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魏则西事件的类似事件还有哪些
则西是被忽悠了,这个病其实都很清楚,没法治了。让人不耻的是,被正规医院挂牌照的骗子给骗了。
魏则西事件与唯物辩证法
唯物辩证法 即“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以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最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是辩证法思想发展的高级形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和不断运动变化的统一整体;辩证规律是物质世界自己运动的规律;主观辩证法或辩证的思维是客观辩证法在人类思维中的反映。是最全面、最丰富、最深刻的发展学说。它包括三个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现象与本质、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可能与现实、形式与内容等一系列基本范畴,而对立统一规律为核心。它是宇宙观,又是认识论和方法论。唯物辩证法(Materialist Dialectics),是一种研究自然、社会、历史和思维的哲学方法;是辩证法的三种基本历史形式之一;是由马克思首先提出,经其他马克思主义者(比较突出的如恩格斯、列宁、托洛茨基、毛泽东等)发展而形成的一套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思想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组成部分。唯物辩证法指出:“与万物普遍联系”和“按自身规律永恒发展”是世界存在的两个总的基本特征,从总体上揭示了世界的辩证性质;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各个范畴,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这两个基本特征的内涵和外延;矛盾(即对立统一)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
为什么谷歌不会发生“魏则西事件”
原因如下:谷哥想进入中国大陆,必须向大陆政,府屈服,做信息审i查和屏i蔽,对党i和江x派的领导们的丑事和负面新闻都要屏蔽掉。。谷哥不肯屈服,不想和大陆狼狈为奸,不想做第二个百度,所以就不进入大陆了,而大陆那些官猿看谷哥不肯就范,就下令疯狂地屏蔽谷哥、动用权力在央屎、新华射、环球屎报等大陆狗媒上联合污蔑谷歌。。谷哥无奈把服务器搬到香港。。而百毒属于与共·惨·档狼狈为J、掩人耳目为目的存在的,专门应付大陆人的搜索引擎,搜索能力低下,搜啥没啥,搜大陆的八卦娱乐新闻倒是很专业,而它的搜索结果含有大量虚假和低俗猥琐的成分、山寨广告和被央视曝光的竞价排名也是百度搜索的重要收入,大量敛财,无人性,非常无耻。。。血友吧、魏则西这种百度丧尽天良的事情接二连三发生后,百度不仅不道歉,反而迅速动用其庞大五·毛·军和宣传口的优势,及其强大官·猿背景后台,用大量其他新闻对此事转移视线,用歪理撇清关系,最后冷处理,事情不了了之,手段高明。
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魏则西事件
五一”小长假期间,魏则西同学因滑膜肉瘤死亡的事件瞬间刷遍网络。滑膜肉瘤、细胞免疫疗法这两个在医学界也不常见的名词,以及武警医院、百度搜索、莆田系医疗这三个看起来互不相关、实则紧密相连的主体,瞬间成为大街小巷的焦点。作为专注医疗损害赔偿、且具相当医学背景的的专业律师,自不能置身事外。谈两个问题: 1、当穷尽现有常规的医学手段仍不能改善绝症患者的病情时,也就是俗话说的“死马当活马医”时,如患者基于本能继续寻求治疗,此时将遵循何等医学伦理? 2、本案患者最后因滑膜肉瘤死亡,如有相关责任方,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一、“死马当活马医”时的医学伦理 从“滑膜肉瘤”帖子最早曝出的事实来看,患者在到武警二院的肿瘤中心行细胞免疫治疗之前,业已在各大医院寻求了迄今为止治疗肿瘤的三大常规疗法:手术、化疗与放疗,各大医院几乎一致的结论:现有常规疗法对患者已无治疗价值。所以需要讨论的是,作为一种刚刚面世的新的肿瘤治疗方法,细胞免疫疗法已经成为与手术、放疗、化疗相并列的一种、其疗效得到肯定的第四类肿瘤治疗常规方法么?或者说,细胞免疫疗法对患者而言是”死马当活马医”的疗法么? 经检索国内外有关细胞免疫治疗的医学文献和各国有关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尤其是美国FDA的法律文件,能够得到的答案是,细胞免疫疗法作为一种在实验室诞生不久的肿瘤治疗技术,其疗效尚未形成医学界的共识,其未知事项甚多,在医疗界其基本处于临床研究阶段;而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监管范畴内,除FDA批准了极个别肿瘤的细胞免疫疗法外,尚无一个国家将其作为与手术、放疗、化疗相并列的第四种常规肿瘤治疗方法。因此,无论是医学界、还是法律界,细胞免疫疗法都远未成为能够与手术、放疗、化疗相并列的第四类肿瘤治疗方法。 为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简要回顾一下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细胞免疫技术的监管规定。2009年3月2日,卫生部发布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同年5月1日实行),将医疗技术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技术如常见的血常规、尿常规等,该类技术有效性、安全性均确切,由各医疗机构自行使用,无需报卫生监管部门备案或许可;第二类技术包括大部分手术项目,如肺癌切除术、宫颈癌根治术等等,此类技术有效性、安全性确切,但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风险较高,由省级卫生部门审核;第三类技术包括克隆治疗、干细胞治疗、细胞免疫治疗、中枢神经手术戒毒治疗、同种器官移植等等,此类技术不多,但存在重大伦理问题或风险较高等,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年5月22日,卫生部发布了《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技术目录》,共19种技术,其中第四种技术涉及细胞免疫技术,为“自体免疫细胞(T细胞、NK细胞)治疗技术”。但检索卫生部或卫计委关于第三类技术的审核目录,自2009年5月1日至今,目前尚无一家医疗机构被许可可临床应用“自体免疫细胞(T细胞、NK细胞)治疗技术”。也就是说迄今为止,在中国境内,涉及T细胞、NK细胞的细胞免疫治疗技术,均处在临床应用前阶段,或者临床研究阶段,更不用说魏则西同学涉及的DC细胞(树突细胞)免疫细胞治疗技术了。 当然,到了2015年6月29日,针对第三类医疗技术,国家卫计委又颁布了新的规定,即《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这个规定,国家对第三类技术采用了国际通用的负面清单管理办法或事后监管办法,即将第三类技术划分为三类:禁止类、限制类、普通类。划入禁止类的第三类技术包括脑下垂体酒精毁损术治疗顽固性疼痛、克隆治疗技术、代孕技术、除医疗目的以外的肢体延长术,以及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如角膜放射状切开术等,除非有新的法律变化,各医疗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临床应用。除此之外的第三类技术,各医疗机构可以不经卫计委审批而自行决定临床应用,但列入限制类的第三类技术如造血干细胞(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血液系统疾病技术,质子、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等,各医疗机构应当限制临床应用,并应当报卫计委备案。对于禁止类、限制类之外的第三类普通技术如细胞免疫治疗技术等,各医疗机构自行决定临床应用,既不用报卫计委许可,也不用报卫计委备案,但各医疗机构为责任主体。 可见,根据2015年6月29日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细胞免疫治疗方法作为禁止类、限制之外类的第三类临床技术,各医疗机构在决定临床应用时,确实无需报卫计委许可或备案。 但是,读者诸君,请注意,任何医疗技术在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临床研究,也就是在通过动物实验确证有效后,还需要在志愿人群中进行临床研究,只有临床研究通过审核后,方可临床应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在附件《限制类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也明确指出,对列入限制类之外的第三类医疗技术比如细胞免疫治疗技术,应当按照临床研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类医疗技术必须先进行临床研究,既是2009年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是医疗常规、规范,医疗伦理的必然要求。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研究,应当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并进行论证和伦理审查,也就是说第三类技术的临床研究,必须报卫计委审核同意,并由卫计委组织,各医疗机构自行组织的临床研究不产生临床应用的法律效力。 所以,我认为魏则西在武警二院实施的细胞免疫疗法其实就是“死马当活马医”的疗法,在法律性质上应当定性为临床研究,属于涉及人的医学生物研究。涉及人的医学生物研究,应当遵循何等伦理规范呢?四个伦理原则:知情同意原则,行善原则、对人有益原则、不伤害原则。这几个原则的具体内涵,从字面上就容易理解。