词,“好撒玛利亚人法”。好撒玛利亚人是西方基督教文化中一个成语或口头语,指的就是好人、见义勇为者。“好撒玛利亚人法”指现代很多国家保护见义勇为的救助者的法律,它的价值在于可以使社会公众在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减少人们做好事的犹豫时间。2016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一条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好人法”内容首次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出现。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一些代表提出,这一条规定具有针对性,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有积极意义。但草案中“但是”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建议修改。2017年3月12日的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将这一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是“好人法“条款第二次被修改。可是,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仍然认为,即便要求受助人有举证责任,仍难以彻底消除救助者的顾虑。为了改变“老人倒地没人敢扶”的社会现象,“好人法”条款还应强化对救助者的保护。2017年3月14日下午审议的建议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只要是见义勇为行为,就享受依法免责的“特殊待遇”,不再区分是否有“重大过失”。这是该条款的第三次修改,也是人们最终看到的样子。这一条文的核心法律价值,在于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为鼓励公民对不负救助义务的他人实施救助,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保护善意施救者。可以看出,该条文草案在最后时刻历经了3次修改。修改的方向,是一再强化对救助人造成被救助人损害的责任豁免,为救助者的顾虑松绑,全力鼓励见义勇为高尚行为,匡正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