知情同意原则,是指患者应当对受试内容包括治疗方法、可能的疗效完全知情,并应当履行同意手续;行善原则是指临床研究对患者健康、安全、权益的考虑应当高于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量;有益原则, 是指临床研究应当力求使患者最大限度的受益;不伤害原则, 是指临床研究应当最大限度地减轻对患者的伤害,此伤害包括经济伤害和身体伤害,所以一切临床研究都应当免费。其实这四个伦理原则也早已被我们国家所规定。2007年1月11日,国家卫生部颁布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该办法第第十四条规定: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原则是: (一)尊重和保障受试者自主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受试的权利,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不得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受试者同意受试,允许受试者在任何阶段退出受试; (二)对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的考虑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十四条(一)款实际规定了临床研究的知情同意原则。第(二)款规定了行善原则、有益原则、不伤害原则。 “滑膜肉瘤”一案中,根据现已披露和检索到的事实,对患者实施细胞免疫治疗的单位和个人,首先,违反了伦理规范,至少违反了知情同意原则,也无证据证明符合行善原则和有益原则,至于是否符合不伤害原则,则需结合病历进一步分析。其次,未经临床研究审核而直接进行收费的临床应用,涉嫌违法;第三,如果其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患者夸大其根本无法证实的疗效,则符合虚构事实,涉嫌欺诈。 二、法律责任分析。 1、关于责任范围和因果关系 本案患者最终在细胞免疫治疗过程或结束后死亡,法律上的损失包括生命丧失及在治疗过程中花费的医疗费及交通费等相关经济损失,因此法律责任讨论的内容包括谁应当对患者的死亡及相关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只讨论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不讨论行政处罚责任。 关于患者的生命丧失,正如前文所述,本案符合“死马当活马医”,也就是患者在就医时已经处于现代医学的无医可救状态,所以考察相关行为人是否应当对患者的生命丧失承担法律责任,核心在于考察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细胞免疫疗法是否增加了患者在特定时间死亡的概率或减少了患者的生存机会。根据现有医学知识,患方恐怕无法证明细胞免疫治疗增加了患者的死亡概率或减少了患者的生存机会,故证明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的机会相当渺茫,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概率渺茫。 但是对于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花费的超过20万元的包括医疗费在内的经济损失,则另当别论了。因为显而易见,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患者实施的细胞免疫疗法既违反伦理规范,也违反法律、规章规定,更涉嫌欺诈,存在过失也符合违约,故经济损失应当赔偿。至于是否还应当给予惩罚性赔偿,就我个人意见,法律应当支持。鉴于医疗领域在多数省份尚难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建议国家应当统一立法,支持对医疗欺诈实施惩罚性赔偿。不予惩罚性赔偿,不足以遏制医疗乱象,不足以保护患者利益。 2、关于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讨论三个问题,1、承包武警北京二院,肿瘤治疗中心的某公司是否能够成为被告,并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2、百度公司能够成为被告,并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3、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 第一个问题,承包单位能否成为被告,并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 对公立医院的科室承包,卫生部自2004年起多次发文,严禁公立医院将科室单独承包给个人或单位,但对于军队和武警医院,我没有看到公开的、完整的禁止性文件,但是即便有此类文件,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也是极低的。因为涉及到一项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法院也很难凭借部门的一纸通知而判定一项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再说,我认为,科室承包是否违法,不影响本案相关责任人的追究。从根本上说,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医疗机构只是医生、医生集团的执业平台,医生、医生集团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本来就是合同关系,医疗机构的义务在于判断与其合作的医生、医疗机构以及开展的诊疗项目是否具备相应法律资质。因此,根据民法”法无禁止则自由”的原则,从法律上姑且承认医疗公司承包军队或武警医院的行为是合法的。在此基础上,继续讨论承包公司能否成为被告?我认为应当区分两种情形。 1)如果武警北京二院,对外明示该科室已被承包,且医疗费的收入及支出系独立核算,则该承包单位实际上对外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直接成为民事被告,独立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过此种这种情形,我至今没有遇到过。 2)如果武警北京二院,对外并未明示该科室已被承包,且该科室的运营收入系医院统一核算,然后与承包公司按比例分享利益、承担风险,因患者在诉前无法知道该科室已被承包的事实,只能以武警北京二院,为被告。如果诉讼过程中,医院亦不披露科室被承包的事实,则实体法的上责任也只能由医院承担,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根据承担合同向承包公司追偿。假如诉讼过程中医院披露承包事实,则可追加承包公司为共同被告,然而根据庭审查明的过失大小与关系,在实体法上或承担连带责任或承担按份责任。 第二个问题,百度公司能否成为被告,并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 百度公司能够成为被告,关键看它的行为是否符合《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竞价排名属于广告吗? 关于这个问题,百度法律顾问、律师、法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已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论证,争论10数年却没有结论。讨论这个问题,离不开《广告法》第二条对”广告”的定义: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所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竞价排名有两个过程,第一步在百度系统内部通过关键词进行竞价,这一步对外不公开,不涉及介绍商品或服务;第二步是将竞价获得的带有关键词的文字或图片内容在百度首页上进行排名。如果说竞价过程不涉及不是广告,那么排名的结果显然是在百度这一公众平台向用户展示自己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且这个排名不是搜索引擎的自然算法排名,而是经收费后的按出价高低的、有目的的排名。这个排名结果不是广告么?说不是广告,显然理由不充分。 百度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么? 这涉及到对显示在百度首页的竞价内容的判断了,通常这部分内容不到20字,用户在注意到这个搜索界面的20余字后再进入相关网站。百度作为搜索引擎,无法对显示在广告主网站上的所有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比如医疗公司在武警医院网站上展示的所有关于细胞免疫疗法的广告内容,百度显然无法知晓,也无法明知或应知。但是对于显示在搜索界面的20字介绍,百度是否明知或应知呢? 我认为,百度作为专业引擎公司,对医疗网站的搜索展示采用了竞价排名的收费模式,且这个收费是百度的重要收入来源,理应对搜索结果的20字余字左右的内容尽到审核义务。这个审核义务主要来自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既然广告发布者对明知、应知广告虚假而发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法律前提是广告发布者对广告是否虚假承担审核义务。此处虚假,包括应当提供广告的证明文件而未提供,应当提供真实文件而提供了虚假文件等。 从本文第一部分“一、死马当活马医的医学伦理”的论述中,我们已经知道莆田系医疗公司在关于细胞免疫治疗滑膜肉瘤的广告中已经涉嫌虚假。另外广告法第14条亦规定: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或的断言或保证,说明了治愈率或有效率”等,现在我无法知道的患者搜索到百度首页20余字介绍中是否包括了上述虚假内容,如果包括,则百度涉嫌《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的“明知或就应知广告虚假而发布”,应当与医院或承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对广告法第16条的审核义务主要在卫生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不在百度公司。 最后,我建议,对于药品、医疗器械,疾病的诊疗方法等医疗广告,国家应当立法禁止竞价排名。因为药品、医疗器械、诊疗方法等涉及生命健康,需要广泛的临床研究,需要专业团体的判断,需要国家卫生部门的审核,不应当经由竞价排名这种商业模式予以介绍或推广。 第三个问题,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 关于第三类医疗技术的监管。自2015年6月29日卫计委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起,除列入负面清单的禁止类医疗技术外,国家对第三类医疗技术主要采事后监管制度。按照这一监管制度,卫计委的职责包括主要包括两项,一是临床研究阶段的监管;二是临床应用后即上市后的监管。监管方法包括主动监管和举报后的监管。举报后的及时监管应当是主要监管方法。由于是事后监管,其处罚和赔偿应当严于事前监管,包括巨额的民事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的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只有严厉的赔偿和处罚措施,行为人才惮于法律,事后监管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对通常可带来巨额利润的第三类医疗技术,事后监管带来的必定是更加猖獗的滥用。然而,目前卫计生空制定了事后监管,国家法律层面却未建立相应的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 可是纵观“滑膜肉瘤”细胞免疫疗法的全部事实经过,卫计委的监管几乎完全是空白的。导致失监管的原因之一是,部队医院不在卫计委的监管范围。由于失监管,本应由国家卫计委组织实施的细胞免疫疗法临床研究,竟然被医疗公司和医疗机构直接拿来作临床应用。 关于广告发布的监管。根据《广告法》第46条和第48条的规定,医疗广告的监管包括两个环节, 一是发布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进行广告审查,审查内容即《广告法》第15-17条的规定,如第16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医疗广告发布后的监管,法律依据是广告法是第49条。可是本案对于竞价排名是否属于广告,国家有关机关都未有结论,也就谈不上任何监管了。
从民法角度分析魏则西事件的主体
1、关于责任范围和因果关系 本案患者最终在细胞免疫治疗过程或结束后死亡,法律上的损失包括生命丧失及在治疗过程中花费的医疗费及交通费等相关经济损失,因此法律责任讨论的内容包括谁应当对患者的死亡及相关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只讨论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不讨论行政处罚责任。 关于患者的生命丧失,正如前文所述,本案符合“死马当活马医”,也就是患者在就医时已经处于现代医学的无医可救状态,所以考察相关行为人是否应当对患者的生命丧失承担法律责任,核心在于考察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细胞免疫疗法是否增加了患者在特定时间死亡的概率或减少了患者的生存机会。根据现有医学知识,患方恐怕无法证明细胞免疫治疗增加了患者的死亡概率或减少了患者的生存机会,故证明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的机会相当渺茫,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概率渺茫。 但是对于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花费的超过20万元的包括医疗费在内的经济损失,则另当别论了。因为显而易见,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患者实施的细胞免疫疗法既违反伦理规范,也违反法律、规章规定,更涉嫌欺诈,存在过失也符合违约,故经济损失应当赔偿。至于是否还应当给予惩罚性赔偿,就我个人意见,法律应当支持。鉴于医疗领域在多数省份尚难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建议国家应当统一立法,支持对医疗欺诈实施惩罚性赔偿。不予惩罚性赔偿,不足以遏制医疗乱象,不足以保护患者利益。 2、关于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讨论三个问题,1、承包武警医院肿瘤治疗中心的莆田系某公司是否能够成为被告,并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2、百度公司能够成为被告,并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3、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 第一个问题,承包单位能否成为被告,并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 对公立医院的科室承包,卫生部自2004年起多次发文,严禁公立医院将科室单独承包给个人或单位,但对于军队和武警医院,我没有看到公开的、完整的禁止性文件,但是即便有此类文件,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也是极低的。因为涉及到一项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法院也很难凭借部门的一纸通知而判定一项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再说,我认为,科室承包是否违法,不影响本案相关责任人的追究。从根本上说,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医疗机构只是医生、医生集团的执业平台,医生、医生集团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本来就是合同关系,医疗机构的义务在于判断与其合作的医生、医疗机构以及开展的诊疗项目是否具备相应法律资质。因此,根据民法“法无禁止则自由”的原则,从法律上姑且承认莆田系医疗公司承包军队或武警医院的行为是合法的。在此基础上,继续讨论承包公司能否成为被告?我认为应当区分两种情形。 1)如果武警医院对外明示该科室已被承包,且医疗费的收入及支出系独立核算,则该承包单位实际上对外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直接成为民事被告,独立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过此种这种情形,我至今没有遇到过。 2)如果武警医院对外并未明示该科室已被承包,且该科室的运营收入系医院统一核算,然后与承包公司按比例分享利益、承担风险,因患者在诉前无法知道该科室已被承包的事实,只能以武警医院为被告。如果诉讼过程中,医院亦不披露科室被承包的事实,则实体法的上责任也只能由医院承担,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根据承担合同向承包公司追偿。假如诉讼过程中医院披露承包事实,则可追加承包公司为共同被告,然而根据庭审查明的过失大小与关系,在实体法上或承担连带责任或承担按份责任。 第二个问题,百度公司能否成为被告,并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 百度公司能够成为被告,关键看它的行为是否符合《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竞价排名属于广告吗? 关于这个问题,百度法律顾问、律师、法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已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论证,争论10数年却没有结论。讨论这个问题,离不开《广告法》第二条对“广告”的定义: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所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竞价排名有两个过程,第一步在百度系统内部通过关键词进行竞价,这一步对外不公开,不涉及介绍商品或服务;第二步是将竞价获得的带有关键词的文字或图片内容在百度首页上进行排名。如果说竞价过程不涉及不是广告,那么排名的结果显然是在百度这一公众平台向用户展示自己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且这个排名不是搜索引擎的自然算法排名,而是经收费后的按出价高低的、有目的的排名。这个排名结果不是广告么?说不是广告,显然理由不充分。 百度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么? 这涉及对显示在百度首页的竞价内容的判断了,通常这部分内容不到20字,用户在注意到这个搜索界面的20余字后再进入相关网站。百度作为搜索引擎,无法对显示在广告主网站上的所有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比如莆田系医疗公司在武警医院网站上展示的所有关于细胞免疫疗法的广告内容,百度显然无法知晓,也无法明知或应知。但是对于显示在搜索界面的20字介绍,百度是否明知或应知呢? 我认为,百度作为专业引擎公司,对医疗网站的搜索展示采用了竞价排名的收费模式,且这个收费是百度的主要收入来源,理应对搜索结果的20字余字左右的内容尽到审核义务。这个审核义务主要来自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既然广告发布者对明知、应知广告虚假而发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法律前提是广告发布者对广告是否虚假承担审核义务。此处虚假,包括应当提供广告的证明文件而未提供,应当提供真实文件而提供了虚假文件等。 从本文第一部分“死马当活马医的医学伦理”的论述中,我们已经知道莆田系医疗公司在关于细胞免疫治疗滑膜肉瘤的广告中已经涉嫌虚假。另外广告法第14条亦规定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等,现在我无法知道的患者搜索到百度首页20余字介绍中是否包括了上述虚假内容,如果包括,则百度涉嫌《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的“明知或就应知广告虚假而发布”,应当与医院或承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对广告法第16条的审核义务主要在卫生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不在百度公司。 最后,我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药品、医疗器械,疾病的诊疗方法等医疗广告,国家应当立法禁止竞价排名。因为药品、医疗器械、诊疗方法等涉及生命健康,需要广泛的临床研究,需要专业团体的判断,需要国家卫生部门的审核,不应当经由竞价排名这种商业模式予以介绍或推广。 第三个问题,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 关于第三类医疗技术的监管。自2015年6月29日卫计委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起,除列入负面清单的禁止类医疗技术外,国家对第三类医疗技术主要采事后监管制度。按照这一监管制度,卫计委的职责包括主要包括两项,一是临床研究阶段的监管;二是临床应用后即上市后的监管。监管方法包括主动监管和举报后的监管。举报后的及时监管应当是主要监管方法。由于是事后监管,其处罚和赔偿应当严于事前监管,包括巨额的民事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的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只有严厉的赔偿和处罚措施,行为人才惮于法律,事后监管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对通常可带来巨额利润的第三类医疗技术,事后监管带来的必定是更加猖獗的滥用。然而,目前卫计生制定了事后监管,国家法律层面却未建立相应的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 可是纵观“滑膜肉瘤”细胞免疫疗法的全部事实经过,卫计委的监管几乎完全是空白的。导致失监管的原因之一是,部队医院不在卫计委的监管范围。由于失监管,本应由国家卫计委组织实施的细胞免疫疗法临床研究,竟然被不法医疗公司和医疗机构直接拿来作临床应用。而在众多医生的不停举报下,卫计委竟然无动于衷,无能为力。 关于广告发布的监管。根据《广告法》第46条和第48条的规定,医疗广告的监管包括两个环节, 一是发布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进行广告审查,审查内容即《广告法》第15-17条的规定,如第16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医疗广告发布后的监管,法律依据是广告法是第49条。可是本案对于竞价排名是否属于广告,国家有关机关都未有结论,也就谈不上任何监管了。
魏则西事件的议论文
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许多人都有过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是一种综合性的文体,通过论文可直接看出一个人的综合能力和专业基础。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魏则西事件的"议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魏则西事件”持续发酵,工作组已进驻相关医院。有关领导表示,将全力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昨天上午,深陷“魏则西事件”漩涡的医院贴出停诊通知,宣布暂时停止一切对外服务。 一位正值青春华年的青年病逝,令人悲伤;他生前在网络揭示的“恶”,让人愤慨。魏则西在《你认为人性最大的“恶”是什么?》的回答中,不满集中在“百度竞价排名”与“生物免疫治疗”上,其实,更多问题他并没有触及,更值得我们反思。 思考一,作为提供搜索服务的商业网站,商业推广收费是其经营模式之一,无可厚非。只是,“有奶便是娘”,谁出的钱多,就将谁排在搜索结果的前面,结果被“无良商人”钻了空子,坑了消费者,这种行为就值得追问。网站经营方式有问题,外部规范管理哪去了?如果制度缺位,理当及时补上短板。 思考二,诱导魏则西上当的“DC—CIK细胞免疫疗法”。魏则西表示,一位留学生帮他查明,这是一种因有效率太低而被国外淘汰的疗法。一种在国外被淘汰的疗法,在国内却被吹成“新技术”,把患者宰得“鲜血淋漓”。这方面,医院固然有责任,但管理者呢?医疗技术事关重大,管理岂能放任? 思考三,“魏则西事件”令人震惊的内幕还在于,靠电线杆贴小广告起家的莆田系居然堂而皇之进入公立医院,承包相关科室,利用公立医院品牌、资源大发其财。公立医院科室外包,扰乱医疗市场秩序,危害医院的公益性和服务性,对患者更是不利,已是共识。北京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3日表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早已明确要求,公立医院科室不能对外承包经营。既然“早已明确要求”,为何肇事医院不把规定当回事?这种现象并非个别,行政管理不能满足于“欢迎举报”的被动状态,要有主动意识。 思考四,近年来,一系列的负面新闻几乎让“莆田系”成为一个贬义词,其唯利是图、忽略道德的经营理念与手法,与医院的公益性相背悖,难以让人认同。过度逐利是“莆田系”遭人诟病的主观原因,客观上,恐怕亦与民营医疗发展不顺有关。我国于20xx年就开放医疗市场,鼓励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然而直到今天,营利性民营医院仍然无法与公立医院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一些民营医疗机构于是走旁门左道,甚至歪门邪道。民营医疗事业发展,一方面要强化管理,规范民营医疗机构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大开放力度,让不同资本主体公平竞争。 有关部门迅速介入“魏则西事件”,表示“决不姑息迁就”,态度很坚决,希望尽快弄个水落石出,给魏则西家人以及公众一个交代。同时,必须看到,魏则西的不幸,不完全是一个医疗集团、一家医院和一个网站造成的,深层问题牵涉宽广,需要更多反思、更深追问,尤其在外部管理环节,该松要松、该紧要紧,一切围绕患者利益,围绕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魏则西事件是怎么回事
2016年3月30日,魏则西在知乎网上记录了自己求医的经历,其中关于武警二院和百度搜索的内容引发广泛关注。据华西都市报报道,魏则西的父亲魏海全告诉记者,当初在北京的一家肿瘤专科医院里,他听了一位医师的推荐,在通过百度搜索和央视得知“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后,魏则西父母前往考察,并被该医院李姓医生告知可治疗,于是魏则西开始了在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先后4次的治疗。从2015年9月份开始,魏则西在父母的带领下先后从陕西咸阳4次前往北京治疗。2016年4月12日,在 “魏则西怎么样了?”的知乎帖下,魏则西父亲用魏则西的知乎账号回复称:“我是魏则西的父亲魏海全,则西今天早上八点十七分去世,我和他妈妈谢谢广大知友对则西的关爱,希望大家关爱生命,热爱生活。”
魏则西事件
魏则西魏则西,1994年出生于陕西咸阳,籍贯河南省扶沟县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2级学生,当时以600多分的高考成绩考入计算机系,其后因患滑膜肉瘤病,休学留级至2013级。魏则西因患有滑膜肉瘤晚期,于2016年4月12日在咸阳的家中去世,终年21岁。中文名魏则西国 籍中国出生地陕西咸阳出生日期1994年2月18日逝世日期2016年4月12日职 业学生目录1 人物生平2 重要事件人物生平2012年,魏则西考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专业。他成绩优异,排名在班级前5%。2014年4月,魏则西被查出得了滑膜肉瘤。这是一种恶性软组织肿瘤,目前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生存率极低。休学。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8月15日,魏则西接连做了4次化疗,25次放疗。2014年9月至2015年底,魏则西先后在武警二院进行了4次生物免疫疗法的治疗,花了二十多万元。治病的巨额花费将家里积蓄掏空,魏则西接受了4次化疗、25次放疗,吃了几百服中药,经历了3次手术。检查出滑膜肉瘤之后,学校曾经组织了募捐活动,在学校食堂放置了几处募捐箱,筹集了8万元钱,也有人进行义卖筹钱。所做的这一切都是希望能够帮助挽回年轻的生命,结果却是未能如愿。2015年3月,休学一年的魏则西回到学校,转入计算机专业2013级2班。2015年4月,魏则西再次休学,随后病情迅速恶化。2016年4月12日上午8时17分,魏则西在咸阳的家中去世,终年21岁。[1] 重要事件2016年3月30日,魏则西在知乎网上记录了自己求医的经历,其中关于武警二院和百度搜索的内容引发广泛关注。据华西都市报报道,魏则西的父亲魏海全告诉记者,当初在北京的一家肿瘤专科医院里,他听了一位医师的推荐,在通过百度搜索和央视得知“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后,魏则西父母前往考察,并被该医院李姓医生告知可治疗,于是魏则西开始了在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先后4次的治疗。从2015年9月份开始,魏则西在父母的带领下先后从陕西咸阳4次前往北京治疗。2016年4月12日,在 “魏则西怎么样了?”的知乎帖下,魏则西父亲用魏则西的知乎账号回复称:“我是魏则西的父亲魏海全,则西今天早上八点十七分去世,我和他妈妈谢谢广大知友对则西的关爱,希望大家关爱生命,热爱生活。”
魏则西事件是怎么回事?
2016年3月30日,魏则西在知乎网上记录了自己求医的经历,其中关于武警二院和百度搜索的内容引发广泛关注。魏则西的父亲魏海在北京的一家肿瘤专科医院里,他听了一位医师的推荐,在通过百度搜索和央视得知“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后,魏则西父母前往考察,并被该医院李姓医生告知可治疗,于是魏则西开始了在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先后4次的治疗。从2015年9月份开始,魏则西在父母的带领下先后从陕西咸阳4次前往北京治疗。2016年4月12日,在 “魏则西怎么样了?”的知乎帖下。魏则西父亲用魏则西的知乎账号回复称:“我是魏则西的父亲魏海全,则西今天早上八点十七分去世,我和他妈妈谢谢广大知友对则西的关爱,希望大家关爱生命,热爱生活。”
魏则西事件后,民营医疗该有哪些冷思考
思考一,作为提供搜索服务的商业网站,商业推广收费是其经营模式之一,无可厚非。只是,“有奶便是娘”,谁出的钱多,就将谁排在搜索结果的前面,结果被“无良商人”钻了空子,坑了消费者,这种行为就值得追问。网站经营方式有问题,外部规范管理哪去了?如果制度缺位,理当及时补上短板。思考二,诱导魏则西上当的“DC-CIK细胞免疫疗法”。魏则西表示,一位留学生帮他查明,这是一种因有效率太低而被国外淘汰的疗法。一种在国外被淘汰的疗法,在国内却被吹成“新技术”,把患者宰得“鲜血淋漓”。这方面,医院固然有责任,但管理者呢?医疗技术事关重大,管理岂能放任?思考三,“魏则西事件”令人震惊的内幕还在于,靠电线杆贴小广告起家的莆田系居然堂而皇之进入公立医院,承包相关科室,利用公立医院品牌、资源大发其财。公立医院科室外包,扰乱医疗市场秩序,危害医院的公益性和服务性,对患者更是不利,已是共识。北京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3日表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早已明确要求,公立医院科室不能对外承包经营。既然“早已明确要求”,为何肇事医院不把规定当回事?这种现象并非个别,行政管理不能满足于“欢迎举报”的被动状态,要有主动意识。思考四,近年来,一系列的负面新闻几乎让“莆田系”成为一个贬义词,其唯利是图、忽略道德的经营理念与手法,与医院的公益性相背悖,难以让人认同。过度逐利是“莆田系”遭人诟病的主观原因,客观上,恐怕亦与民营医疗发展不顺有关。我国于2001年就开放医疗市场,鼓励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然而直到今天,营利性民营医院仍然无法与公立医院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一些民营医疗机构于是走旁门左道,甚至歪门邪道。民营医疗事业发展,一方面要强化管理,规范民营医疗机构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大开放力度,让不同资本主体公平竞争。有关部门迅速介入“魏则西事件”,表示“决不姑息迁就”,态度很坚决,希望尽快弄个水落石出,给魏则西家人以及公众一个交代。同时,必须看到,魏则西的不幸,不完全是一个医疗集团、一家医院和一个网站造成的,深层问题牵涉宽广,需要更多反思、更深追问,尤其在外部管理环节,该松要松、该紧要紧,一切围绕患者利益,围绕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魏则西事件从行政诉讼法怎么看
法律责任分析1、关于责任范围和因果关系本案患者最终在细胞免疫治疗过程或结束后死亡,法律上的损失包括生命丧失及在治疗过程中花费的医疗费及交通费等相关经济损失,因此法律责任讨论的内容包括谁应当对患者的死亡及相关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只讨论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不讨论行政处罚责任。关于患者的生命丧失,正如前文所述,本案符合“死马当活马医”,也就是患者在就医时已经处于现代医学的无医可救状态,所以考察相关行为人是否应当对患者的生命丧失承担法律责任,核心在于考察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细胞免疫疗法是否增加了患者在特定时间死亡的概率或减少了患者的生存机会。根据现有医学知识,患方恐怕无法证明细胞免疫治疗增加了患者的死亡概率或减少了患者的生存机会,故证明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的机会相当渺茫,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概率渺茫。但是对于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花费的超过20万元的包括医疗费在内的经济损失,则另当别论了。因为显而易见,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患者实施的细胞免疫疗法既违反伦理规范,也违反法律、规章规定,更涉嫌欺诈,存在过失也符合违约,故经济损失应当赔偿。至于是否还应当给予惩罚性赔偿,就我个人意见,法律应当支持。鉴于医疗领域在多数省份尚难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建议国家应当统一立法,支持对医疗欺诈实施惩罚性赔偿。不予惩罚性赔偿,不足以遏制医疗乱象,不足以保护患者利益。2、关于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讨论三个问题,1、承包武警医院肿瘤治疗中心的莆田系某公司是否能够成为被告,并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2、百度公司能够成为被告,并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3、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第一个问题,承包单位能否成为被告,并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对公立医院的科室承包,卫生部自2004年起多次发文,严禁公立医院将科室单独承包给个人或单位,但对于军队和武警医院,我没有看到公开的、完整的禁止性文件,但是即便有此类文件,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也是极低的。因为涉及到一项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法院也很难凭借部门的一纸通知而判定一项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再说,我认为,科室承包是否违法,不影响本案相关责任人的追究。从根本上说,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医疗机构只是医生、医生集团的执业平台,医生、医生集团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本来就是合同关系,医疗机构的义务在于判断与其合作的医生、医疗机构以及开展的诊疗项目是否具备相应法律资质。因此,根据民法“法无禁止则自由”的原则,从法律上姑且承认莆田系医疗公司承包军队或武警医院的行为是合法的。在此基础上,继续讨论承包公司能否成为被告?我认为应当区分两种情形。1)如果武警医院对外明示该科室已被承包,且医疗费的收入及支出系独立核算,则该承包单位实际上对外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直接成为民事被告,独立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过此种这种情形,我至今没有遇到过。2)如果武警医院对外并未明示该科室已被承包,且该科室的运营收入系医院统一核算,然后与承包公司按比例分享利益、承担风险,因患者在诉前无法知道该科室已被承包的事实,只能以武警医院为被告。如果诉讼过程中,医院亦不披露科室被承包的事实,则实体法的上责任也只能由医院承担,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根据承担合同向承包公司追偿。假如诉讼过程中医院披露承包事实,则可追加承包公司为共同被告,然而根据庭审查明的过失大小与关系,在实体法上或承担连带责任或承担按份责任。第二个问题,百度公司能否成为被告,并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百度公司能够成为被告,关键看它的行为是否符合《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竞价排名属于广告吗?关于这个问题,百度法律顾问、律师、法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已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论证,争论10数年却没有结论。讨论这个问题,离不开《广告法》第二条对“广告”的定义:“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所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竞价排名有两个过程,第一步在百度系统内部通过关键词进行竞价,这一步对外不公开,不涉及介绍商品或服务;第二步是将竞价获得的带有关键词的文字或图片内容在百度首页上进行排名。如果说竞价过程不涉及不是广告,那么排名的结果显然是在百度这一公众平台向用户展示自己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且这个排名不是搜索引擎的自然算法排名,而是经收费后的按出价高低的、有目的的排名。这个排名结果不是广告么?说不是广告,显然理由不充分。百度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么?这涉及对显示在百度首页的竞价内容的判断了,通常这部分内容不到20字,用户在注意到这个搜索界面的20余字后再进入相关网站。百度作为搜索引擎,无法对显示在广告主网站上的所有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比如莆田系医疗公司在武警医院网站上展示的所有关于细胞免疫疗法的广告内容,百度显然无法知晓,也无法明知或应知。但是对于显示在搜索界面的20字介绍,百度是否明知或应知呢?我认为,百度作为专业引擎公司,对医疗网站的搜索展示采用了竞价排名的收费模式,且这个收费是百度的主要收入来源,理应对搜索结果的20字余字左右的内容尽到审核义务。这个审核义务主要来自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既然广告发布者对明知、应知广告虚假而发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法律前提是广告发布者对广告是否虚假承担审核义务。此处虚假,包括应当提供广告的证明文件而未提供,应当提供真实文件而提供了虚假文件等。从本文第一部分“死马当活马医的医学伦理”的论述中,我们已经知道莆田系医疗公司在关于细胞免疫治疗滑膜肉瘤的广告中已经涉嫌虚假。另外广告法第14条亦规定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等,现在我无法知道的患者搜索到百度首页20余字介绍中是否包括了上述虚假内容,如果包括,则百度涉嫌《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的“明知或就应知广告虚假而发布”,应当与医院或承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对广告法第16条的审核义务主要在卫生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不在百度公司。最后,我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药品、医疗器械,疾病的诊疗方法等医疗广告,国家应当立法禁止竞价排名。因为药品、医疗器械、诊疗方法等涉及生命健康,需要广泛的临床研究,需要专业团体的判断,需要国家卫生部门的审核,不应当经由竞价排名这种商业模式予以介绍或推广。第三个问题,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关于第三类医疗技术的监管。自2015年6月29日卫计委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起,除列入负面清单的禁止类医疗技术外,国家对第三类医疗技术主要采事后监管制度。按照这一监管制度,卫计委的职责包括主要包括两项,一是临床研究阶段的监管;二是临床应用后即上市后的监管。监管方法包括主动监管和举报后的监管。举报后的及时监管应当是主要监管方法。由于是事后监管,其处罚和赔偿应当严于事前监管,包括巨额的民事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的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只有严厉的赔偿和处罚措施,行为人才惮于法律,事后监管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对通常可带来巨额利润的第三类医疗技术,事后监管带来的必定是更加猖獗的滥用。然而,目前卫计生制定了事后监管,国家法律层面却未建立相应的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是纵观“滑膜肉瘤”细胞免疫疗法的全部事实经过,卫计委的监管几乎完全是空白的。导致失监管的原因之一是,部队医院不在卫计委的监管范围。由于失监管,本应由国家卫计委组织实施的细胞免疫疗法临床研究,竟然被不法医疗公司和医疗机构直接拿来作临床应用。而在众多医生的不停举报下,卫计委竟然无动于衷,无能为力。关于广告发布的监管。根据《广告法》第46条和第48条的规定,医疗广告的监管包括两个环节, 一是发布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进行广告审查,审查内容即《广告法》第15-17条的规定,如第16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医疗广告发布后的监管,法律依据是广告法是第49条。可是本案对于竞价排名是否属于广告,国家有关机关都未有结论,也就谈不上任何监管了。
魏则西事件是啥意思?
网上、朋友圈到处都是,随便看下就知道了。就是一个人得了癌症,被一个根本治不好的医院骗去治疗,花了很多钱,最终还是去了。
怎么看待魏则西事件?百度背负几层责任?
魏则西事件中,实话实说,百度的责任不大。我认为各方责任如下:责任最大的为武警医院,因为它把相关科室承包给没有行医资格的莆田系。其次为卫生部,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监管不力,对非法行医把关不严。以上这两方面,占了责任的80%以上。百度也有责任,但是责任不大。举个例子:某某生病了,他的同事推荐病人去某医院治疗,结果把人治死了,你不能把同事告上法庭,是一样的道理。当然了,百度给莆田系医院上推荐榜,本身也有不对之处。
魏则西事件为什么引起了这么大的波澜?
中国在严打医闹,在保证医院的一切权益。但是患者的权益却得不到保障,这件事成了矛盾的爆发点。
魏则西事件是什么 魏则西事件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大的轰动
魏则西得了绝症,不过魏则西父母并未就此放弃,在通过百度搜索和央视得知“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后,魏则西父母先行前往考察,并被该医院李姓医生告知可治疗,于是魏则西开始了在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先后4次的治疗。但后来魏则西还是不幸离世。2016年4月12日,魏则西去世。但魏则西事件并未就此结束,网友找出魏则西在2016年2月26日一则题为“你认为人性最大的恶是什么?”的回答,将百度搜索和百度推广推上风口浪尖。并牵扯出了莆田系(莆田系,指莆田人所辖医院集合的简称,莆田系在全国各地开设私立医院,并逐步抱团形成一定的组织规模。这些医院大部分是男科、妇科、不孕不育、整形等专科民营医院。),莆田人开的医院特别多,可能是有人借魏则西事件用舆论炮轰莆田系。
魏则西事件300字概括
这两天,大家都认识了一个叫魏则西的小伙子。咱们暂且不妄论漫天的舆论,也不诟病百度的无良,今天只想说:如果你是“魏则西”,你该给父母留下点什么? 1事件概述:死于黑心医院之手的魏则西 魏则西,21岁,罹患滑膜肉瘤后,从百度搜索到了治病的“良方”——排在搜索前列的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父母先行前往考察,并被该医院李医生告知可以治疗。 为了治病,家里举债20多万,却没见到任何效果。病情恶化后,家人才意识到,合理的治疗时机早已过去。4月12日,魏则西因呼吸衰竭离世。 他曾说:“我今年21岁,在我读大二的时候,发现自己身患恶性肿瘤,经过这一年多的治疗,我经历常人所无法想像的巨大痛苦,家庭也不堪重负,但我不想死,我的奋斗和努力还没有化为光和热,我还有梦想,我想看看这个广大的世界……我是独子,我无法想象如果我死去,父母将怎样度过他们的晚年……” 看完整个事件,你是否第一时间: 怒斥百度的虚假信息? 武警医院的违法外包? 医药卫生部门的不作为? …… 当这些被推到风口浪尖时,除了愤怒和惋惜,我们还有更重要的事需要行动。 2事件假设:如果魏则西有一份重疾险? 如果魏则西有一份重疾险,将罹患重疾的风险完全转嫁给保险公司,那么情况是不是会好一些呢?答案是肯定的。 1.起码巨额的治疗费将不是问题。几十万费用,就算重疾险的保额不能完全覆盖,总比自己全部承担要轻松很多; 2.保险公司一般会与各大医院签订合作医疗协议,让病人享受优先治疗和专业治疗等服务。这样一来,魏则西也可以去更权威的医院治疗,生命或许得以挽救; 3.不仅仅是重疾险,如果还购买了寿险,就算自己无福孝敬父母,一笔不菲的保额也能让父母的晚年生活有一定物质上的保障。 3事件反思:不幸随时都可能发生 可能魏则西也不会想到,自己年纪轻轻却突然身患重病,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不幸的事情随时都可能发生。 所以,没钱,不是拒绝保险的理由!况且,你难道真没钱吗? 买件衣服1000块,也就穿一两年; 烫个头发大几百,就管俩仨月; 买个苹果手机近7000,两三年后还得换; 约朋友吃饭八九百,该翻的船依旧照翻 …… 在这些东西上,你花钱不眨眼 一提保险,却说“保费好几千,太浪费了” 可是,当你生病时…… 衣服能卖钱看病吗? 手机能换钱买药吗? 发型再好看,能救命吗? 或许每月多省出几百块钱,说不定日后就能救你一命,或是让孤独的父母,过得不那么艰难。 魏则西走了,失独的父母要坚强的走下去。而健康的我们,则要重视保险,特别是重疾险的重要性。想必,谁都不愿意百年后,家人在悲痛之余,还要替你偿债吧。
魏则西事件始末详解 百度推广武总二院实际是莆田系作孽
魏则西事件的曝光,源自知乎上的一个关于“人性最大的恶是什么”的问答,但是在这个问答之前,魏则西已经病入膏肓。但是在了解魏则西事件始末之后,你会发现,其实他的死,当中真的存在很多问题。一个恶性肿瘤,原本以为找到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却发现是骗人的玩意,人生最后一刻的欺骗该是多么悲凉。 魏则西被欺骗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魏则西是陕西咸阳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2级学生,当年以600多分的成绩考入计算机系,但是却因为查出患有滑膜肉瘤病,导致休学留级至2013级。这是一种恶性肿瘤,目前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而魏则西也最终在2016年4月12日去世,终年21岁。 然而事情并不是想象中那么简单,2015年8月,魏则西在知乎上提问:“二十一岁癌症晚期,自杀是否是更好的选择?”这个时候的他,已经做完四次在武警北京二院的生物免疫疗法,这个疗法原本被他及家人看做救命稻草,然而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直到2016年2月,知乎上有人提问:“你认为人性最大的u2018恶u2019是什么?”魏则西将这根“救命稻草”的故事作为回答,写在了知乎上,因此受到广大网友的关注。因为这根“救命稻草”,魏则西一家付出了所有,然而最后却发现,竟是一场骗局,让他在一无所有的时候宣布死亡。 稍微了解魏则西事件始末的朋友,就听说过,当年人们对魏则西之死的原因,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是自己病死,有人认为是百度广告误导,也有人认为是无良医院导致的恶果。当时魏则西在知乎上对这件事情也做了相关阐述。 他在文中提到,当时武警北京二院的医生说该院与斯坦福医学院合作,有效率高达百分之八九十,看了报告单后,还说保20年没问题。接受治疗无果后,有网友告知生物免疫疗法是国外临床淘汰的技术,是没有效果的,然而魏则西因为相信百度介绍以及医生的言论,四处筹借了20万元来进行治疗。 上一页 0 /2 下一页
百度竞价魏则西事件是谁在背后炒作?它又动了谁的奶酪
5月1日,一篇微信文章刷爆朋友圈,文中称,大学生魏则西在2年前体检出滑膜肉瘤晚期,通过百度搜索找到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花费将近20万元医药费后,仍不治身亡。魏则西之死,对于细胞免疫治疗行业来说意味着什么?百度又将在此事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对此,记者进行调查,并获得了百度方面的全面回应。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魏则西之死,让很多网友将矛头指向百度公司,认为其审核推广信息不严,才最终导致夸大治疗效果的医疗广告信息扩散。 昨日(5月2日),《成都商报》记者联系到了百度公司公关部门相关负责人。该人士表示,在知道魏则西去世的消息后,公司专门有同事给魏则西父亲打电话慰问沟通,通话过程大约在13分钟左右。百度公司在这件事情上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撒谎。 “与魏父打过电话,有录音” 百度公司公关部一位负责人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百度公司此前发表官方声明称联系了魏则西父亲,此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撒谎。在得知魏则西过世之后,百度一位同事联系上了魏则西的父亲,主要是慰问,也想要安抚以及沟通,看否为他们做一些事情。据负责人称,魏则西的父亲并没有抗拒,也主动说了和魏则西治病相关的事情。通话时长约为13分钟,最后魏则西的父亲表示有点累需要休息,通话才结束。 这位负责人表示,和魏则西家人沟通是真实存在的,也有通联记录和内容记录,但目前不会对外公布录音。主要是考虑到这段对话中还涉及到第三方,内容可能对第三方有损害。 “相关推广已下线” 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在百度上做的有关“生物免疫法”的推广,通过百度搜索已无法查到。百度公司公关部负责人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百度公司的确已经将相关推广内容下线。虽然事情真相如何还需等待相关权威部门的调查结果,但在当下,下线也是考虑到不要让网友存在损失。 该负责人介绍,百度推广过程中,包括医疗类、航天类等类别,百度的前置审查都会很严格。以这次事件中涉及到的医院为例,前置审查中,会要求必须有合法经营资质,会要求提供国家行业内相关资质。比如,要有卫生主管部门的认可,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地点是否和登记地点符合,有没有存在冒充的情况。百度是和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签订的推广合同,并没有和其他公司签订。审查时,医院的手续资料也是真实齐全的,而且本身也是国家三甲医院。在资质审核中,没有发现医院的资质存在问题。 “百度公司并不是卫生管理部门,对于医院内部管理问题,是无法做到监督的,只有尽可能更新其最新资料。” 而在“魏则西事件”发酵之后,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的ICP备案被发现是个人,域名注册信息被发现是一家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则被认为有莆田系背景。那么为什么百度没有对医院的网络运营机构进行进一步的审核? 百度公司公关部负责人回应称,很多传统行业其实并不具备独立的网页运营能力,因此外包也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作为百度公司来说,他们主要是审核医院主体的资质是否真实有效,是不是冒充行为。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提供的资质审查是真实有效的,他们也找过相关部门查验过。 “希望调查医院是否失当” “我们也希望此事能够水落石出。”百度公司公关部这位负责人介绍,事情发生后,他们已经提交了审查申请函给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的主管部门,请求上级部门对魏则西的整个治疗过程进行调查,毕竟权威监管机构的结论会更客观,也会比传言更能接近事情本来面目。对于这件事情,百度并没有撇清责任。不过,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函,也需要时间来答复。 该负责人称,他们希望通过调查,来还原医院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如果确实存在不当行为,那么百度也会支持魏则西的家属维权,也愿意提供相应的帮助。过程检查清楚,问题找到了,才知道如何去改进。 在此之前,百度曾开展过“百度网友权益保障计划”,如果通过百度推广链接点击相关网站被骗,可以向百度申请先行赔付。那么“魏则西事件”是否符合索赔的要求?该负责人表示,因为这件事情还处于调查过程中,如果权威部门调查结果表明医院的确存在诱导医疗等情况,魏则西的家人是可以申请的。 “曾下线广告遭莆田系闹事” 此前,百度副总裁王湛被曝出已因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被开除,这被外界解读为是因为与“魏则西事件”有直接关系。为此,百度公关部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目前没有信息表明二者有直接关系。 “魏则西事件”让广受争议的竞价排名体系再次被口诛笔伐,认为鱼龙混杂的医疗广告,正是造成此次悲剧的因素之一。 百度公关部的这名负责人对此回应称,医疗广告收紧之后,百度也下线了一大批存在问题的信息。甚至有个别莆田系医院的人到百度公司来围堵闹事,还有员工被威胁过。百度公司能做的,就是不和这些存在问题的公司来往,永远不让其在百度做推广。 该负责人还说,竞价排名体系,其实一直是基础的互联网广告展示原则,算是一种广泛的业界模式。以前,的确给钱就可以上广告。但从2009年开始,百度推广升级后,做企业推广要考虑的因素会很多,价格只是其中一个因素,这和商户的信誉、评价、合作时间以及提供的推广内容和网民搜索相关度是否一致,这种展示相对智能,考虑因素多维,绝对不是完全以钱去衡量。搜索内容如果和展示内容没有关系,也不会展示。如果公司实力强大,可以优先展示。相反,如果公司注册时间不久,就不可能优先。但目前百度没有披露搜索算法,是担心披露后会有人想尽办法明明达不到要求却做一套达到标准的东西。
魏则西事件全过程是什么?
2016年3月30日,魏则西在网上记录了自己求医的经历,其中关于武警二院和百度搜索的内容引发广泛关注。据华西都市报报道,魏则西的父亲魏海全告诉记者,当初在北京的一家肿瘤专科医院里,他听了一位医师的推荐,在通过百度搜索和央视得知“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后,魏则西父母前往考察,并被该医院李姓医生告知可治疗,于是魏则西开始了在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先后4次的治疗。从2015年9月份开始,魏则西在父母的带领下先后从陕西咸阳4次前往北京治疗。人物生平2012年,魏则西考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专业。他成绩优异,排名在班级前5%。2014年4月,魏则西被查出得了滑膜肉瘤。这是一种恶性软组织肿瘤,目前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生存率极低。休学。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8月15日,魏则西接连做了4次化疗,25次放疗。2014年9月至2015年底,魏则西先后在武警二院进行了4次生物免疫疗法的治疗,花了二十多万元。治病的巨额花费将家里积蓄掏空,魏则西接受了4次化疗、25次放疗,吃了几百服中药,经历了3次手术。检查出滑膜肉瘤之后,学校曾经组织了募捐活动,在学校食堂放置了几处募捐箱,筹集了8万元钱,也有人进行义卖筹钱。所做的这一切都是希望能够帮助挽回年轻的生命,结果却是未能如愿。2015年3月,休学一年的魏则西回到学校,转入计算机专业2013级2班。
魏则西事件全过程是?
事件经过如下:魏则西是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大学计算机系学生,于2年前体检后得知罹患“滑膜肉瘤”晚期。据魏则西生前描述,该疾病为“一种很恐怖的软组织肿瘤,目前除了最新研发和正在做临床实验的技术,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得知病情后,魏则西父母在先后带着魏则西前往北京、上海、天津和广州多地进行求诊,但最后均被告知希望不大。“各大肿瘤医院都说没有希望,让我们再要一个孩子。”魏则西母亲在接受新浪科技采访时称。不过魏则西父母并未就此放弃,在通过百度搜索和央视得知“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后,魏则西父母先行前往考察,并被该医院李姓医生告知可治疗,于是魏则西开始了在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先后4次的治疗。据魏则西母亲回忆称:“当时都说没办法,我们也没有放弃。在百度上搜,看到武警北京二院,然后又在央视上看到,就和魏则西的爸爸先去北京考察了一次。发现这医院人很多,全国各地哪儿都有人来治疗。而且医生告诉我们他们这儿有美国斯坦福引进的生物免疫疗法,保10年20年没有问题。于是我们决定在这里治疗,虽然费用不菲。”魏则西母亲进一步解释说,当时原本希望去307医院治疗,但是到北京考察后发现武警北京总院二院情况不错,而且医院内还播放着央视的报道,一听能保10年20年便很开心,“我们就四处借钱凑钱,决定花多少都要把孩子的病治好,最后总共治疗4次,花费20多万后,没有明显效果。“从2015年9月份开始,魏则西在父母的带领下先后从陕西咸阳4次前往北京治疗,最后未见具体疗效。2016年4月12日,在一则“魏则西怎么样了?”的知乎帖下,魏则西父亲用魏则西的知乎账号回复称:“我是魏则西的父亲魏海全,则西今天早上八点十七分去世,我和他妈妈谢谢广大知友对则西的关爱,希望大家关爱生命,热爱生活。”需要说明的是,在“魏则西事件”出现后,新浪科技多方致电确认了该事件的真实性。魏则西父母在电话中讲述了:患病、多方治疗无效、百度搜索医院、见到央视报道、亲身前往考察,决定治疗等过程,并确认最后在知乎上发布“魏则西去世”的消息确实出自魏则西父亲魏海全。同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也告诉新浪科技,接到了本院学生魏则西去世的消息,并称魏则西是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2012级学生,当时以600多分的高考成绩考入计算机系,其后因患病,休学留级至2013级。此外,新浪科技通过百度搜索找到“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电话,并在询问“魏则西”情况时,对方确认确实有陕西籍23岁患者“魏则西”在该院接受过治疗,但前台咨询电话无法查询到更多信息。